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NSE隨筆130518
FBI怎樣論功行賞—– 精妙的「衡工量值法」
朝日執筆
即使對美國司法系統沒多少認識的,大概也會聽過「聯邦調查局」的大名吧! 沒聽過的,也至少會知道它的簡稱──FBI (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
美國是一個「聯邦國家」, 原則上每個州都有其獨立的立法權、司法權和執法權,故此各州的治安是由各州「州警」負責的。 不過,若然罪行嚴重,以致「對聯邦造成損害」,又或是罪行涉及跨州行為,則以一州之力,恐有未逮。 這時,就要FBI上場了。
FBI隸屬於美國司法部(即香港的律政司,此與香港警隊隸屬保安局不同。),其職權涵蓋二百多項「聯邦罪行」,主力於偵查毒品、有組織犯罪、間諜活動、暴力犯罪和商業罪行。 FBI會將調查所得資料,上呈司法部,由司法部決定是否起訴,與及以何種罪名起訴。
一般而言,司法部作出決定時會參酌負責該案的FBI探員的意見。 FBI探員由於直屬聯邦,是警界精英,所以在大量影視作品中,都會看到他們對各地州警、縣警頤指氣使,好不威風。
美國是一個講求績效的國度,一切都喜歡以統計和數據來「衡工量值」。***
例如NBA球員的各項統計數據,就是其薪資水平的重要參數。 籃球球員可以用得分、籃板、助功、抄截、封阻的數量來「衡工量值」,那麼,作為執法人員的FBI幹探,其績效又以什麼數據來評核呢? 總括來說,準則有三個。
(甲) 以「破案率」來定高下是非常直觀的想法,也就是以個別探員成功 “偵破” 其所負責案件的百分比,來評定他的成績。*** 不少國家的警察系統也是用這個數值來評定績效的。
然而,「破案率」評核難免會造成「大包圍」現象,就是一個探員不理好醜,反正把人拉回來再算,弄兩下就交上去讓司法部忙,以大包圍trial and error的方法,反正買一百注,總有一注中吧!要是不中,就買夠一千注!
{編按:愚見以為, “比率” 需要基數,合理地「破案率」的基數應該是探員接手案件的總數,如上文所言者。
如果交上來(當然要司法部肯收貨才算數) 就當破了案的話, “破案率1” = 上呈案件數目/負責案件數目。 這樣, “大包圍法” 性質上是白撞,並且只是對司法部的白撞。由於雙方都專業,這種做法沒有太大效果,做得過份會翻面。***
常識上,“破案率” 應該是這碼子事。
萬一 “罪名成立” 才算破了案, 那麼 “破案率2” = 檢控成功案件數目/負責案件數目。 這樣,更難 “博懵” , “大包圍法” 更沒有效果。
再者,如果 “檢控成功率” = 檢控成功案件數目/負責案件數目,那麼就與 “破案率2” 合而為一 了。
如果 “檢控成功率” = 檢控成功案件數目/上呈案件數目,如下文所述者,則可以抑制探員白撞。*** 但由於沒有考量負責案件的數目 (即是說,沒有考量失敗案件數量),那麼就不能切實反映他的 “偵破能力” 了。****}
FBI是司法部的下屬機構,司法部當然不可能讓FBI如此亂來。 於是想出了以「檢控成功率」,也就是FBI交上來的案卷,最後成功入罪的比率,來代替「破案率」。 如此一來,則探員自會有所顧忌,非有把握不會隨便將案卷上呈。 這樣,令司法部和調查局都能集中資源,去處理「較有機會入罪」的案件,而不至於被浩瀚的案卷所淹沒。
(「破案率論功」還有一個問題。強國也非常重視「破案率」,是以會出現一種所謂「不破不立」的做法,即有人來報案,若警方沒有什麼破案頭緒,乾脆就不為他立案!據說美國一些小縣市也有這種情況。當然,若FBI這樣子「不破不立」的話,肯定會給媒體「插」死了!所以這不構成FBI不使用「破案率論功」的原因。)
