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天滄海遠 去世法舟輕
SENSE隨筆130123
法律是甚麼?
撰稿人 掌門
「法律是甚麼?」是法哲學的 本體論 問題。
(一)古典觀點:法律是 主權者 根據意志 (或神意) 制訂的社會規則。***
如有不從,繼之以刑罰制裁。
立法與司法同源合一,立法者(一般為君主)不受法律的約束。***
於古代,君王是立法者,法律即是王法, 確立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的社會關係。
及至現代,立法權轉至人民(ie國會) 手上,人民成為立法者,約束自身的行為。
「法律至上原則」:立法者應該受到法律的制約。**** 乃是對古典觀點的制衡,在古代制約了君權;在現代則為司法獨立,並具有終局性 the last word權威。
及至啟蒙時代,歐陸人文主義抬頭,現代法哲學萌芽。
(二)自然說:按照理性主義思想,人皆有理性,可藉之認識世間秩序事理。
法律是一種正當的理性命令***,故而人人應當遵從。
按自然法觀點,法律必然與道德符合,惡法不是法。***
自然法的強處是替法律找到堅實的社會基礎; 其弱點為使法律依附於道德,因而喪失獨立性格。 自然法思想亦與人類社會運作原理不合。
更有甚者,世間事理分殊,奴隸制度可能符合「自然」。
(三)契約說:
霍布斯 Hobbes 認為「自然狀態」下人人相爭,生活失序, 於是人民訂立契約,建造社會,交出部分私權,形成公權 (ie王權) 。 法律來自公權。***
洛克 Lock則認為「自然狀態」下人民自由平等,他們是為了維護本身權利(主要是財產權) ,才訂立契約,建造社會,交出私權,形成公權。
據此推導出法律是為人民(而非統治者) 的利益而制訂; 維護(而非限制)人民權利才是法律的根本目的。
洛克學說逆轉主客,*** 影響深遠,弱點為其烏托邦式根基,與歷史及社會現實不符。
十九世紀實証主義大盛,奧斯丁 Austin觀察及描述社會行為,得出
(四)命令說:法律為強制性命令,以威脅為後盾。*****
社會遵從之,法律產生效力。
據此法律為權利規定,對人民來說是強制義務。惡法亦是法。***
此說切合現實,但有死穴:搶匪的說話是法律嗎? 遺囑與契約不以命令形式表述,但兩者都是法律。
(五)規範說:法律是指導裁決的社會規範 social norm。****
德國法哲學大師 KELSEN 認為法律是一種社會控制手段,*** 以特殊技術調整社會行為。
法律具有合法性不在命令本身,而在於發出命令時的條件和程序。***
社會規範自成體系,預先存在,並非由立法者制訂,立法者只是將之申述出來。
此說為自然法的現代變形版本。
(六)法官裁量說
Gray法官認為裁決為演繹推理活動,*** 從大前提 (法律體系) 及小前提 (特殊案情) 導出結論。 此為法律的「形式主義」。
由於大前提非常複雜,法院解釋才是真正大前提, 因此真正的法律不是條文,而是適用者 (即專業法官集團) 的見解。****
法律是活動而非條文,解釋者才是立法者。
激進版因此說:法律取決於法官的性格。
搞笑版進一步說:法律取決於法官早餐時吃了些甚麽。
幸而法官有集體共識,其行為可以預測,法律可視為對裁決的預言。
此說的可怕之處在於:所有法律性質上都是臨局的,並且是溯及過往的。
(七) 哈特Herbert Hart 新實証主義
法律是具有 內在規範面向 的 社會規則。*****
此說意圖揉合 命令 與 規範 二說。
詳情請參閱 讀書札記130104法律的概念。
(八) 德沃金 Ronald Dworkin 法律詮釋論
法律因有道德觀點才有意義***,作為法官責任在於最佳地詮釋法律。
理論爭執証明法官間不存在集體共識, 各人以本身道德觀念和對背境根據的理解進行裁決,每一種意見本身却是法律哲學。
法律存在於法官的詮釋活動之中。***
以上學理出自Herbert Hart《法律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