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天滄海遠 去世法舟輕
讀書札記130218
法律的故事
The Story of Law (1927)
John M Zane
法律, 法律史.
D
簡介
1起源
上古法律源於習俗。 及至部落與國家形成, 社會強調某些價值重大的核心習慣,提高至「社會規範」 的地位 (即道德), 並以集體強制力量支持之,是為「法律」。***
2部落法
部落時代純用習慣法, “正當” 觀念淡薄。 法庭 (一般為部落大會或長老會議) 組織鬆散,機制不全。 公開審議,私人執行,自力救濟*** 為常規。
註: 「自力救濟」意指法庭只作出是非裁決, 不負責追討賠償, 追討行為由勝方(及其家族) 自行處理.
法為神授,恒常不變,由祭司階層掌握。
進步之處在於明確規定 人身傷害及侵權為不法行為。*****
由於財產及人身均為宗族公有,實行宗族補償制度. 即是說, 敗方整個宗族共同負担補償責任, 而勝方宗族均有份享有補償.
補償法則為 “對等報復”*** (亦稱同態報復),即聖經所云「以牙還牙,以眼還眼。」
註: 上古物資貧乏, 未有貨幣, 對損害的合適補償就是施加同等損害.
有趣事例:
a日耳曼古法:偷竊有罪,搶無罪。***
古人未脫野蠻, 弱肉強食, 不為不義. 格言有云:「能以血換,不以汗取。」
「神裁法」用以檢定証供, 炙手不傷, 投水不溺, 証明神意背書, 所言屬實.
「決鬥法」盛行, 相信神佑義者. 註: 此法將勝敗直接推到當事人身上, 實際上保護了弱勢社群的成員.
b巴比倫古法:偷竊定義為穿牆 (泥牆) 取物,正門進入不為偷。
c猶太古法:貸款不得收取利息。六年未還,債項取消。
3 巴比倫法: 「漢謨拉比法典」 BC 2250 。其法
A 為國家法***,自力救濟消失。
B 具備契約法***,雙方宣誓,由職業公証人起草。 eg婚姻視為契約。
C 爭訟由國王裁決,是為專業法官***。
D 行對等報復補償制度。
eg著名的「建築師責任法令」: 房屋倒塌, 壓死户主則建築師賠命, 壓死户主的妻兒則以建築師妻兒性命相抵.
4猶太法: 摩西 BC 1300 神授十誡,千古不易。
習慣主導,千奇百怪。 例如: 規定一條前進行列之內不同動物的間隔方式.
特點為食物禁忌眾多,嚴守安息日,嚴苛保守的性觀念。
進步在於發明「個人責任制」。*****
一神之前,人人平等. 突破宗族賠償舊俗,父子不相承擔罪責。
5希臘法: 梭倫 Solon於 BC 600立法。 法律維新:
A 由立法者立法*****,部落大會 (即立法機關) 通過。
擺脫神授,法律自始廢立由人,因而具有變化及彈性,可以回應社會需求。
B 重視 “公正” “正義” justice 觀念 (即平等),公民之間不得有特權。*****
C 司法獨立*****
創設明確的法庭制度**** (陪審團法庭),陪審員即法官.
無裁判規則,陪審員各自任意裁決, 以多數票為準. 不同案件不相關聯。
不設律師職位,控辯雙方親自陳詞。 狀詞由辯士代寫,煽情及人身攻擊為特色。
D 無公訴制度,任何公民可以及有責任檢舉罪行。
E確立私有產權。*** 反映於遺囑法的創設。
6羅馬法: 十二銅表法 BC 300
革新之處在於
A 法庭健全化,設立職業律師制度。****
B 訂立裁決規則,注重“正當”觀念, 使用“類推法”斷案。 後世法律基礎多出自羅馬法。
C 樹立成文法。***** 法律公開,回應人民的透明度要求。
7英國 普通法 Common Law : 現代法律的塑造者。
AD 1066 征服者威廉跨海西征, 開諾曼王朝,引入法國先進制度及人員,創“巡迴法庭”,結合本土舊習慣法,建立判例系統,是為「普通法」。***
貢獻在於
A 確立普通法制度。***** 以法官共識及往昔判例斷案,維持法律運作的一致性,而又不失變動彈性。
B 宣誓責任斷訟法, 証人誓詞為証據. 雙方各有宣誓証人,則人數多一倍者為可信。
明確的舉証責任***。eg債務審裁案件中,如為舉債証明由貸方提供証人,如為償付証明則由借方提供証人。
C 十二人陪審團法庭。*** 爭訟地點附近選取陪審員,其角色兼為証人,根據本身所知及見解裁定事實。 陪審員可進行調查,追尋真相,但其他人等如主動提供資料,影響陪審員判決則屬違法。
二十四騎士大陪審團為上訴庭***,可推翻十二人裁決,並治之以誤判罪。
D 大憲章 Magna Charta AD 1200
約翰王與貴族開戰,兵敗被俘,簽訂法約。
大憲章保護貴族權利,國王及政府嚴格受制於法律,非經法庭審裁不得入罪。
此舉導致法庭及議會得以對抗王權,最終確立政黨政治及現代民主。
E 衡平法 Equity Law AD 1300
愛德華王進行法律改革,廢神裁,禁決鬥,行衡平。
建立大法官法庭,由高級教士主持,為道德法庭,行羅馬法,奉上帝之名匡扶正義,以救普通法之缺失。
此為終審庭,法官裁決不負法律責任。***
有趣例: “兩次償付債務” 爭訟。債務人還債後未作文件處理, 原債權人持有舊文件再次追討償還.
(當時的)普通法堅持 “一份文件只能由另一份文件抵消”, 債務人要再次償付債項.
衡平法則取 “一項債務不得兩次清償” 的羅馬法原則, 判債務人免責。
英國奉行法庭雙軌制數百年,AD 1896 兩庭合併,現代法律大成。 如遇兩法矛盾,概以衡平為準。
掌門之言
本書詳盡申述西方法律發展史, 指出各個偉大民族及社會在法律上的創新之處.
此書成書極早, 書名「法律的故事」有軟化其學術味道的嫌疑, 可能是受到當時 威爾杜蘭 哲學史名著取名「哲學的故事」的影響.
此書太舊, 相當悶吓, 唔好立亂讀.
附錄 詩
錢起《送僧歸日本》
上國隨緣往, 來途若夢行, 浮天滄海遠, 去世法舟輕,***
水月通禪寂, 魚龍聽梵聲, 惟憐一燈影, 萬里眼中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