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個 複雜的問題,都有一個 清楚,簡單而且 錯誤的答案.」Henry Mencken
讀書札記190420
被誤解的犯罪學(一) 人為何犯罪?
掌門執筆
《被誤解的犯罪學Criminal:The truth about why people do bad things》 (2016) Tom Gash
作者是 倫敦政經學院Mannheim School of Criminology客座研究員,曾任 布萊爾Tony Blair首相的 犯罪政策顧問.
本書依據西方先進國家的犯罪統計及刑事司法紀錄,探討犯罪行為的各種面相和難題. 中心論旨指出 滅罪之所以成效不彰,主因是社會大眾和政策制定者囿於成見, 未能採信學界和研究機構的調查成果,以革新公共政策. 作者歸納出11項有關犯罪的 “迷思”, 逐項提出有趣的 剖析論證,以揭露 “被誤解的真相”.
Def.「罪行criminal offence」指觸犯了 刑事法律,因而必須承擔 法律責任的行為.*** 按其動機,可粗分為兩類:
a經濟犯罪,一句話為錢, 以偷竊,搶刦和走私,販毒為大宗;
b非經濟犯罪,即為情為氣, 以肢體暴力和性侵犯佔多.
這兩大類罪行從動機到行事方式都迥然不同,未可混為一談.
「犯罪學Criminology」從動機入手,先問:「人為何犯罪? 」這個本體論問題一直以來是學界及常識的爭論焦點, 存在著兩種對立的主要學說. 其中一種作者戲稱之為
A〈壞人理論〉
犯罪是經過 理性考量的自利行為.****
這是法學和經濟學的觀點, 由於“犯罪”是反社會行為,觸犯刑法, 所以自主行事的 “罪犯”本質上是個自私而卑劣的 “行為人”.*** 他的名字是“壞人”.
犯罪學「古典學派」強調 犯罪行為的微觀面,定性為道德偏差. 社會為罪行所干擾及蒙污, 因此,懲罰罪行既重新恢復平衡,也合乎正義原則.***(有點像宗教的祓除儀式.) 刑事司法體系是正義的象徵; 抑制犯罪是患禍於未然;而懲教則是規管及糾正.
“壞人論”是社會大眾的主流想法,也是右派觀點, 受到 犯罪小說和影視節目所形塑; 並得到 “滅罪英雄”,政客和道德說教者的輿論支持.*** “滅罪英雄”指的是 警官,檢察官,法官,懲教官,感化官….. 等治安工作者; 而政客則盡力混跡其間,以爭取選票. 他們的出發點常關切於社會治安,或爭取業務資源.***
(從福爾摩斯開始,)在 “壞人觀”敘事中:“罪犯”處心積累; “良民”清白無辜; “英雄” 竭力維護正義;而刑事司法系統不可或缺. 由於這種刻板印象,大眾相信:犯罪者罪有應得;嚴刑峻法合情合理; 犯罪組織勢力強大;增強警務資源勢所難免. 治安工作是撲滅罪行的長程拉鋸戰,並且是 非黑即白的“正義之戰”. 防止罪行的重點落在 宣傳和阻嚇,隨機及黑點巡邏等(已證實為低效益的)策略, 而長刑期監禁被視為 “必要之惡”.
另一派是B〈受害者理論〉
犯罪者的動機是為了滿足 基本欲求,在選項不足的條件下出此下策.****
這是社會學和政治學的觀點,社會中的弱勢者由於選擇有限, 在本能驅力推動下,“迫於無奈”犯下罪行. 從調查中得知,犯罪行為與罪犯身處的境況(如收入,就業,教育,社區等等)密切相關,是外在因素(如經濟衰退,社會不平等…..)觸發了罪行. 所以,逼於時勢(如失業)的 “罪犯”本質上是個受逼的 “平常人”.**** 他的名字是“受害者”.
「實證學派」強調 犯罪行為的宏觀面,定性為社會病態. “整體社會”是 “個人罪行”的催化劑; 因此,調整社會才能消減犯罪現象,並且合乎科學原則.***** 刑事司法系統只是社會的維穩器; 抑制犯罪要正本清源;而懲教則是為了治病救人.
“受害人論” 主要是智識界的想法,也是左派觀點, 受到社會主義政客,學術界和社會工作者的支持. 他們的出發點常關切於社會福利,或爭取救濟資源.***
在 “受害觀”敘事中:“罪犯” 與常人無異,皆因人性易於行差踏錯; 反之, “社會” 充斥著不公不義,百病因而叢生; “英雄” 是社工而非警察;刑事司法系統只能定罪而不能滅罪. 這種觀點認為:犯罪者應該得到同情和康復,懲罰無關於滅罪; 嚴刑峻法有害無益; 犯罪組織並非病理而是病徵;增強警務資源不能減低罪案.(正如增加消防員不能減少火災一樣道理.)
因此,社會工程(如提高就業,緩和貧富懸殊等等.)才是撲滅罪行的本源所在. 防止罪行的重點落在改善社會生態,消除犯罪動機(如娼妓或毒品合法化.),關愛和輔導. 長刑期監禁則被視為 “必然之惡”.***
問題是上述兩種犯罪學觀點相互排斥,背道而馳!
〈孰是孰非?〉
其實「壞人論」早已遭到大量實證研究的駁斥,但社會大眾和政策制定者卻視而不見. 而「受害者論」則無法解釋何以在相同條件之下,罪犯和守法者群體互不相混; 面對相同的社會壓力,兩者的行為模式卻截然不同.*** (就連 “同卵雙生子”也一樣.)
本書認為犯罪現象成因極其複雜, 微觀面變數多元(從基因,家庭到教育因素均起作用.),宏觀面亦諸力交織難清(如經濟,族群,宗教等等.).**** 上述兩種 “化約論”觀點對於思考複雜現象非徒無益,而又害之. 正確的處理態度是依據實證調查, 改革傳統的低效益手段(如長刑期監禁和隨機巡邏),建立新式的針對性 「情境預防措施」以資應對.
至於改良社會體質根本上屬於整體國策範疇,超出犯罪學視野之外. 犯罪學家的職責應該是研究犯罪現象,提出防止罪行的政策建言. (“齊家治國平天下” 是政客的專屬事業和口號.)
根據統計,大多數罪行並非出於深思熟慮的 經濟利益或情感價值考量(如械刦案,騙局或謀殺), 而是 見財/色起意,與一時之氣.*** (如肢體暴力,性侵和小偷. 有趣統計:月頭出糧上街蒲,多了非禮,打架和小偷案件; 月尾冇水留係屋企打機,連盗竊案也較少. 月初罪案竟是月尾的兩倍之多!) 換句話說,是
Th.情境觸發了罪行, 而非罪犯計劃了罪行.*****
施暴者絕大多數是認識受害人的,過半是同居或前同居者. 那怕幫派火拼,也是意氣復仇遠多於設局滅門. J 既然多數罪行未經規劃, 在這個意義上, “壞人論” 其實涵蓋力度甚低.****
另一方面,“良民”在一般惡劣形勢下也甚少(夠黑心,夠膽色)犯罪, 顯示犯罪並非隨機行為,而是具有慣性.***(即呈現上癮模式.) 這種慣性與成長過程密切相關 (如虔誠教徒犯罪率極低.), 導致罪行呈現統計學上的人口特徵. ***** 青少年,男人,低收入/低教育階層,黑人群體的犯罪率大幅偏高.
就算在任一群體內部, “良民” 也佔了大多數, 尤其成年人甚少轉化為罪犯. 既然多數成年人能夠把持得住, 在這個意義上, “受害者論” 其實解釋力度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