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130122法律的矛盾與興味

SENSE隨筆130122

法律的矛盾與興味

撰稿人   掌門

(甲)法律的特徵在於其論証性。***

由於法庭必須對每一案件作出非黑即白式裁決, 使得外行人恆有一種錯覺, 以為世上必然於某處神秘之地,收藏著某種法律條文,可資適用以裁定任一特定案件。 用行話講,法律體系是完備的,是無遺漏的。***

其實法律亦人事耳,有時而窮,才是道理。

在那些情況下,內行人心知肚明「there is no law」。

普通法法官的責任就在此時創制法律,***** 並將之溯及既往地適用到當前的案件之上。

用行話講,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其判決則成為今後的慣例和法源source of law。

(乙)今舉兩件極為著名和頗有興味的案件,印証「法官創法」的面相、矛盾和狼狠/狼狽。

1 Emler案 (1882紐約州) 的五種判決意見:

遺囑受益人(孫兒)弒殺立遺囑人(祖父),遺囑仍生效否?

A 遺囑合乎遺囑法的所有要求,所以是有效的。

理據:法律條文應按其清楚的字面意義解讀及適用。

是為至純潔的 無脈絡意義。*** 此說帶有點原教旨氣息。

B 立法者必然不會容許此等喪盡天良的情事(受益人謀殺立遺囑人)發生,遺囑應判失效。

理據:條文百密有疏而(無良)事態層出不窮,法律的意義取決於脈絡,立法者的意圖才是法律。***

法律精神或原則 (千萬注意,不是立法精神。) 理應凌駕條文。***** 由於

C人不應該由過失行為中獲取利益***,遺囑應判失效。

理據:法律原為一個融貫 coherent 的思想體系***,由若干原則所組成,條文應由原則導出,不得與原則相悖。 如遇背離,原則為重,條文看輕。

同等理據,但不同原則

D一罪不得兩罰***,遺囑不應判失效。

註:由於謀殺罪成,孫兒已遭刑罰。

E咁樣咁樣(法官高貴的謊言),遺囑應判失效。

(法官內心個句) 如此判決才足以抑制(末來的)受益人謀殺立遺囑人。

不便明言的理據:法律裁決應以前瞻性社會利益為依皈。**** (條文唔好咁認真。)

參考案例:築路公司因疏忽掘斷電纜,法庭判定賠償責任只及於電纜公司。

注意:以上每種說法程度上均與其他說法有所矛盾,尤以E說最是無法無天。

Emler案揭露了三組法哲學矛盾:

a立法精神應否凌駕法律條文?(立法與司法何者居主?)

b法律原則應否凌駕條文?(法官sense比法律重要嗎?)

c政策考量應否凌駕法律原則? (社會真的***需要法律嗎?)

2 McLoughlin案 (1973英國) 的三度判決:

案情:麥太於車禍發生兩小時後在醫院(而非現場)目睹至親死傷而受到精神震驚,她向過失肇事駕駛人訴求損害賠償。 已知所有判決先例,原訴人均身在現場。

F初審法官認為麥太的損害並不是「可預見的」 foreseeable,判定她敗訴。

理據:有過失的人僅對合理可預見的損害負賠償責任。 此為有名的普通法理性人reasonable person假設。*****

G上訴庭確認損害是可預見的,但以政策証立與先例的區別,仍判定麥太敗訴。

理據:承認一個較大的責任範圍,對社會有諸般不利後果。*** (注意與E點sense相同。)

H終審庭(上議院)推翻政策性區別的考量,但(唔知點解)仍判定麥太敗訴。

眾法官看法分歧,理據混亂,但一致同意政策考量的說法有違公平正義。***

(註)某官問:難道麥太的姊妹兩周後在澳洲得悉惡耗受到震驚,也可索償嗎?

由於麥太案既無成文法亦無判決先例可資適用,可視為無法律狀態的典型。

法官造法,此其時也。 不幸地,從(不幸的)麥太三度敗訴中,暴露了法官們對法律原理想法分歧。 初審庭強調普通法原則;上訴庭主張政策考量;而上議院則確信「平等對待」才是最根本的法律原理。 法兮法兮奈若何!

附記:以上精彩學理出自 德沃金Dworkin 《法律帝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