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150803刑事法(二十五) 無罪辯護9同意

法律150803

刑事法(二十五) 無罪辯護9同意

蕭律師執筆

 

對以「同意」作辯護罪行可分為兩個類型理解:

  1. 一些如強姦或襲擊的罪行,受害人的同意使犯罪行為不完整
  2. 罪行如謀殺及牽涉與十六歲以下人士(男性或女性)有性行為,該人士的同意是無效的。

關於在強姦案及其他的性罪行中的同意,將來會有專文論述。

 

〈同意傷害〉

Brown (1993):Brown和其他被告屬於一個男性同性戀群體多年,私自進行在同意下施虐和受虐的性活動。 他們積極地互相施暴,包括對生殖器的暴力折磨,如將魚鈎和釘插入“受害人” 的臀股、肛門、陽具、睪丸和乳頭等處,使各自得到性樂趣,並以電影拍攝紀錄。這些影片落入警方手中。

 

Brown和其他被告被控嚴重惡意傷害及加諸痛苦於別人身上。 法官裁決在此案情況下,「同意」不能作為一種辯護,他們全部被判有罪。上議院以三此二大多數撤銷上訴。 Templeman大法官說:“原則上,短暫的暴力和縱容虐待的暴力是有分別的。施虐與受虐牽涉施虐者的殘暴和受虐者的屈辱。這些暴力對參與者的傷害是不可測的。我不想在施虐和受虐中創造一種孕育和讚美殘暴的辯護。”

 

有些例外情況,同意是一種辯護,雖然有時會牽涉到實際的身體傷害,如合法運動、合理外科手術、紋身等。粗野惡作劇或玩耍而引致實際身體傷,同意也可能是一種辯護。兩廂情願的性交引致嚴重傳染病,同意肯定是好的辯護理由。

 

以下是一些即使產生嚴重傷害,但仍以「同意」成功辯護的案例:

Barnes (2005): 在一場業餘足球比賽中,受害人射球入門後,被對方球員作出「後來的、無必要的、魯莽及毁滅性的絆倒」。侵犯者被控非法及惡意引致他人嚴重身體傷害,違反英國1861年『侵犯他人罪行法例Offences Against Persons Act』第20條。被告被定罪而上訴。

 

上訴庭判上訴成功。在運動進行中,控告那些向別人加諸傷害者,只能留作十分嚴重,以致要歸入刑事性質的類別。在那些接觸性的運動如足球,公共政策容許隱含 “同意的辯護”。雖然絆倒是犯規的,但並不意味已達到犯罪行為的門檻。*** 陪審團應被引導去決定:究竟被告的行動是否一個正常遊戲中期望會發生的事,或離此相當遠。

 

Wilson (1966):被告的妻子著被告紋他的名字縮寫在她的兩邊臀股上。 依其所請,被告拿一把燒紅的刀子在她的臀股上做她要做的。 上訴庭撤銷原審庭的判罪,認為被告所做的不會比紋身更危險,而公共政策不會將夫妻間互相同意做的事變成刑事起訴。在此案,「同意」的辯護適用。

 

Aitken (1992): 一群英國皇家空軍軍官為了慶祝而飲用大量烈酒,並沉溺於惡玩,包括向穿著防火衣的軍官放火。一位被焚的軍官嚴重燒傷,惡玩者被判惡意引致他人身體傷害罪。上訴時判刑被撤銷,認為如果受害人同意,或被告人相信(不論合理與否)受害人已同意他們的行為,足以構成一種合理辯護。

 

〈知情的同意 Informed Consent〉

如果被告知悉將會使受害人暴露於危險中,舉例說,D帶有一種嚴重的性傳染病而在無保險下和V性交,V不算同意傷害,除非V知道要承受的風險(這就是所謂的「知情的同意」)。

如果受害人知情而仍去冒險,就算是「同意」。***

 

Dica (2003):被告明知自己有愛滋病,仍在沒有保險下和兩名不同女人性交,這兩名女人和他都有長期關係。 兩名女人後來都驗出患上愛滋病。被告被控兩項惡意嚴重傷害身體罪名,違反英國1961年《侵犯他人身體罪行法例》第20條。控方的論據是兩位女人如果知道被告染有愛滋病,是不會(在有保護或沒有保護下)和被告性交。

法庭裁決(i)粗心大意令受害人感染疾病可以是違反第20條;(ii)被告沒有強姦,因每名女人都同意和他性交;(iii)即使被告和受害人都有長期關係,如果被告隱藏病情從而使兩名女人不知受感染的危險,她們應被視作沒有同意,同意辯護就不成立;(iv)如果兩名女人任何一人知悉被告染有愛滋病仍冒險和他性交, “同意”在第20條下就成為辯護理由。

 

〈同意人的錯誤〉

「錯誤」可使「同意」無效(不論錯誤是否來自欺騙),如:

  1. 對被告人身份identity的錯誤判定

如果被告冒充受害人的丈夫或伴侶而得以和受害人性交,那不算是同意。

 

b)對被告人行為性質quality的錯誤判定。

如受害人以為被告向她施醫學手術,而不是性交。

 

但誤以為被告是富豪,或誤以為被告性交後會給予25英磅(Linekar, 1955), 那麽“同意”仍屬有效。至於性罪行中的同意,將來另作論述。

 

Richarson (1999):被告是位已被吊消資格的女牙醫,期間她繼續為病人治理牙疾並且出事,病人不知她已被吊銷資格。她被控 “襲擊引致他人身體嚴重傷害”。法庭裁定被告無罪,病人同意接受治療並沒有因她欺瞞資格而無效,這種欺瞞只和被告的資歷有關,而與她的身份identity無關。

 

Tabassum (2000): 被告游說五名女士參與一項癌症調查研究,他聲稱要製作一份電腦資料軟件賣給醫生。 這需要女士們除去胸圍及容許被告觸摸她們的乳房,她們同意了。在法庭上,女士們供稱如果知道被告不是一名醫生就不會同意他的做法。法庭裁定這是一項 “性質quality上錯誤”,這錯誤否定了同意。被告非禮罪成。

 

〈真同意〉

由恐懼引致的同意不是真同意。受害人身體沒有退縮不等於同意, “恭順”並不等同 “同意”。

 

Day (1841): 被告被控性侵犯一名十歲女童。女童並無抵抗,法庭裁定那不等於同意。

 

Olugboja (1981): 受害人曾被另一男人強姦,被告向受害人嚴詞威嚇,將受害人留在他的家中過夜並和她性交。受害人的屈服也不等於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