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NSE隨筆141210
偏好排序法Preferential Voting System(PVS)3之3
朝日執筆:選舉簡介系列(五)
「可讓渡單票制STV」糅合了「比例代表制PR」和「排序投票法PVS」兩大力圖盡量呈現「選民意願」的概念,而且還如此…… “複雜”—-在 “前電腦時代”,使用STV的愛爾蘭國會選舉,點票需時四日!按理應該是比任何一種其他方法,都更能反映選民的 “真實意願”了吧! 不過,長期實踐證明,結果其實只是跟一般的「比例代表-最大餘額制PR-LR」差不多。 尤其是當選區越大、每區的議席越多、政黨效應越明顯(這在「比例代表制」政體中是常態。),其結果(即各黨在國會中與其支持度相應的比例)就與「正常的」PR-LR越接近。
至於讓選民可以自由挑選心儀候選人,而不必按照政黨名單排序這一點,其實也不必一定要使用PVS才能辦到。 因為有部分國家實施「一般PR」時,並不會使用像香港一樣,一早就由政黨排好次序的「封閉名單Close List」;而會使用「開放名單Open List」,即讓選民可以自由選擇, 將票投給「按次序排列的整張名單」或投給「名單內某一個人」。 「開放名單」系統的結構,固然會比「封閉名單」複雜,但相比起上述令人頭昏腦脹的STV,就變成小菜一碟了!
不過,雖然從政黨在議會中所佔比例而言,STV與一般的「PR名單投票制」會呈現出相似的結果,但是STV卻會造成某些在「PR名單投票制」中,較為少見的政治生態現象。其中最突出的一點,大概就是「黨內分派」的現象了。
在「名單制」下,一個政客在名單內所排的次序,甚至能否排入名單之內,都由政黨決定。*** 黨員的「政治生命」都掌握在政黨手上,各政黨的「黨紀」自然也就比較好。
在STV之下,由於選票可以「讓渡」,同黨候選人之間可以「互相支援」,新進的政客也多少可以得到一點黨內資深大佬的「庇蔭」,所以「政黨效應」還是有相當價值的。
在合理的情況下,若甲黨評估過自己在有4個議席的H選區內的支持率為35%,為免「有負選民的支持」,自然就會派出至少兩個候選人Ha和Hb參選,以圖「賺到盡」。 不過,在上面的例子中,我們已解釋過「次序」的重要性。甲黨的支持者自然會將Ha和Hb放在自己的選票的首兩位,究竟放誰在第一位呢?這就非常關鍵了!
不問而知,Ha和Hb二人都不會反對選民將自己和黨友放在首兩位,但「1選一定要是我」—- 這也是二人的「共識」!那如何爭取自己成為「首選」呢?很明顯,「政黨品牌」毫無用處—- 這些本來就是甲黨的支持者嘛!因此,必須要建立自己的「地盤」!「地盤」可以是空間性的,例如集中選區內的某幾個大型住宅區;也可以是議題性的,例如主打「環境」和「保育」議題;還可以專攻處理「投訴個案」;甚至主力各種的「成功爭取」……反正就是要突出自己「與眾不同」,讓(支持甲黨的)選民覺得自己比其他「黨友」優勝—至少是某方面的優勝。
久而久之,結果就是Ha、Hb、Hc、Hd、He各據山頭,甚至會和相鄰M選區(也就是沒有「直接競爭關係」)內同黨的Ma、Mb、Mc、Md、Me,以各種方式(例如大家都主打醫療議題)互相串連,最終結成黨內的不同勢力派系。 這個現象在使用STV選舉國會的愛爾蘭非常明顯,無論在各選區內抑或在黨中央,都會出現同黨之下「各樹一幟」的情況。
另一方面,與一般實施PR政體普遍較重視「政黨品牌」、「全國性議題」、「整體規劃」不同,實行STV的政體會更強調政客的「個人形象」,關注的議題也相對更偏向「地方性」和「個案主導」,反倒有點近似「單議席制」了。
不過對於選民而言,相對(SMS和PR-LR)複雜的PVS,往往會令他們困惑不已,陷入極端的選擇困難,投票意欲當然也會受到極大影響。 澳洲之所以實行「強制投票」,實在事出有因!然而縱使被迫進入投票站,但是否「盡心盡力」投票卻無從強迫。 故此,選民一般頂多只會「用心選擇」頭一兩名,後面的幾乎就是隨機亂填的了。 雖說排在後面的選擇「票值」很低,但往往卻是因為這些微的差異,讓「最後一席」間中出現「爆冷結果」,這顯然也非制度設計者和參與者(即選民本身)所願。
最後還有一點,就是無論IRV抑或是STV,基本上所有PVS選舉方式都有一個「功能」,就是能夠比較有效將「極端主義」排拒於議會之外。 當然這個「功能」在屬於「PR家族」的STV會更為明顯,因為「極端主端」在「單議席制」中本來就很難冒出頭來。
最經典的例子發生在1998年澳洲國會大選。該國的參議院選舉採用STV,眾議院選舉則使用IRV,並採用「強制投票制」—不投票者可能要罰AUD 50(約335港元)。 話說當年,「相信澳洲正被亞裔人淹沒」的「單一民族黨」──看名字就知道是個極右種族主義政黨──聲勢浩大,支持度為建黨以來最高。其冒起引來全澳洲各主流政黨(無論左右)的高度警惕,決定聯手「做佢」! 最後更發出共同呼籲:「『1選』是誰不要緊,『單一民族黨』就一定要放在票末!」作為一個「極端政黨」,「單一民族黨」於其「老巢」昆士蘭竟獲得10%「1選」選票,但最終所獲的議席卻相當有限。 固然有些國家會以立法的方式,將某些極端主義(例如「法西斯主義」或「無政府主義」)排拒於建制之外,但這畢竟有違「民主精神」—-它們在社會上也的確有人支持的呀!現在用PVS,卻是名正言順地以「民主」的方式,讓選民親自以選票,表達自己的意願──「將極端主義踢出議會」!這總比立法「屈機」,來得光彩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