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史130716
傑弗遜傳(18) 馬歇爾
朝日執筆
〈美國簡史番外篇〉: 天才傑弗遜和他的對手們(九)—-「馬伯利訴麥迪遜案」
前文再續,書接上一回。上回講到,北非柏柏海盜諸國,杮子揀軟的揑,欺那新生合眾國未成氣候,兼且遠隔重洋,對美國商船諸多敲詐,擄人勒索。 傑弗遜於十數年前獨立之初,曾出使北非,深知與此等匪類,根本不能透過談判解決問題,遂毅然發兵東征,意圖一下子根治這個困擾多年的痼疾。 美軍在此五年的戰爭中,表現出智勇雙全、剛柔並濟的力量。 戰爭的勝利讓這個新生國家的國際聲望提升不少,也為美國商船在地中海掙得了幾年的安逸。
然而,橫跨傑弗遜兩個總統任期的這五年,美國國內當然不可能風平浪靜。 其中第一件要提到的,一定是1803年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馬歇爾John Marshall審理的「馬伯利訴麥迪遜案」。**** 這件案在美國司法史上留下無比巨大的影響。有人認為,這案件奠定,甚至是創造了美國的「三權分立」! 馬歇爾大法官也是很多美國人心目中,史上最偉大的大法官。 他雖然是傑弗遜的「敵人」,但卻與傑弗遜一起,建構了我們今天看到的「美國」!
這案件的前因得由1801年阿當斯卸任總統之前說起。 1801年初,雖然第三任總統的人選還沒有決定,但阿當斯的失敗已是鐵一般的事實了,聯邦黨在同時舉行的國會選舉中,亦被大多數選民所摒棄。
為了對未來的執政共和黨政府作出足夠的制衡,阿當斯在2月4日委任了自己國務卿 馬歇爾為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正當傑弗遜和伯爾在「多輪投票」中爭持不下之際,聯邦黨把握了他們最後的權力,在2月13日於國會通過《1801司法法案Judiciary Act of 1801》(其為對之前《1789司法法案》的修訂),以免除大法官奔波於各巡迴區之苦為由,將「聯邦巡迴法院Circuit Court」由3個增加到6個,並增加了16個聯邦巡迴法官的職位,以代行大法官的部分職務,讓大法官可以坐鎮中央,不必舟車勞頓。(這就是今天「聯邦上訴法院Courts of Appeals」系統的前身了。) 2月27日又通過在新都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設立哥倫比亞特區法院。
3月3日,「末日總統」阿當斯連夜任命42名哥倫比亞特區的「太平紳士Justice of Peace」(或譯「治安法官」),這些法官被戲稱為「午夜判官Midnight Judges」。*** 不問而知,阿當斯任命的所有巡迴法官和「午夜判官」,清一色都是聯邦黨人。他們希望在喪失行政和立法兩權的同時,還能在司法部門保留「發言權」。
隨著子夜鐘聲敲響了十二下,阿當斯和他的國務卿馬歇爾的任期結束了。 不過,根據《憲法》,馬歇爾的大法官任命卻是終身的。 由於時間過分緊迫,以致馬歇爾未及將所有太平紳士的委任狀,在自己任期屆滿前送出。 當第二天傑弗遜上任時,仍有十七份已蓋國璽(美國國璽由國務卿持有)的委任狀,放在國務卿辦公室的案頭。
上回曾經提過,傑弗遜有一條簡單的人事任免原則,就是由傑弗遜當選到就任期間這一段「過渡期」中,阿當斯任命的所有官員,全部「冇得留低」。 況且,他已打算向國會提案,要求裁撤包括這批「太平紳士」在內的「司法冗員」。 故此,傑弗遜指令新任國務卿 麥迪遜,將這批委任狀「留中不發」,以便拖延至國會通過他的「裁員法案」。
按照《1789司法法案》中的規定:「公民有權向最高法院提訴,要求最高法院向下級法院或是政府官員,頒下採取適當行動的執行令」。 其中一名「待任午夜判官」莊園主 馬伯利William Marbury,遂聯同另外四個處境相同的聯邦黨友,按此條規定到最高法院控告國務卿麥迪遜行政失當,要求法院命令麥迪遜立刻把委任狀送出。
對剛剛才卸任國務卿的首席大法官馬歇爾而言,幾乎一上任就要與最高行政機構正面交鋒,實在是一個難題。 純就案情而論,就算真的是椅子還沒有焐暖就要被「炒魷魚」,也總該讓人家過一過「官老爺」的癮吧! 按照程序公義原則,麥迪遜明顯「打茅波」。 故此,若判馬伯利敗訴,無疑就是宣告最高法院對行政機構沒有制約權。 這樣一上場就自斷雙臂,則何以報答對自己委以重任的阿當斯老細的「知遇之恩」?
