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181009刑事法(九十) 欺騙 9

法律181009

刑事法(九十) 欺騙 9

蕭律師執筆

 

《盗竊罪》條例第18B條: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凡任何人以欺騙手段(不論該欺騙手段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 ——

 

(a) 不誠實地獲得免除作出付款的全部或部分現有的法律責任,而不論該法律責任是他本人的或是另一人的;

 

(b) 意圖不履行作出付款的全部或部分現有的法律責任(不論是否永久地不履行),或意圖讓另一人如此辦,而不誠實地誘使債權人或任何代表債權人申索款項的人等候付款(不論付款日期是否獲得延期)或放棄要求付款;或

 

(c) 不誠實地取得任何豁免或減除作出付款的法律責任,

 

則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0年。

 

18B(1) 似乎創造了三種罪行,廣泛地瞄準那些人不誠實地用欺騙手段作全部、或部份去逃避、或意圖逃避一個「有付欵的責任」(即債項)。

其下(a) (b) 及(c) 都是意指「一個要付欵的責任」;這責任是一個在法律上可執行的責任。由是,賭債不在其內。 再者,它不包括一個「或有付欵的責任contingent liability to pay」。

因此第18B(1) 並不適用於一個人被聲稱在民事侵權上傷害了另一人,直至那被指侵權者承認了那責任、或是直至他或她的責任在法律程序上獲得確立(即可由法庭命令去執行)。

 

以上三種罪行須證明「欺騙手段」及「不誠實」,雖然欺騙手般不一定是唯一或主要誘因。

 

(a)及(b)須證明D的行為與一個「現行的existing」的付欵責任。D的「現行」責任可以是D在使用欺騙手段去逃避前的一刻產生。

舉例說,D乘搭的士,到目的地後,的士車錶顯示是$110。D虛假對的士司機說他只有$100現金,司機就同意收$100。D已是意圖獲取司機$110現行責任的部份(即$10),落入(a) 段的罪行;或誘使司機減收車資而落入(b) 段的罪行;又或獲取司機同意減免付車資的責任而落入(c)段的罪行。無論三者中任何其一的情況,D的責任都是起於D以欺騙手段誘使司機收少些前的一刻產生。

 

以上(a)(b)(c) 不是互相排擠的。所以同樣的行為可以落入多於一。

在英國案件Jackson (1983) 案中,J以一張盗來的信用咭支付氣油及其他品物。上訴庭結案語謂(a)與(b)互相重叠。由於氣油站收信用咭是收全數的,所以J是騙取了減免債項的全部。

英國上訴庭在Holt(1981)的觀點是,要「取得」「免除remission」一個現行責任的有效性,D的欺騙手段應是要消除那現行責任,而如果責任仍在懸留中,則D的欺騙手段極其量只是誘使債主等待付欵,因此D的欺騙手段應是落入(b)而非(a)。Holt案的裁決是:(a) 段要債主知會債仔他同意全部或部份免除債項,而 (b)只須債仔單方面的行為使債主在事實上去等待付欵就已足夠。

 

以下分别討論(a) (b)及(c) 。

 

18B(1)(a) :獲得免除現行責任

這段適用於D取得減免全部或部份欵項以支付現行責任,那責任可以是自己的或另一人的。減免,即免除支付餘下債項。(a)中不大清楚的一點是,如果債主免除責任的行為對那聲稱已被減的部份責任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在Holt及Jackson案,英國上訴庭似乎在這點上達致不同甚至相反的結論:在Holt案要求一個法律上有效的減免;而在Jackson案卻要事實上的接受。其論點是:(a) 不單要求由於D的欺騙手段,使責任(或其部分)獲減免,而此減免必須是「取得」,而「取得」又須獲證明債主的行為在法律上能有效地減免責任。這種詮釋產生的難處是,在英國民事法上,債主單單同意接受較少的支付去清付較大的債項在法律上無法消除債仔要清付餘數的責任—-如合約法中有名的High Tree案例。正因如此,「減免」就沒有了法律上有效的意義。雖然這種行為可落入(b) 或(c),但Jackson案帶出的意義是,法庭不會很快接納(a) (b)(c) 三段語言上在技術上狹隘的詮釋。

 

(b的討論㑹用較多篇幅,下篇續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