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181204
繼承法(一)序言
蕭律師執筆
〈序言:死後財產的轉移〉
繼承法是和一個人去世後財產的轉移或傳遞有關的法律。 它可分成兩個主要論題:無遺囑繼承的法律 和 遺囑繼承的法律。
必須指出,並非所有死後財產的轉移都由這兩大法律論題所涵括。當一個人仍在世時,一些屬於、或似乎屬於他的財產,在他去世時可以有多種途徑,而並非根據遺囑成無遺囑原則去轉移。***
〈共同擁有的財產〉
英國法律提供兩種共同擁有財產的方式(動產和不動產都如是)。
如果二人或多於二人「分權擁有tenant in common」一個財產權益,每一個業主都擁有一個單獨的權益,在他去世後,他的額份依他的遺囑(如他在生前已立下遺囑)或無遺囑(如果他在世時沒有立下遺囑)原則傳遞。***
但如果多於一人以「聯權形式joint tenancy」擁有一個財產權益,那只有一個權益,一人去世,其權益消滅,盡歸仍在世者。***
所有業權人在世時都可將聯權分割,使之變為分權管有。***
〈信託下擁有財產〉
如果一個人擁有法律上(legal)所有權而非 實益(beneficial)權益,在他死後,雖然財產的法律權依他的遺囑或無遺囑原則傳遞,但其實益權益仍保留給真正的權益擁有人。
在明示信託(express trust)下相當明顯,在 歸復信託(resulting trust)或法律構定信託(constructive trust)下亦如是。(何謂明示信託、歸復信託和法律構定信託,將來會詳論。)如果法律上業權在X在世時,為了Y、或為了X與Y、以分權形式擁有,賦與X以信託人身份擁有,Y的權益不能在X的遺囑下傳遞,但Y的額份則可以。
〈提名〉
一份個人人壽保險單及其收益可以是屬於保單持有人,而此保單持有人去世後變成他的遺產,能依其遺囑處理。如果他不是保單的受益人就不能。如果已有一個明示信託,也用同樣原則處理。
有一些需定期繳費的「分擔養老金計劃contributory pension scheme」,一般部會訂明,一個雇員在退休時會得到一筆退休金,但到去世時如他仍未達退休年齡,退休基金受託人會依據退休計劃規定,像保險公司一樣,付出一筆一次過歀額與應得的人。
退休計劃一般都會讓雇員提名某人或某些人可收得款項。問題是,如果確有提名,那算不算是一個遺囑性質的處理testamentary disposition?答案應是要視乎個別退休基金計劃的規定。
加拿大Re MacInnes (1935) 案,一個雇員參與了一個雇員儲蓄計劃。法庭認為既然雇員在生時有 絕對實益權益beneficial interest,因此他就是他的份額的主人,就有權依該計劃去依其意願傳遞。
但英國兩宗案例 Re Danish Bacon Co Ltd Staff Pension Fund Trusts (1971) 及Baird v Baird (1990) 與 Re MacInnes裁決相反,認為提名不算是遺囑性質的處理。法庭裁定,去世的雇員在退休基金中沒有實益權益,但有權依據基金的規則去提名受益人在他去世後去收受利益。即是說,提名不算是遺囑性質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