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NSE隨筆140428「民主」不民主

SENSE隨筆140428

「民主」不民主

掌門執筆

 

〈何謂民主制度?〉

理論層面,何謂「民主」?或者實踐層面,何謂「民主制度」?絕不是容易解答的問題。細想之下,背後隱藏著另一道更為深刻的問題:何謂「人民」?

考其詞源,「民主democracy」出自古希臘單詞demos和kratos,意為“人民的權力”;指其人眾,則為自由民”中貧窮和數量最多的階層。***如此有別於“僭主政治”和“貴族政治”。

然則「民主」顧名思義應為「民治by the people」,而與「民享for the people」無涉。理論上專制制度下,聖賢之君施政也應出於利民,就如乾隆所言:“唯以一人治天下,不以天下奉一人。”,但那當然並不是民主制度。所以,「民主」關乎由誰 施政統治或掌控公權,而與 施政目的或福利歸屬 無關。****

 

當今之世,所謂「民主政治」似乎已是天經地義,理所當然。就其最失敗方面言之,則世上無一政體當真是由“人民”統治的,那怕號稱最民主的西方先進國家,亦僅由菁英階層借箸代籌,美名之為“代議政制”,實行的是中產階級利益主導的施政方針,並且近年來主控權日益落入大財閥和跨國公司手中。***

有趣的是,就其最“成功”方面言之,則世上所有政體(那怕是最獨裁的)都自稱遵行“民主”,可見這種意識形態果真“沛然莫之能禦”,就算“陰違” 之,也不敢不“陽奉”之!

壟斷政治權柄,而又要打著民主旗號的統治者,其常用手段不出以下三者:

1. 從定義上收窄「人民」的範圍。*****

此為古來常用之上策,通過排除奴隸、少數族裔、無產者、婦女或文盲來縮窄「人民」概念的內涵和外延,那麽統治階層內部的同質性和凝聚力得到維持,有利於「民主」之施行。

舉例:據古希臘城邦民主制,奴隸和婦女不得列作公民。

 

2. 把異見者排除出「人民」之列。

把不從主流者打成“人民公敵”,不當他是“人民”,那麽政權自然獲得餘下“順民/自己友”的“擁戴”而具有民主合法性了。這種「不寬容政策」每每得到主流多數派的支持,但卻違反了保護少數派權益的現代民主精神。這在宗教主導政治的國度最為常見。

舉例:剝奪異教徒、叛國者、反革命份子或罪犯的政治權利。

 

3. 成立革命政黨指導「人民」。

 

先確立一種「正確的」意識形態,那麼具有前衛思想的革命政黨以指導民眾為己任,因而擁有平宜行事權。在革命進行時期固然無所謂民主不民主,就算革命竟功,也不見得當真會“還政於民”。

無需舉例。

 

當今號稱最民主的西方先進國家已制訂成年公民普選權”“權利法案”和“多黨制議會”等民主制度(註:分別針對上述三個方面。),遂沾沾自喜,誇誇其談於其民主成就。

「激進民主」主義重要理論家Douglas Lummis和鼓吹者Richard Swift大不以為然,遂從理論和實踐層面對該等“先進國”的「民主」狀況進行探究和批判,指陳其名不副實和本質偽善。***

 

批判之前,且先看其內容:

〈當代主流民主制度〉

建基於洛克《政府論次講》和穆爾《論自由》兩書所揭示的「自由主義」政治哲學思潮,而為天下民主之既定範式。***

這派別的原始思想家斷定:唯有擁有一定數量財產的男性才可被託付公共決策的責任。*****這暗設了社會實質上是由該群體的成員構成的,而其他人等(包括婦孺奴隸和無產者)是依附性的,對社會既不存有利益,也沒有承担責任的能力,所以不應賦予公共決策權力。****

更有甚者,對於那些享有公共決策權力的人(即擁有投票權者),也並非人人有足夠的能力(包括財力和智識sense)履行施政决策,所以最合理的辦法就是通過「選舉制度」選出合適的決策人,賦予其重大且集中的權力,以保障整體階層的財產利益,是為「代議政制」。**** 在這種制度下,一般人民的政治性格是消極的,其決策權是間接的,遂又名為「間接民主」。

 

政治哲學家CB Macpherson稱「自由主義」為「占有性個人主義理論theory of possessive individualism」,列出其要義如下:

  1. 人的本質在於追求個人之滿足
  2. 社會由許多自由平等的個人,透過佔有財產而相互產生關係
  3. 政治生活的作用是保護個人的「佔有物possession(引申包括生命和自由等抽象主權)不被侵犯。*****保護產權和自由市場重於一切,社會的諸般權利和義務由此而生。

上述第三點乃是畫龍點睛,強調社會構成不奠基於人民生活上的相互關係,而奠基於財產佔有,在反對者看來,乃是人為物役,本末倒置。***

結論:「自由主義」極之措意於財產權和自由市場的保護,其本來面目並非民主,事實上它對“全民民主”經常抱持敵意的態度。****

 

於是而有「激進民主Radical Democracy」這種(非馬克思主義的) 批判性觀點,對主流自由主義加以撻伐。

篇章所限,另文再述。

 

以上學理出自

《Radical Democracy》(1996) Douglas Lummis

中譯本《激進民主》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Democracy》(2002) Richard Swift

中譯本《民主不民主:直擊「民主」政體》書林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