演說1211當代西方自由主義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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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西方自由主義理論 —– 石元康              撰稿人  掌門 Nov 2012

 (甲)    基本觀念

1自由 liberty

「自由」這個觀念出自古希臘奴隸社會, 「自由人」是「奴隸」的對應物, 「自由」便是不被奴役。

 「自由」具有兩重含意: 個人

a總體上是自主的, 不受別人主宰, 此為「積極自由」;

舉例: 奴隸人身受到別人主宰, 他沒有自由。

b局部上可以任意行事, 不受人為的限制與束縛, 此為def。「消極自由」。***

舉例: 公民擁有宗教自由, 但沒有自由殺人。

當代西方政治哲學關注及討論的「自由」一般指涉後者, 社會如何界定公民自由的性質與程度是其核心課題。

 2「自由」既然是人為限制與束縛的欠缺, 則其本質上是虛的, 是一種社會生活的形式或框架, 沒有具體內容。**** 一個人有自由做甚麽, 只涉及他有權利做甚麽, 不涉及他想做甚麼, 能夠做甚麼, 或做了甚麼。

公民具有某種行事自由亦不等於具備條件實踐該種行事。

舉例: 有自由但沒有錢的公民買不起豪宅。

一種限制如果不是人為的, 而是自然的或先天的, 則只是人們行事的條件限制, 而與自由不相干。

舉例: 生來沒有翼, 因而不能任意飛翔, 不稱為沒有自由。

有爭議的是: 生來沒有錢, 因而不能任意購買豪宅…。。 點睇?

3由於資源的稀少性, 擴充個別社會成員(或階級)的自由將必削弱其他成員(或階級)的自由, 此為自由的「可分配性質」。*****

舉例: 古代日本訂有「捨殺令」, 武士有權斬殺冒犯他的平民。

一個社會不必然規定所有成員享有同等的自由, 事實上歷史上大多數社會並非如此。 當我們論說某個社會的自由狀況時, 一般指陳的是其實際狀況, 也可能指陳其分佈狀況, 即某階層相對於另一階層的自由狀況。

現代意義的「自由社會」指的固然是憲法保障公民享有許多種類的自由, 實質也規定其公民享有同等種類及程度的自由。***

舉例: 美國憲法規定, 在沒有抵觸憲法的情況下, 各州可以自行制訂法律。 但法律一經訂立, 必須平等施行於全體公民。

假設公民是平等的, 擴充所有公民的自由, 將必削弱所有公民的自由, 此為自由的吊詭性質, 即是說「自由愈多則自由愈少」。*****  J

舉例: 社會擴充公民的示威自由將必削弱他們的移動自由。

4平等 equality

def「平等」意指社會對資源, 權力, 機會, 自由…。。 等等或實或虛的利益進行分配的時候, 令大多數人接納的方式或狀況。***

一般有a絕對平等, 按人頭均分; b多勞多得, 按貢獻分配; 和c先濟急者,按需要分配等方式。

三者在社會生活中均常務實施行。*** 舉例: 股東分配利潤, 公民行使政治權利行a制式; 員工報酬, 市場運作行b; 社會福利必行c。

趣例:家庭內部分配必需品、奢侈品和藥品。

另外, 將個人從事某種事業的基本條件(或曰起步點)從新設定, 使之趨於劃一, 稱為機會平等,**** 用意在落實或深化b項平等。

上述三種「平等」立場其內涵落差甚大, 以致從某種立場來看他種立場殊不平等。 不論實施何種「平等」規劃, 從每個公民應該享有相同權利或機會這點出發, 引進「公平」fair這個概念。*** 有時 Fair play (願賭服輸) 亦被視為某種平等。

