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NSE隨筆130429
犯罪經濟學
掌門執筆
本文也是《演說1305蝴蝶效應經濟學》的先行文章,敬請垂注。
以下學理出自《蝴蝶效應經濟學》 Butterfly Economics,作者Paul Ormerod。
1諾獎得主G. Becker於60年代引領關於犯罪的經濟分析浪潮。
基於“理性選擇”的前設,對犯罪行為進行成本效益分析,得出以下的結論:
“犯罪”也可以設想為一個“市場”, 罪行的效益很明顯地就是其利得(如贜物),而成本則包括 a作業成本(如購置器材),b失手被捕的機率,c面對的刑罰。
(註:b和c相乘便是 “失手”的期望值expected value。)
刑法系統施加於犯罪者(ie廠商)的懲罰可以視為對 “犯罪供給”supply 徵收重稅, 從而削減了總供給量。***
所以嚴刑峻法可以減弱犯罪「誘因」而促進天下太平。***
成功的例子:紐約市的 “罪行零容忍政策”。
事實上,1970年全美國囚犯總數20萬人,三十年間達到100萬,增長五倍,雙重反映犯罪大增和量刑加重。
(註:同理,對社會制訂 “打擊犯罪”政策也要進行經濟分析,務求將作業成本降至最低。有時甚或值得置諸不理,對某些輕微罪行,如隨地吐痰, 確實會這樣做。)
2傳統犯罪學對這種分析大為嘩然。
根據犯罪學的觀點,刑罰的機率和嚴厲性,對抑止罪行作用不大,犯罪者很少考慮後果。 犯罪行為通常出自動機,*** 移除動機乃是首務之急。
美國 “自由派” 犯罪學者E. Currie 以 “傳染病擴散模型” 詮釋犯罪行為,認為“感染”是一種社會過程,犯罪亦然。****
犯罪不是經過理性考量而採行的策略, 而是受次文化驅動,***不計後果的行逕。 犯罪之前, 未及 “後悔”.
把病人關押醫院,不是應付傳染病擴散特別有效的方法, 解決本源在於阻絕感染而不在治療。 同理,解決犯罪問題,防患未然永遠重於事後制裁。***
犯罪學一般認為 “貧窮和失業” 是導致罪行的最大成因。*** 這與大量觀察相符,卻難以解釋“貧窮的農村”犯罪率低於“富裕的城市”,與及同一社區在不同的蕭條年代卻有著巨大的犯罪率落差。
3兩派的基本分歧,引致公共決策的重大爭議。
經驗証據不足以說明 “消極的誘因” 和 “積極的誘因” 何者對犯罪行為更具影响力.***
“消極的誘因” 指的是 阻止犯罪 的措施. 如嚴刑峻法, 掃蕩黑點.
“積極的誘因” 指的是 預防犯罪 的措施. 如就業輔導, 改造方案.
兩者之中應該以何者作主導, 是政策辯論的焦點. 經濟學者及警務界支持前者主導; 犯罪學者及福利界則支持後者.
4根據「螞蟻模型」進行的經濟分析則得出相當不同的觀點,並且足以較全面地解釋犯罪現象。
「犯罪螞蟻模型」是這樣建立的: 把社群分割成三個組別
N組—不可能犯罪的人, 即犯罪機率接近零的人群;
合理地概括大多數25歲以上的婦女, 和養老金領取者之類.
S組—現下沒有犯罪傾向, 但有可能犯罪的人, 即犯罪機率稍高的人群;
犯罪學文獻已有定論, 青少年男性犯罪傾向明顯較高. (當然實際上他們犯的大多是情緒性輕微罪行.)
和
C組—有犯罪傾向的人, 包括活躍的犯罪者. 即犯罪機率甚高的人群.
模型的關鍵處在於: 從時間軸上觀察蟻群在各組別間的流動狀況.****
即品行良好的蟻在何時, 以何等規模*** “學壞” ; 同理, 在何時, 以何等規模進而 “學成有所用”.
用行話說, 模型描述任一特定時間點 “犯罪組” 占社群比重的 變動過程.*****
因此, 這是一個動態模型.
雖然這個模型並不觸及 “好蟻” 學壞的原因和過程, 但根據 “感染論”, 其受 “壞蟻”影響,有如H7N9, 則殆無疑問.
「螞蟻模型」的基本哲學是: 在蟻群中, 任一組別所佔比重愈大, 則其他組別的蟻加進這組別的機會就愈大.****
模型著重社會互動作用, 可以推導出以下兩點:
Th. 在任一 “次群體”(例如讀書會) 中,
A罪犯所佔比重愈大, 其他人轉化為罪犯的可能性愈大; 與及
B守法的人所佔比重愈大, 罪犯迫於壓力, 轉為守法的可能性愈大.***
結論: 個人根據外部因素形成自己的觀點 (外部因素包括社會和經濟狀況, 與及法律懲罰結構.), 然後用這觀點決定在組別之間移動.
個人並非根據 “經濟理性” 的方式為人處世.
5現象解繹
根據「螞蟻模型」,Th. 社區的人際互動力量愈強大, 即歸屬感愈強 (例如對黑社會堂口更加忠心.), 則人們受他人影響的力度愈大(參予犯罪更加活躍), 改變行為的機率愈低(很難做返正行).
農村社區歸屬感極強, 且自古篤信宗教, 人們很難學壞, 所以雖然貧窮但犯罪率極低.
城市最初人口由農村移進, 然而 “橘過江則變為枳”, 城市社區歸屬感薄弱, 只要外部條件有所變化 (例如失業賭輸), 個人容易變成罪犯. 罪犯累積到某個比重, 稱為 “關鍵點”, 正回饋力度加大, 犯罪率便會飈升.***
況且城市雖富而部分社區可窮(紐約雖富而哈林可窮), 則該區極易成為犯罪温床.***
同理, 一個高犯罪率的城市, 由於堅決(及有財力) 滅罪及施行嚴法(某種外部條件的變化), 罪犯 知所/被迫 稍為收斂, 起初遂有微薄成效. 問題是否能越過 “關鍵點”, 啟動正回饋機制, 而使犯罪率大降, 據「蝴蝶效應」, 此為不可知.***
所以, 紐約能滅罪, 不代表芝加哥可以辦得到; 也不保証紐約永遠不會墮落, 變回 “犯罪之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