然而,無論採用「破案率」抑或「檢控成功率」,都會導致這樣的一個結果: 杮子揀軟的捏,探員必然會在手頭案件中,集中資源揀「輕巧的」來辦。 從大處看,即使真的這樣做,對整個社會也不無好處。 因為這些一來,「警界精英」的不懈努力,必會讓全美國的「小型罪案」大幅減少,美國社會的整體治安必然會有所好轉。 畢竟「五十億元販毒案」或是「百人連環謀殺案」,雖然駭人聽聞,但對一般的社區治安其實沒有多大影響。 不過,這樣以聯邦的精英力量,去搶州警的飯碗,實在是資源錯配。 而更重要的是,就私心而論,社會整體治安改善,美國百姓並不會感悟到這是司法部和FBI之力,不會覺察沒有發生的案件的可怕,而只會身在福中不知福,將良好的治安環境視作必然,甚至痛批司法部每年用了這麼多的預算卻沒有什麼作為!(正如香港人覺得交了「很多稅」,政府卻「甚麼也沒有做」一樣。)
因此,司法部和FBI要「做大案」,而且,(邪惡地希望)「背景治安」越差越好!這樣,民眾才會覺得司法部和FBI的存在「有價值」,覺得他們「幹得好」!如何讓探員們「捨小就大」,專攻大案,專打大鱷呢?
於是,在「檢控成功率」之外,就有了第二個準則──「判刑總量」,def即該探員負責的案件,在一個績效期(一般是一年)內,其結果在法庭成功入罪後,被判的監禁刑期及罰款總量。***
拘捕一個殺人犯,結果判了五十碌,績效就要比拘捕廿個偷車賊,每個判兩碌要好! 這當然是「好橋」!香港證監正是用這招和「邪惡的大鱷」爭人才,也就是被判罰款金額與執法人員的花紅掛鈎。 因此他們辦案非常積極,每每嗅到一點金錢味道,就會主動出擊。 在近來的「酒店項目投資案」,就可以看到證監和其他「被動」執法部門的分別了。
有了這招,FBI的探員們就有 “誘因” 花大力氣去辦大案,就算「三年不發市」,只要大案最終成功入罪,判他罰個一百幾十億,坐個三五七百年──美國法院的確會這樣判,因為這樣子將逐條罪的判刑「分期執行」(而非香港常見的「同期執行」),才能反映罪行的「嚴重性」!──一下子就翻本了!
上面兩個評核準則:「檢控成功率」和「判刑總量」,都合情合理,一般有SENSE者如我野人會眾,應該不難想到。 (編按:非野人會讀者注意,朝日君乃該會 “六連霸” 會長,是以 “筆鋒略帶感情”。)
至於第三個準則,則非對「美國司法 體系/精神」有相當了解,大概是想不到的了。 第三個準則就是,聯邦法官對該探員在績效期中經手的告訴案件,所作的「判詞字數」!!! 乍聽之下,也許會覺得非常「無厘頭」,法官判詞長短跟FBI探員有什麼關係呢?
其實內中別有深意。 試想,若案件黑白分明,昭然若揭,法官大人還用得著洋洋十萬言去解釋自己的判決理據嗎? 法官寫得越長,表示案情越是錯綜複雜,還有他本人對自己的判決越「心虛」。 同時也說明,此案判Yes或No其實都同樣合情合理。美國是一個遵循「判例」的普通法國家。因此司法部若然勝訴,這案件就是一條「勝利的界線」,即使敗訴,也是「非戰之罪」,而且也為後來者劃出了「失敗的誤區」。總之就係方便以後兄弟做嘢啦!無論如何,此案必將成為一個有「重大價值的案例」!探員付出了無限的汗水,最後雖然失之交臂,但其「成就了」一個重要的案例,已為美國的司法系統作出了巨大的貢獻,他是值得褒獎的!
FBI對上述三項評核準則有不同的比重,其重視程度如下:
「判詞長度」>「判刑總量>「檢控成功率」。
美國佬實在是太有SENSE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