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130507
合約法 (三)
蕭律師執筆
(乙) 邀約 與 受約
邀約的終止termination of offer
12邀約未被接納前,是沒有法律效用的。
除了上述的反邀約外,邀約還可以以下方式終止:
A撤銷revocation—-任何邀約未被接納前均可以撤銷,撤銷必須抵達受邀人。***
Bynre Case, 1880: X在十月一日以郵件向Y發出邀約。 Y十月十一日收到邀約郵件,立即以電報回覆接受。 X在十月八日以郵件寄給Y撤銷邀約,但Y在十月二十日才收到撤銷邀約郵件。 法庭判決:在十月十一日X收到電報一刻,一個有約束性的合約已然成立。
撤銷通知不必一定要由邀約人親身傳遞;由可靠的第三者傳遞也可以。
如 “單邊邀約” 要求受約人offeree做某些事, 而offeree開始以行動做了,則邀約人offeror不能將offer撤銷。***
Errington v. Errington, CA, 1952案例: 父親以按揭方式買入一間屋。 他容許兒子和媳婦入住,並應允他們:在他們清還全部按揭分期欠欵後,屋歸他們所有。 所以這是一個單邊的邀約。 兒子和媳婦並無提出異議,入住,並清還按揭欵項。上訴庭的裁決是:只要該對夫婦開始並繼續清還按揭欠欵,父親不能撒銷offer。
B過時lapse—– 如邀約訂定了一個有效期,過了期限,邀約撤銷。
如邀約沒有訂明有效期,則過了一段合理的時開,邀約也被視作撤銷。***
甚麼叫 “合理時間” 須視乎個別邀約的性質而定。
容易變壞的貨品,或貨品的價格每日波動,則所謂合理時間會很短。
C死亡—–邀約人在offer未被接納前去世,如該offer是有關邀約人的個人服務,邀約作撤銷論。***
如果 (a) 邀約並非有關邀約人的個人服務,及 (b) 受邀人又不知道邀約人的死亡,受邀人仍可受約。
如受邀人在受約前死亡,似乎offer應作完結而不能由受邀人的遺產代理人受約。***
雙方有意受法律約制Intention to be Legally Bound
13 “雙方有意受法律約制” 是使一個合約有法律效能的基本因素。一般原則是:
(a) 一般家庭及社交的協議被假設為無意受法律約制;***
(b) 商業上的協議被假設為有受法律約制的意圖。***
所謂「假設」,即是在法庭上要某一方去舉證相反的意圖。**** 即是說,在(a)由認為有約制力的舉證;在(b)由認為無約制力方舉證。
廣告—– 為了吸引顧客,商人一般都會使用含糊及誇張的手法。 它們只是“說說而已mere puff”,無意有法律約束性,已有判例。
在Weeks v. Tybald, 1605中,被告向未來女婿說:「你娶我個女,我給你£100。」法庭認為被告無須負責,因他這樣應允並無意此話有法律約束力。
但在前Carlill流感案中,辯方認為獎賞£100只是mere puff,無意受制於法律的意圖。 但上訴庭不接納這種辯解,因被告已將£1000存入銀行表示其誠意,其獎賞有意受法律約制甚明。
家庭協議—–上面說過,一般家庭協議被假設為無意受法律約束力
Balfour v. Balfour, CA1919. 丈夫調職海外,留下有病的妻子在英國。 他應允每月給予妻子若干生活津貼 。妻控訴丈夫欠付應允的生活津貼。 丈夫在原審時勝訴。妻子不服上訴。上訴庭支持原審法官的決定,認為此等家庭協議只是mere puff,講吓啫,毋須負法律責任。 上訴人並未能提出有利證據証明相反意圖。
但假如兩夫婦正在分居中,這種假設就不適用。
父母與子女間的協議也是家庭協議,不打算有法律約制意圖。 但一群家庭成員,即使住在同一屋簷下, 對彩票獎金攤分的協議就不算是家庭協議。Simpkins v. Pays, 1955.
如家庭成員間有生意合約關係,這些合約當然不能算是家庭協議了。
社交協議—–相約朋友吃飯不是相約打官司罷!要反證一個朋友間分攤彩票彩金的協議不是社交協議,一連串以前的相同的協議是好證例。
Snelling v. John G. Snelling Ltd. 1972.
商業協議—–此類協議有強烈假設受法律約束的意圖。
在Rose v. Crompton, HL1925,協議中雙方明言「此協議不受任何法庭管轄」,上議院認為字句很清晣,是推翻此假設的好證據。
要推翻商業協議的假設,舉證責任是沉重的。****
Edwards v. Skyways Ltd, 1964: 在一個員工遣散協議中,聲明每個被辭退員工可得一份恩恤金ex gratia payment。 法庭認為此恩恤金有協議有法律約束力。
但Esso, HL1976案突顯出一個情況:如果邀約中沒有清楚表明,反駁這種假設就有點困難。
Esso石油公司聲稱,任何汽車駕駛者購買Esso汽油滿若干數量,將獲贈一個世界杯金弊。 聲明中並無任何表示這個餽贈是甚麼性質。 這宗案件並非石油公司與顧客之爭,而是Esso與政府稅務之爭。 判案以法官簡單多數決定,顯然案中幾位終審法官看法非常分岐。
Edwards v. Skyways Ltd, 1964. 被告公司在遣散員工協議中,應允給予雇員一筆「特惠金ex grat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