馬歇爾曾稍作試探,他向新任國務卿麥迪遜發出非正式公函,邀請麥迪遜回函或到庭解釋其扣留委任狀的原因,卻沒有得到任何回應。 按此情況,即使法院真的強行作出判決,結果恐怕也是一樣。 畢竟,一切還是掌握權力的說了算。這並非一宗單純的官司,在法律問題以外,這更是一次微妙的政治較量。
馬歇爾很清楚,委任狀是老闆和自己不久前批出的,若判麥迪遜「扣狀有理」,老細和自己豈非顏面盡失? 反過來說,法院本身並無執行其判決的能力,若「正義地」判麥迪遜敗訴,但行政部門卻對法院判決置之不理,豈不是更無「飛士」? 似乎無論如何判決,馬歇爾自己,以至整個司法部門,都註定要大出洋相,被行政部門「落面」。 面對這痛苦的兩難,這位還沒有「知天命」的首席大法官陷入了深思。
趁著馬大法官費殺思量,苦思冥想的空檔,我們正好先借點時間,了解一下這位聯邦黨籍的,被譽為美國史上最偉大的首席大法官。***
馬歇爾John Marshall(1755-1835年),曾先後出任維珍尼亞州議員、美國國務卿,並擔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三十四年之久,是史上任期最長的首席大法官。他出生於維珍尼亞日耳曼鎮German Town附近的一個典型北美農民家庭。像其他大多數的農民一樣,馬爸爸曾參加維珍尼亞的民兵,保家衛土。 他是小馬歇爾心目中的英雄。 馬歇爾沒有高貴的出身和顯赫的家世,整個童年時代幾乎就是跟隨著父母,為尋找更好的耕地,在荒涼的維珍尼亞邊疆不斷地遷徙。 稍大的時候,父母把他送到一所私立學校就讀。 該學校的教育並不系統,卻以刻板和嚴格聞名。 馬歇爾在學校勤勉刻苦地學習,打下了對古典文學和法律知識的堅實根柢。
1775年,反英抗暴的風潮席捲整個北美大陸。 中原板蕩,投筆從戎。當年春天,剛滿二十歲的馬歇爾毅然步武他尊敬的父親,加入了維珍尼亞的民兵。 幾乎就在同一時間,列克星敦的槍聲響徹雲霄,馬歇爾不久被整編入大陸軍。少年行旅的生涯,培養出馬歇爾堅毅執著的品格。他性格雖然有點刻板,但辦事果敢而高效。
1780年,戰爭接近尾聲,馬歇爾退役並繼續學業。他進了維珍尼亞威廉斯堡Williamsburg的威廉和瑪莉學院College of William and Mary修讀法律,師從著名法律學者 威夫George Wythe教授,威夫教授就是傑弗遜當年的恩師。 在明師指導和刻苦努力下,他很快就獲得了律師資格。
1782年馬歇爾小登科,律師事務所生意也是蒸蒸日上,同年更首次當選州議員,三喜臨門。這是馬歇爾首度擔任公職。
論資排輩,馬歇爾屬於新生美國傑出人物中的「第二梯隊」。 他的年齡相比華盛頓、阿當斯,以至傑弗遜和麥迪遜都差了一截。 漢密爾頓的年紀和馬歇爾雖然差不多,但像漢密爾頓一般少年老成、鋒芒畢露的天才畢竟萬中無一。 獨立戰爭開打時,馬歇爾還很年輕。 在立國之初諸如《獨立宣言》、《費城制憲》等的重大事件中,都還沒有機會站在第一線。
