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義行於君子 刑戮施於小人
讀書札記130219
英國普通法的形成
The Formation of the English Common Law : Law and Society in England from the Norman Conquest to Magna Carta (1996)
John hudson
法律,法律史
C-
Alan簡介
甲部:何謂普通法
「普通法」譯自英文「Common Law」,有「普遍通用」之意。 普通法亦稱英美法系或海洋法系,與歐陸法系(羅馬法系)並稱為當今世界最主要的兩大法系。
普通法適用範圍包括英國(除蘇格蘭)、美國(除路易西安納州)、加拿大(除魁北克省)、澳洲等前英國殖民地(香港當然不例外)。
與大陸法相比,普通法多採不成文法,尤其是判例法, 強調「遵循先例」的原則,較重視司法程序。*** 法律制度和法學理論的發展往往依賴司法人員推動,即法官通過判決作出立法的效果。
「普遍通用」與「遵循先例」從兩個不同的側面反映普通法的特質,前者強調法律的適用範圍,後者則強調法律的表現形式。
乙部:普通法的形成
1安格魯-諾曼時期
普通法是大征服的產物,是諾曼第入侵者的法律與英格蘭本土安格魯-撤克遜人的法律融合而成的法律。 威廉一世(征服者)及其繼任人均承認安格魯-撤克遜的古老良法《愛德華律令》的效力,以示其統治的合法性。 另一方面,威廉也廢除了某些英格蘭本土的法律,並把部分諾曼第人的法律,如土地佔有的觀念和習慣引入英格蘭。
在大征服的早期,歐洲大陸與英格蘭的習慣法並無多大區別, 在強勢王權主導下,本土法律與外來法律日益接軌, 兩個民族的日趨融合,為普通法的形成奠下基礎。
安格魯-諾曼時期(公元1042至1135)的法院體系大致如下:
- 國王法院
- 地方法官及巡迴法官
- 郡法院
- 百戶區法院
- 領主法院
- 市鎮法院
- 教會法院
不同法院之間的管轄權並無清晰的劃分, 但愈來愈多人就關於土地佔有的糾紛要求國王介入訴訟, 國王則透過直接開庭審理,或發出令狀的方式體現王室的權威。
2安茹王朝的亨利二世
經歷布盧瓦(金雀花)王朝(公元1135至1154)的短暫弱勢後,安茹王朝的亨利二世(公元1154王1189)建立了英格蘭在中世紀最強大的封建王朝。
除了作為英格蘭國王,亨利仔同時身兼法國的諾曼第公爵、安茹伯爵和阿基坦公爵,是法國最大的領主,風頭一時無兩。 亨利仔少年得志,自然想有一番作為,於是引發一連串法律改革。
亨利仔的法律改革,其特點在法律的分類和司法的常規化,***尤其是王室對各種案件的經常性審理。 專業的法律機構逐漸形成,並與普通社會生活分離。
其他措施包括在控訴方撤銷訴訟後,王室有權主動提出公訴;遂步廢除決鬥法和神裁法等等。
由於王權強勢,民眾更傾向於到王室法院提出訴訟。 愈來愈多人來到王室法院或大法官法院獲得令狀,或者等待王室法官巡迴至當地。 於是地方法院難以再分散地行使管轄權,唯有融入王室法院,形成統一的法院體系。
亨利仔眼見天下歸心,於是打算順勢將教會司法權收歸國有,但坎特伯雷大主教托馬斯.貝克特寧死不從(結果真係死左)。 亨利仔在教宗 亞歷山大三世 絕罰的威脅下不得不屈服,赤身表示悔罪,仲話會帶領十字軍前去巴勒斯坦。
3約翰與大憲章
繼承亨利二世的 理察一世(獅心王) 由於太好打,所以四出撩交打,在位十年,實際留在英格蘭的時間不到半年。 況且獅心理察一句英語也不會說,大權長期旁落於一眾男爵組成的議會。
理察死後,其弟 約翰(無地王)繼位。 約翰意圖收回旁落多時的王權,借行使司法之名,事事干預,引起貴族們不滿。
亨利二世藉強勢王權統一司法體系, 使治內無論貴族還是自由民,均得到相對公平的法律權利,但王權本身卻不受法律限制。 司法人員阿附王室,遇有與王室利益抵觸的訴訟,時常偏袒王室。
貴族們聯合迫使約翰簽署《大憲章》****,訂明王室、貴族與臣民間的權益與義務。至此,英國的普通法大致成形。
Alan短評:
英國的普通法形成史,說穿了其實是一部皇室折墜血淚史。 這種皇帝愈墜落,人民愈快樂的現象的確使我等天朝子民大開眼界。
此書雖簡易,但沉悶非常,讀前三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