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130611
合約法(七)豁免條欵***
蕭律師執筆
豁免條欵 Exclusion Clauses
合約內可加入條欵去豁免(或錢財上限制)合約一方因毁約breach of contract、失實陳述misrepresentation或疏忽negligence而引起的責任。 免責包含限責的意思。
在審案歷史上,法庭不斷尋求方法去限制這些條欵的使用。 由於要保護社會弱群,許多成文法例已通過,限制這些條欵的濫用。****
寫入Incorporation
如果索償人簽署了一份有約束力的文件,即使他沒有讀過那份文件,或完全不明那文件的性質或後果,他仍須受此合約條文所約束。當然,如果文件內含有失實陳述,此合約可以變成全部或部份無效。***
Curtis Case, CA1951:索償人拿一件衣服去被告的洗衣店,她被誘簽了一份文件。被告稱那份文件只是豁免被告損毁有金屬片衣服的責任。事實上那文件是豁免所有的責任。衣服事後被污染。上訴庭裁決被告因陳述失實,故不受豁免條欵保護。
通知Notice
如果沒有簽署任何文件,豁免條欵只是傳遞給另一方,則必須給予合理及充份通知時間。 要符合通告條件:
(一)豁免條欵必須寫入合約文件內,而不是在另一份類似收條的文件內;及
(二)豁免條欵的存在必須在合約成立前通告對方。
Olley v. Marlborough Court, CA1949:索償人來到一間酒店接待處,付了房租,然後進入房間。 房間內貼有一張通告豁免酒店若干責任。上訴庭認為豁免條欵沒有被加入合約內,因成立合約時是在接待處;通告放在房間內是太遲了。
當一份文件是由自動機器發出,法庭採取嚴苛的看法。
在Thornton v. LMS Railway, CA, 1971中,大法官Denning 裁決:停車場欄障前自動機發出附有豁免條欵的收條已顯得太遲;合約在汽車停在欄障前一個點啓動自動機器那一刻已成立合約。
合理通知是必須的。何為合理,是一個事實問題,端視不同環境及合約雙方處境不同而定。***
Thomson v. LMS Railway Ltd, 1930:一個不識字的火車乘客在站上意外受傷,火車站上已有充份免責條欵的通告。法庭裁定索償失敗。
在車票及入場券這類的案件中,法庭不斷重複:免責通知必須有清晣字句出現在票的前面,或票前面有「請看背後條欵」之類字句也可以。
豁免條欵愈不尋常,通知的要求便愈高。***
以前交往Previous Dealings
雖然沒有充份通知,但前此雙方已有在相同條件下的一連串交往,豁免條欵已被視作納入。 所以在前述Olley一案中,索償人如果以前曾住該酒店多次,他會敗訴。所謂一連串交往,是由以下這宗現代案件所建立:
Petrotrade v. Texaco, CA2000:雙方口頭上協議買賣一批貨物。 稍後索償人再以電報向被告人確認合約,並列出一些附加條欵。 索償人聲言在過去十二個月當中,已有五次以此種方或提出相同的條件。 上訴庭支持這種論據,並視條件已被納入合約。
詮釋Construction
當一個豁免條欵被納入合約,整體合約須作檢視,看看條欵所覆蓋的毁約是否已發生。最基本的看法就是:只有清晰和毫不含糊的字句才能免責。以下是詮釋免責條欵的一般原則:
不利解釋原則Contra Proferentem RuleHoughton v. Trafalgar Insurance Co., CA1954: 一份汽車的保單豁免受保公司的責任,假如受保的汽車「超載overload」。汽車乘載超過法定的人數。上訴庭認為既然保單內沒有清椘列明甚麽叫超載,所以狹隘解釋「超載」是超載「貨物」,不是人。如要豁免疏忽的責任,須用特別清晣的豁免字句。Smith v. South Wales Switchgear Ltd., HL1978一案定下以下的原則:White v. Warwick, CA1953:索償人租了被告人一部單車,而租賃合約有:「此合約內並無任何導至需向受傷者負責的內容」。索償人在使用單車時受傷(坐櫈前位)。在提供一部有缺陷的單車時,被告早已需負疏忽之責。上訴庭判定上述條文含糊,被告人不受免責條欵保護。(ii)如果字句廣泛,但概括疏忽,豁免條欵亦有效,除非此句子還包涵疏忽以外的責任。
Alderslade v. Hendon, CA, 1945:索償人拿衣物列洗衣店,結果衣物被遺失了。上訴庭裁決限責條欵提及「遺失及損毁」,當然是指疏忽,否則變成白說—洗衣店對顧客衣物妥善保管的唯一責任是duty of care。
(i)如果字句講明是有關疏忽或相類的字句,豁免條欵有效;任何含糊的豁免責任字句都作最狹窄的解釋,對倚賴此條欵的一方作最不利的解釋。*****
基本性違反Fundamental Breach在下述案中,上議院確定1967年案的obiter已成為更堅定的判例。 基於合約關係原則,法庭認為合約雙方以外的第三者,不受豁免條欵保護。***雇員被視為是第三者。 一個口頭承諾可使豁免條欵部份或全部失效。
Mendelssohn v. Normand, CA1970:索償人拿車到被告車房修理。 車房接待人員對索償人說:「放低得嘅哪,唔駛鎖門。」結果車內貴重物品被偷。 上訴庭裁定車房不受免責保障。
與口頭諾不相符Inconsistent Oral Promise
前案的原則在Scruttons Ltd. v. Midland Silicones Ltd, HL, 1962案中由上議院庭大法官再確立。在此案中,一桶化學物品由美國運送往英國。合約中訂明運送人的責任限於500英磅。由於碼頭工人的疏忽,桶子被毁壞了。僱用碼頭工人的公司是由運送人雇用來卸貨的。上議院裁決該公司不受豁免條欵保護,因為它不是合約的一方,因為此案中的合約人是運送人和桶子的主人雙方。
Cosgrove v. Horsfall, CA, 1945:一位乘客持著免費乘車證乘坐巴士。證上有一個條欵,表明發證機構不負任何引致乘客受傷的責任。 乘客由於司機的疏忽而受傷了。法庭裁決巴士司機要負疏忽責任,因他不是含豁免條欵合約的一方。
第三者
Re Photo Production, HL1980:索償人雇用被告的一隊保安隊以保護索償人的工廠。合約中有「在任何情況下(被告)公司都不負責其員工的任何有傷害性的行動與過失injurious act and default。」一晚,其中一個隊員在工廠內燃起一個小火,結果釀成火災而將整間工廠燒毁。上議院裁決:豁免條欵清晣而不含糊,被告受該免責條欵保護。
在上世紀五十至六十年代,法庭演繹了一套原則:如果一方作嚴重及基本性違反合約,即使有清晰的豁免條欵也不能受保護。 但這原則後來在Suisse Atlantique Societe, HL1967案中被推翻。大法官在obiter(旁及語)指出:法律無法禁止雙方協議豁免條欵可包涵基本性違約。 到1970在一宗上訴案中正式被採納而成為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