5「自由」與「平等」俱是當代西方社會擁抱的最高階價值觀念, 但自從法國大革命的實踐, 即發現兩者恆相敵對, 難以兼容。 L

其故安在? 自由使交換和合作圓順進行, 則財富和權力勢必流進能者和強者手中, 積累與繼承的自由導致差距擴大與階級形成, 社會自然趨向不平等。*****

社會為了施行平等則必「損有餘而補不足」, 抑制能者和強者獲得、積累和繼承財富權力的途徑與機會, 如此自由必將遭到削弱。

按理, 自由放任政策導致貧富懸殊; 而社會主義政策則導致市場窒礙。

6公正 justice

def為了促進社會自由與平等, 政治哲學考量各種法則以作平準, 此等法則名為「公正」。 *** 然則公正是自由與平等的基石, 綱紀所繫, 道義之根。

名例: 「切蛋糕法則」— 立法者最後獲益。

法律是社會制訂的整套公正法則, 旨在保障社會生活平順進行。

舉例: 民事侵權法的「補償法則」是公正法則的典範。

有時社會發掘出公正的狀態但無從確立達致這種狀態的手段, 如司法體系。*** 有時社會發明出公正的手段但不確定能否達致理想的效果, 如民主制度。 ****L

最為理想的公正法則是其結果by def。 必然公正的法則, 是為「程序公正」。***** 舉例: 圍棋規則保証終局結果必然「公正」。 J

可惜這種理想化的公正一般只存在於賭博和遊戲之中! 程序公正落實到政治生活的時候, 往往流於形式主義而抽空了具體內容。***

舉例: 會議規則屬於程序公正, 但不涉及議事內容。 甚者, 議事規則易遭濫用而損及議事進程。

7自由與平等既難兼容, 則政治哲學唯有定序取捨。***  def一種政治哲學

a如將平等置於自由之先, 認為不平等則無真正之自由, 稱為社會主義。***

b如將自由置於至高位置, 認為平等只是社會調節, 稱為保守主義。

c如將自由置於平等之先, 但認為自由必須具備某種平等基礎, 稱為自由主義。*****

三者之中, 以「自由主義」為當代西方政治哲學的主流。

(乙)    自由主義

8以上種種觀念都暗設了「個人」作為行動主體的存在, 並且個人是自利的, 與及是理性的, 此為「個人主義」。 *****

「個人」是西方獨特的哲學產物, 其方法論為化約論, 源出歐基理德「幾何原本」。 歐氏假設了「點」point的存在, 「點」是圓形圖案的無限減縮, 直至喪失了面積而保持著位置的地步。 「點」明顯地是思辨產物, 於世上並非實存。

同理, 將物體的諸種屬性盡皆抽空, 直至僅佔時空的狀態, 稱為「存有」being。

同理,  def將一個人擁有的財貨和具有的體質、知識與稟性(甚至包括慾望)層層剝離, 直到只餘純粹意志的地步, 稱之為「個人」。 ****

例如: 將身體視為「我的」身體, 而非「自我」之部分, 則髮膚與財物無異。 J

如此意義的「個人」亦明顯地只是思辨產物, 並無社會生活意義上的實存。 「個人」其實源出宗教的「靈魂」觀念,*** 紮根於西方傳統「心物二元」哲學思想。

反例: 中國哲學裡這種「個人」觀念非常淡薄, 「人者, 仁也。 」( 註:二人也。) ,只能存身於五倫對偶關係之中。 又, 中文為象形字, 不利於化約式思維。

9個人主義前設潛藏於西方文化與哲學至深之處, 甚至達到無從辨識的地步! 以微觀經濟學為例証, 其「經濟人」假設全然是個人主義的。*** 經濟人絕對自利, 全然理性, 時刻追求個人利益的最大化。 經濟人之所以進行群體行為(例如市場行為), 亦純粹出於自利動機。 社會生活中有經濟人嗎?

迫近例:交配中噬食配偶的雌螳螂最為迫近「經濟人」!

個人主義將人性視為無情演化形塑出來的狠角色, 其本質為「性惡論」, 屬悲觀主義。 社會行為和利他行為只不過是自利行為的變形!*****

經典例:演化生物學家半認真地說:「我願意自我犧牲, 只要能拯救兩名兒女, 或四名兄妹, 或八名堂兄妹…。。 即可。 」 J  (注意:一名兒女是不值得拯救的, 更何況一名妻子乎!) J J

10在政治哲學領域中, 個人主義闡發為「自由主義」。

基於個人是自利的, 每個人必有從屬於該人的期望與追求(稱為人生價值), 而與他人有所不同, 是為價值的主觀主義。**** 價值是沒有客觀標準的。

價值既然是主觀的, 則不同的人生價值自然無優劣之分, 是為價值的多元主義和相對主義。*****

又基於個人是理性的, 每個人必將建立獨特的人生規劃以達成其價值觀念。*** 這些人生規劃又是因人而異, 不相趨同的, 因而也是無分輕重高下的。

def自由主義意指一種社會價值哲學, 認為個人的人生價值與規劃是一切價值中之最高者, 也是其他價值的本源。 為了讓個人得以追求其價值, 實踐其規劃, 則「自由」是社會的最高價值。*****

11自由主義蘊涵深沉的個人主義內核, 社會之所以有價值純因個人需要它來達成自身的人生價值!***** 所有社會價值 (例如仁義、民主。。…等等) 均是衍生的, 因而是從屬性的。 甚至社會本身亦不過是個人出於自利動機合聚而成的, 是為社會契約論。 這種思想與歷史証據全然背離, 但却是當今民主制度的基本理念。***

又, 價值既然是主觀的及分殊的, 則良好的社會只能是一個集體生活平台, 容許及促成個人實施其人生規劃, 達成其人生價值, by def那就是一個自由社會。***

反之, 如果存在著統一的或客觀的人生價值, 則集體生活可以依據該種至高價值而合理制訂, 如此自由便殊非必要, 甚且有害無益。

舉例:在傳統儒家哲學中, 「克已復禮為仁」, 自由是應該加以壓制的。

12人是群體動物, 人生規劃只能在社會生活中尋求實現。 然而資源有限, 不相趨同的人生規劃又易於衝突, 自由主義落實到生活層面自然是困難重重。

為了分配資源與仲裁衝突, 社會必須發展出「公正原則」以作準繩及指引。***

密爾Mill提出有名的「損害原則」: 自由以不損害他人利益為原則,***** 開創了自由主義政治哲學的先河。 這原則有點兒天真, J 却是現代西方法制的基礎。

13自由主義預設了價值主觀主義、多元主義和相對主義, 政府和法律體系作為社會的協調人和仲裁人, 必須嚴守價值中立,***** 此為自由主義的精髓。 政府不應該主張或偏袒任何價值體系, 而應公平對待之。

尤其重要的是, 政府在教育面亦應保持中立。*** 教育於是降格為工具教習, 淡化了傳統道德文化薰陶的使命感。

政府的職能與權力應該盡可能壓縮, 以保障公民自由, 小政府才是好政府。***

政府只應扮演僕人和守夜人, 而非家長和領袖。 司法體系在解釋和適用法律的時候, 也不可妄圖將價值觀念引進裁判行為。 法律只是純法律, 不是道德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