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181120刑事法(九十二) 欺騙 11

法律181120

刑事法(九十二) 欺騙 11

蕭律師執筆

 

《盜竊罪》條例第18B(1)(c)適用於D不誠實地取得「任何豁免或減除作出付款的法律責任。」

 

與 (a)及(b)不同,這裡的「責任」包括現行與將來的責任,雖然與(a)及(b) 一樣,此責任必要是一個法律上可執行的責任。

 

再者,(c) 適用於D以欺騙手段為了自己或另一人取得豁免或減除作出付款的法律責任。

刑事法律檢討委員會The Criminal Law Revision Committee舉出了例子如取得回佣或減租金等, (c) 更清晰地涵蓋了在旅遊折扣中虚假地表示D是一個全日制的學生、或在某種社交活動中虚假地表示D是未成年或超過某特定年歲以求取得免費入場或費用減免。

 

嚴格地詮釋,(c) 只適用於那些在法律上有效的減免或豁免,但法庭,例如在

Siberti (1983) 案中,傾向採用較寬鬆的詮釋。英國上訴庭在此案裁定,向檢票員揚出一張不包括乘搭該線的乘車月票構成意圖取得豁免責任。另一方面,在

Fung Kam Wa (1989) 案,法庭認為以(c) 控告D發出一張沒有價值的支票去還債顯然是不適當。

 

再看英國R v Firth (1990) 案例。當英國國家衛生局National Health Services(簡稱NHS)在接收病人時,F,隨陪的一個婦科及產科醫生,以他的緘默虛假地表示一些他的病人是NHS病人而非私家病人(NHS病人獲免醫療費或部份減免)。F被判不誠實地以欺騙手段取得責任豁免,違反了第18B(1)(c) 而罪成。

 

(刑事法全部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