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禹鍚 砥石賦) 石以砥焉,化鈍為利。法以砥焉,化愚為智。
讀書札記130108b
洞穴奇案的十四種判決
The Case of the Speluncean Explorers: Nine New Opinions Routledge (1998)
作者:Peter Suber
類別:法律哲學
評級:B – (Alan 評)
Alan 簡介 大戰洞穴奇案十四回 之首五回
話說公元4299年某月某日,威特莫爾(大佬威)忽發奇想,打算體驗洞穴探險,於是親率風塵一族遠征北方某奇險地洞。 大佬威一行五人雖然裝備精良,計劃周全,但自然界喜怒無常,不下於股市,石洞倒塌往往比大市崩盤來得更突然。
眾人坐困洞底十數天,糧食斷絕。 絕望之際,奇蹟(另一惡夢)終於發生。 對講機忽然與外界接通,得知自塌方日起,政府已展開全方位拯救作業。然而,山洞崩塌不絕,其中一次更奪去十位營救隊員的性命。專家估計,即使不再出現新狀況,距離大佬威等人獲救尚需十天。大佬威詳細報告洞穴內部狀況後,拯救隊的醫生認為各人存活至待救的機會極微。
大佬威等人經過八小時的商議後向醫師詢問,若吃掉其中一名成員的肉,能否多活十天。雖不情願,醫生仍給予肯定答覆。大佬威再問,若透過抽籤決定誰人被吃,是否可行。拯救隊中的醫生、政府官員和神職人員都顧左右而言他。 隨後,通訊中斷。 初時,眾人估計是電源耗盡所致,直到拯救行動完成後才發現,是受困者主動關閉通訊器,並經由抽籤決定,已然擊殺及分食大佬威。
四人獲救後迅即被控以謀殺,初審法官根據法律判四名被告死刑。 審訊結束後,初審法官及各陪審團成員聯署請求行政首長特赦四人。 行政首長對此遲遲未敢表態,顯然意在觀摩社會輿論及等待上訴庭終決。
五大法官的判詞
上訴庭的首席法官是法律形式主義者,*** 認為法典規定,任何故意剝奪他人生命者必須被判處死刑,儘管對受困者的遭遇寄予同情,但法律不容許任何例外。但他亦於心不忍,加入請願行列,希望被告得到寬大處理。
次席法官阿福對首席的意見並不苟同,指出若透過行政手段方能彰顯正義,法律的尊嚴將蕩然無存。其人祭出自然法,*** 認為現行法律建基人於社會共存的假設之上。 案中受困者處於必需相食才能存活的原始環境,不應該受到文明法律的規限。 另外,從法律精神的角度來看,刑事立法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阻止人民犯罪,但本案被告所處的環境過於特殊,懲罰他們明顯地與阻嚇犯罪並無關涉。
另一次席法官唐唐認為阿福法官的推論存在致命漏洞,法官向聯邦法律宣誓,因此未被授權執行自然法。 若順應阿福法官的邏輯推論,將獲得相當荒謬的結果:假設眾人獲得自然法授權殺害大佬威,則大佬威自衛還擊反而構成違法。至於論及法律精神,刑事立法除了阻止犯罪,尚有正當報復和矯正損害的目的。根據某某案的判決,飢餓不能成為盜竊食物的抗辯理由,殺人獲取食物更應被判有罪。
第三位次席法官基恩的立場傾向首席法官,只是更趨強硬,認為法官無權,也不應指示行政首長工作。 法官宣誓執行律法,不應牽涉個人道德觀念。而且法官無權立法,若法律條文清晰反映案情,法官不應過於訴諸立法原意。案情沒有含糊之處,被告們沒有任何合理的豁免理由,應維持有罪判決。
法庭以外,一位德高望重的退休法官迪迪仔又提出一個頗為新鮮的意見,指本案是一個涉及人類智慧在現實社會中如何實踐的問題,與抽象理論無關。 統治者(包括行政、立法和司法)的行為與人民的情感必須保持合理一致,判案需要有彈性。若明顯超過半數的市民認為被告應獲寬恕,判被告無罪無損法律尊嚴。
最高法院法官們意見不一,且觀點針鋒相對,難成共識。但正如掌門所言,法官受薪作出非黑即白之裁決,無從退縮(即係唔識都要判)。經閉門商議(或擲骰)後,高院終於作出了判決。
ALAN之言:
此案是著名法學家 富勒Lon L. Fuller 提出的法律虛擬案例(1949),以五位法官的判詞反映五種不同的法哲學思想。
本書作者 薩伯 五十年後重寫此書,把故事背景設定得更為嚴格,再加另外九個法官提出與原書五說有異的法哲學觀點。
前五種觀點具有古典學術的簡潔特色,魯鈍如小弟均能唔明扮明。而後九種觀點則有如後現代學術般精微艱深,使小弟欲扮明而無從。與會諸君不乏玲瓏聰慧之士,參透全文自當毫不費力。
小弟推薦各位閱讀前五說,也推薦「玲瓏聰慧之士」參透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