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131105
雷克斯王的滅法之路
執筆人:蟬
沒有人會反對當代英美法哲學界的風雲是由 “新實證主義”的 哈特Hart與 “自然法學派”的 德沃金Dworkin 所主宰。 兩位宗師窮半生精力為法哲學的“真理”提出精辟的見解。顛峰之作《法律的理念》和《法律帝國》內容雖然艱澀難懂,但兩人相互辯難,有如武俠小說中高手過招的情景令人印象深刻。
早在德沃金成名之前,哈特在1958年在Harvard Law Review發表的《實證主義:法律與道德的分離 Positivism and the Separation of Law and Morals》便引來自然法學派的高度關注,哈佛法律系教授Lon Fuller富勒便是當中的代表。 哈特的文章還沒有發表,富勒在一次公開講座中聽到哈特的論點,便急不及待地在該講座內容發表的期刊上面,同期發表回應《實證主義與法律的忠實之路:給哈特教授的回應Positivism and Fidelity to Law: A Reply to Professor Hart》,提出對法實證主義的質疑。
富勒的在法哲學界的名聲並不如哈特和德沃金般響亮, 然而他和哈特都是德沃金在哈佛時的指導教授,而且德沃金的學術取徑是相當接近富勒的。 富勒的成名作《法律的道德性The Morality of Law》雖是40年多前的作品,但易讀性高,比德氏和哈氏的作品更適合業餘讀者。
富勒為了解釋他的8條建立有效法律的原則,提出了
〈雷克斯王King Rex寓言〉
King Rex是剛登上王位的改革家,他一直認為法律是國家最失敗的部分,決心進行徹底改革,並自許成為偉大的立法者而名垂千古。 Rex登位後便將現行的所有法律廢除,由白紙開始起草新的法典。然而很快他便遇上接二連三的問題。
Rex未受過任何法律專業訓練,缺乏理論基礎, 唯一自信能做好的便是裁決具體的爭議。 他向臣民宣佈,在法典完成之前,他將親自裁斷臣民間所有的糾紛,並寄望藉著經驗的累積能歸結出一套規則體系***,將它們整合成為全新法典。
他的第一項想法很快便宣告失敗,因為無論人民或Rex自己都無法在大量裁決中辨識中任何模範pattern。***
慘敗後Rex改弦易轍,接受一系列智識和整合事理的訓練,並加倍努力起草法典。 經過長期的工作,他成功草擬出一份相當冗長的法典,但並沒有信心已克服了所有缺陷。 於是他向臣民宣佈法典已經擬定好,從此將據此裁定案件,不過在條文未細化確定前,將被列為國家機密***,只有他和代筆大臣才知道內容。
出乎Rex的預料,臣民強烈反對以無從知曉的規則來裁決,對此十分反感,
並提出需要事先被告知規則以調整自己的行為。***
Rex將新法典一字不漏地公佈,於是暴露出內容晦澀難懂,從多地方甚至專業法律人也不能理解。 眾臣民相當憤怒,並提出規則如果無人懂,守法如何行得通。
Rex決定向專家小組求助,要求他們為法典作出詮釋。 經過處理後,條文變得清晰,但又發現法典內容充斥著矛盾***,並且存在很多強人所難的要求。***
民眾大聲抗議,法典因此再次被撤回。Rex再向專家小組求救,將內容修訂為邏輯一致,並且具有可行性。
法典被印製出來,並在街頭巷尾派發,視為高超法律起草技術的勝利。然而由開始撰寫至完成已經過很長時間,社會發生極大的變動,使已擬定的法典跟不上當前形勢。 新法典由開始實行的第一天起,幾乎天天也要作出變動。*** 民眾的不滿之聲再次響起。
Rex決定再次親自行使司法權,以控制新法典在適用上的疑難之處。他將所有時間花在審理和裁斷新法典公佈後所發生的案件,並成功展示出非凡的判斷力和給出正確的司法意見。
正當民眾期盼已久的新時代要來臨時, 隨著Rex發表他的工作總結,及判決與法律的適用關係後,民眾驚訝地發現它們之間沒有任何可資辨識的關聯。 在對法律爭議的實際處理中,新法典彷彿沒有存在過。***
勤奮用功的Rex被民眾推翻了,取而代之的Rex II決定將權力從法律人手中收回,並交給精神病醫生和公關專家去行使。 J
造法必敗之路
富勒以Rex的寓言去說明創造和維繫法律規則體系的努力,至少會在八種情況下失敗,他稱之為“通向災難的獨特道路”。言則要建立法律體系時,有八個要素必須要包含的:
1. 一般性 General
法律規則僅能針對具有共同特徵但不特定的對象為規範,而不能針對個別的對象particular來進行管制。
2. 法律應公佈 Public Promulgated
法律必須公開地佈告給所有公民知悉,使得公民知道他們的行為受到那些國家法律規範的拘束。
3. 未來性 Prospective
法律的效力,只能向未來發生,而不能溯及既往retrospective。
4. 可理解性與清晰性 Intelligible and Clarity
法律的內容必須具有能被公民暸解的清晰性,唯有能讓公民暸解的法律,才能發揮拘束與引導公民行為的作用。
5. 一致性 Consistent
法律體系當中的各個法律規範,彼此之間應該具有內容上的一致性,避免有顯然的相互矛盾出現。
6. 可實現性 Practicable
法律規範所要求的內容,必須是實際上可以遵行或達成的行為,而不能要求不可能履行的義務。
7. 穩定性 Constancy of the law through time
複雜社會活動的規劃或社會關係的形成,都必須經歷相當的時間,太過頻繁地修改法律將不利於此等活動和關係的形成。***
然而隨著社會的變遷,法律應該適時地修正。
8. 官方行為與法律規則一致 Congruence between official action and declared rule
法律是以公權力的強制力為後盾的社會規範,而公權力機關是獨佔執法權的唯一主體。故法律的可信賴度主要決定於公權力是否依照法律執行。富勒指出,「正當法律程序procedural due process原則」便是此一要求的實現。
參考
《法律的道德性》
《The Morality of Law》 (1964) Lon L. Full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