縱然馬歇爾沒有漢密爾頓獨當一面的軍事天才,但和漢密爾頓一樣,五年的軍旅生涯,讓他深明當時邦聯體制的無力,從而認同建立強大聯邦的重要性。 故此,1787「費城制憲」之後,他在維珍尼亞議會大力主催通過《憲法》。 當時維珍尼亞議會對《憲法》的態度還是不很明確。雖然《憲法》是以麥迪遜撰寫的「維珍尼亞方案」為藍本,但加入了「康涅狄格妥協」後,不少維珍議員都因「大州利益受損」而心有不甘。 馬歇爾深恐建立聯邦國家的偉業功虧一簣,在州內各處奔走,並在議會中大力聲援麥迪遜。《憲法》草案最後得以在維珍尼亞議會,以僅過半數(與紐約州一樣是52.5%)的支持「低空掠過」,馬歇爾也實在是功不可抹。(參見《第二集》)
《憲法》通過後,聯邦政府成立。 馬歇爾很自然成了「聯邦黨」的一員。從政治理念方面而言,他非常認同漢密爾頓的觀點。對漢密爾頓的一系列經濟政策,馬歇爾也抱支持態度。 「準閣揆」漢密爾頓對馬歇爾也相當欣賞,曾打算將他羅致於政府之內,讓馬歇爾擔當一些重要的公職。然而,在立國之初,大多數公職都是(近乎)沒有俸祿的。馬歇爾「仔細老婆嫩」,雖然律師業務不錯,但也是「手停口停」,前往中央任職將會嚴重影響他的收入。加上他對漢密爾頓其人本身並無太大好感,因此拒絕了漢密爾頓的邀請。
1797年美法關係緊張,阿當斯總統派出三人代表團前往法國談判,馬歇爾正是其中一人。此次法國之行結果卻遇上了XYZ事件。 美國使者拒絕了法國人的索賄,其中馬歇爾更是義正詞嚴地批駁法國「中間人」的卑鄙要求。 使節團最後雖然無功而還,但包括馬歇爾在內的三名代表「有型有款」的形象卻在全美國人心中,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1799年,在聯邦黨「反漢密爾頓派」大老、維珍尼亞地方領袖(曾先後任獨立後及立憲後的首任維珍尼亞州長) 亨利Patrick Henry的大力支持下,馬歇爾當選國會議員。他在議會中成為阿當斯的少數堅定支持者之一,與總統一起抗衡漢密爾頓領導的聯邦黨主流派。
1799年華盛頓去世,聯邦黨內的分裂表面化。 阿當斯在其總統任期的最後一年,全面撤換內閣中的所有「漢粉」。 1800年,馬歇爾經過近廿載的經營,財政壓力已稍感舒緩。 加上阿當斯總統知遇恩隆,委以「國相」重任,幾經考量,馬歇爾毅然接受挑戰,就任美國第四任國務卿。 雖然他的任期只有不足一年,但甫上任就要面對棘手的問題。 其時美法關係持續惡化,「準戰爭」隨時有演變成「真戰爭」的可能,以漢密爾頓為首的「新英格蘭派」(鷹派)聯邦黨人不斷鼓吹向法國宣戰。 馬歇爾雖然也有聯邦黨人「先天」的親英傾向,但卻與阿當斯一樣,不希望發動一場「無謂的戰爭」。 故此,他竭力協助阿當斯在英法之間保持中立的外交政策,並試圖把與法國的爭端折衝於樽俎之間。
馬歇爾擔任國務卿後的三個月,美法終於簽訂《楓丹白露條約》,法方放棄了雙方在獨立戰爭期間簽訂的「法美同盟條約」中,美方的大部分義務,雙方並重申「公海自由」原則。 《楓丹白露條約》的簽訂,對美國而言,體現了一種「外交孤立主義」,可視為後來《門羅宣言》的先聲。*** 然而,對法國而言,則可視為一次外交上的轉向,即拿破崙大帝已放棄了全面控制美國,或直接借美國之力對付英國的意圖。 不過,在漢派眼中,「中立」等同「親法」,這是他們所不能接受的。 聯邦黨陷入進一步的分裂,(參見第六集)而馬歇爾則繼續努力,並成功促成了與西班牙等歐洲諸國的談判,令美國從此得以在歐洲列強的紛爭中,真正地處於「中立」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