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140214
合約法(十二) 非法及 無效合約 1
Illegal and Void Contracts 1
蕭律師執筆
在此講中,我們會討論合約在某些情况下會構成非法,和某些合約在普通法和成文法例下會變成無效。我們會討論:
1. 法例列明為非法;
2. 由於違反公共政策contrary to public policy而成為非法;
3. 法例及普通法列之為無效;
4. 不合理的貿易限制unreasonable restraint of trade使之無效。
〈非法合約〉
1. 法例列明為非法
合約可以清楚由法例禁止。***
在Re Mahmoud and Ispahani, CA1921案中,
原告同意售買亞麻子油linseed oil與被告,被告後來拒絕提貨。原告控訴被告拒絕收貨。 當時法例列明:未經許可出售亞麻子是非法的。被告買家在達成立約前,欺騙性聲稱他得到購買許可,而確實獲授權的賣方卻相信了。針對無辜賣家的起訴,法庭裁定買方不需為不收貨而負責,因為該合約是明確被禁止的。
有時禁止是穩含的。
在Cope v Rowlands, 1836案中,法例規定作為一個經紀,必須先獲取有關執照,否則從事經紀業須罰款二十五英磅。 被告無牌替客人從事經紀工作。雖無明文禁止,經紀與客人的合約被裁定為非法,因為發牌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公眾的利益。
2. 反之, 法庭可以詮釋合約而裁決禁止是為了行政的需要而非禁止合約。
在Learoyd v Bracken, 1894案中,法例規定經紀處理股票時,須出具一份繳付釐印的合約便條contract note,否則罰款二十英磅。 法庭裁決:經紀即使沒有符合法例要求仍可得取經紀佣金;“法例並沒有取締合約,其目的是保障稅收而已。”
在考慮非法的後果前,必須分清楚合約(1)形成時是非法,和(2)執行時是非法。
上述(1)的情況,該特定的合約是完全禁止的,如上述Re Mahmoud案。在(2)中,合約是合法的,但雙方以非法方式執行之而使之非法。
Ashmore, Benson, Peace Co Ltd v A.V. Dawson Ltd, CA1973: 原告雇用被告的貨車運送二十五頓貨物。被告用鉸接式貨車articulated lorry去運載,而法例規定此種貨車的最高載重量是二十噸。法庭裁定合約是合法,但執行是非法。
Shaw v Groom, CA1970:由房東發出的租簿未有依法例提供所需資料,但這並不影響房東追討租客所欠房租的權利。 驗證的原則是:究意非法程度是否影響合約的「核心」。***
3. 在普通法下為非法合約
有若干合約由於對社會有害,或違反公共政策,在普通法下被視為是非法的。 其他較少傷害性的就被視為無效void(後面討論):
(A)從事犯罪、侵權和欺騙的合約是非法的,如兩個盜匪協議在公路上截劫旅遊車(Evert v Williams, 1725)、協議發表一則誹謗性文章(Apthorp v Neville Co, 1907),或協議以高價收購股票以操縱股票市場(Scott v Brown, CA1892)。
(B)直接或間接促進淫業的合約是非法的,如一個妓女協議租用一輛馬車或車廂作此用途 (Pearce v Brooks, 1866)。
但對性道德的態度隨着時代而轉變,所以色情文學作者以交易是非法和不道德作辯護(合約無效)作為拒付廣告費的理由不獲法庭接納:Armhouse Lee Ltd v Chappell, CA1996
(C)損害公眾安全的合約是非法的,如在戰時與敵對商人貿易的合約、或友邦視為非法的合約 (Foster v Driscoll, 1921)。
(D)損害司法公正的合約是非法的。一般而言,協議不起訴、隱藏可逮捕的罪行是非法的,而且更是一種刑事罪行。 但「私人」罪行,如毆打,是可以協商和解的(McGregor v McGregor, CA1888);如果事件的性質是大眾所關心的事則不可。
Keir v Leeman, 1846:A以刑事程序起訴七名被告,控告他們騷亂和毆打正替他強制執行法庭命令的執達吏bailiff,追收這七人欠他的欵項。 在審判前,七人中其中兩人X及Y答允清還欠A的欠欵及A所支付的律師費,以換取A在開審時不起訴他們二人。 據此協議,A在案件開審時不提證供,亦同意法官對X及Y二人寫入“無罪”的紀錄。當二人沒有依承諾而被A控訴時,二人認為「和解」是非法、因而協議是無效的辯護獲法庭接納。 首席大法官Denman說了一番小罪行可以和解後,續說:「當罪行的性質是大眾所關心的事,和解就不可能有效。在此案中,所涉的傷害不是個人的,而是連同騷動與妨礙公職人員執法。這是大眾所關心的事。」
(E)促成貪污腐敗的合約是非法的,如協議獲取公共職位(如太平紳士)或勳銜(如大紫荊勳章)等(Elliot v Richardson, 1870)。
(F)欺騙或騙取國家或政府稅收的合約是非法的。
在考慮行將討論非法的後果前,應注意以上曾叙述「合約合法,執行時非法」的原則,同樣適用於與公共政策有關的合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