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190219繼承法(六)遺囑的性質3

法律190219

繼承法(六)遺囑的性質3

蕭律師執筆

 

〈立遺囑的優點 〉

立遺囑並非強制性,但有許多優點:

a立遺囑人可確定他的意願得到實現。

 

b如果沒有遺囑,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Intestates’ Estates Ordinance》就適用,無遺囑的遺產就根據此條例去分配。

這意味著承受遺產的人(即所謂〝受益人〞)不一定是死者所期望的得益者。這條例下的分配所得是基於受益者與死者的關係;如立有遺囑,則無須證明受益人與死者的關係。***

 

c在《無遺囑者遺產條例》下對物業的分配原則也不一定是死者所希望的,也不是每個個案都能分配到至親的人。

舉個例說,如果婚姻居所是由夫婦聯名擁有,在丈夫去世後,妻子可繼承此居所及丈夫其他遺產的一個份額。但如果此居所是單一丈夫的名下,遺孀在大多情況下不能充份地分配到此居所。

 

d遺囑可準確地列明誰是受益人,立遺囑人心目中其所得的適當份額,及清晰地指出由誰人管理遺產。這意味遺產的管理是簡單、快捷和便宜的。

 

e遺囑也可達到其他功能,如:

1委任遺產執行人和受託人,及在理論上由立遺囑人去世日起即可執行。

如果是無遺囑遺產,管理由法院發出承辨書日起才能執行,這意味著這些遺產在死者去世後一段時間是無人管理的。再者,遺囑執行人向法庭申請遺囑認證一般不必出具保證金surety;但申請管理無遺囑遺產者一般須出具保證金。

 

2為未成年孩子委任監護人,叫「遺囑性監護人testamentary guardians」。此種監護人可以獨立運作成聯同尚存父或母一起運作,或在尚存父或母都去世後單獨運作。

孩子的親生母親去世後,他的非親生父不能自動成為該孩子的監護人。成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須據香港《未成年人監護條例Guardianship of Minors Ordinance》向法院申請。*** 如果孩童在出生時,如他或她的母親不是嫁給孩童的父親,就叫非親生兒女。

 

3可指示如何處理立遺囑人的遺體及殯葬的安排。不過要指出,這些指示對遺產代理人是沒有約束性的。

 

遺囑可以很詳細地對遺產的投資及生意上的管理作出指示,以達致這些投資和管理的連續性。

立遺囑人又可以提出如何以遺產供養受益人,這對未成年及有殘疾的人猶為重要。

 

如沒有遺囑,以上的安排須別尋其他途徑(如向法庭申請),這會浪費很多時間和金錢,而不一定達致理想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