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說1305蝴蝶效應經濟學

苦心豈免容螻蟻   香葉終須宿鸞鳳 (杜甫 古栢行)

演說1305

蝴蝶效應經濟學  (2000)

Butterfly Economics:A New General Theory of Social and Economic Behaviour

Paul Ormerod

(甲)    古典經濟學前設的反思

1「效用函數」假設

為了執著 “個人效用函數穩定不變” 這個工作前設,傳統經濟學將 “個人” 這個社會單子,塑造為:

a「封閉的」(即不受他人影響的);

舉例:別人愛吃甚麼和我愛吃橙全然無關。

b「一致的」(即內部無矛盾的);

舉例:我愛橙勝過梨,愛梨勝過蘋果,則我必愛橙多於愛蘋果。

 

經濟學家建立上述前設,不是因為他們愚蠢,而是因為當時沒有合適的數學工具可用來描述複雜的互動狀態。

 

(乙)    蝴蝶效應

2螞蟻實驗

昆蟲學家對螞蟻行為進行了一項實驗:

與蟻窩相等距離的兩處地方,各設置了性質相同,數量相等的食物堆。 這窩螞蟻出來覓食只有這兩處地方可去。

並且使到每堆食物經常保持著數量不變。 即是說,每被螞蟻搬走一顆食物,立即補充一顆上去。

實驗目的在於觀察 “蟻群” (而非個蟻) 搬運食物的行為,隨著時間過去作何變化?

 

先考量 “單一螞蟻” 的行為模式。

〈模式A〉 假設螞蟻是 “獨立特行” 的動物,即是說它的行為不受其他蟻的影響。

這樣的一隻 “行為蟻” ,(因為欠缺理性)其最初的一 “搬” 應該是隨機的,但接下來的搬運取徑則會受到「條件制約理論」 驅使,重複 “第一搬” 的做法。

那麽,每隻 “個蟻” 的行為打從開始便是穩定的,但其分佈則是隨機的。***

另外,從 “蟻群” 層次觀察,根據 「大數法則」,只要 “人口/蟻口”population足夠大,兩堆食物的蟻分佈便會靠近50:50。***

整體分佈狀况應該很早便已隨機地確立,且一經確立便不再改變。***

 

不過,我們素來知道 “蟻為社會的動物” 。

〈模式B〉假設螞蟻的行為本質上會受到其他蟻的影響。

事實上昆蟲學家早已知道螞蟻透過 “費洛蒙”—體外荷爾蒙, 在路上留下 “足跡” ,指引同僚前往食物源。***

這樣的一隻 “行為蟻” ,(因為具有某種理性) 無論初始的選擇如何,後來的搬運取徑便會受到 “別蟻” ,尤其是 “多數派” (因為留下較大量的費洛蒙) 的強烈影響,而向主流方向靠攏(或保持)。***

那麽, “個蟻” 的行為就算起初有所反覆,最終會趨於穩定,而與主流渾成一體。****

從 “蟻群” 層面觀察,兩堆食物的蟻分佈會隨著時間軸變化,*** 起初較可能出現 “拉鋸局面” ,然後天平傾向某一方,變動加速,最後蟻分佈達到100:0。

生物學者大都傾向這種想法。

 

3實驗結果

真正發生的是完全不同的結果,即使實驗持續進行很長的時間,對整個蟻群而言(即忽略任何單一螞蟻的行為) ,到任一食物堆取食的比例,會明顯地按 隨意的方式繼續波動。*****

蟻群的行為,正如人群一樣,具備非常複雜的特徵!

精細地描述一下,在大多數的時間上, “大多數的”螞蟻會到同一食物堆覓食 (儘管許多個別螞蟻可能頻密 “變節” ,但背叛的效果相互抵消。) ;換句話說,系統會維持穩定,比例傾側,而小幅變化。****

但是這種穩定性總會受到侵蝕, “蟻群” 終會改變方向,轉往非主流的食物堆。*****

有時候擺動幅度甚至相當大 (例如由80:20變為20:80) ,並且在相當短的時間內完成。***

 

4 “螞蟻模型” 的 “蝴蝶效應”

螞蟻實驗虐待了生物學者的心智,無論他們怎樣修訂實驗條件,螞蟻的行為都呈現相同的總體模式,但任何短期變動均不可預測。

經濟學者A. Kirman乘隙登場,拋出sense:(生物學者) 通過單一行動者(即 “個蟻”) 的行為模式來解釋整個系統 (即 “蟻群”的行為) 的行為模式,根本上是行不通的。*** 因為這是一個 “互動系統” 。

Kirman建立了「螞蟻模型」,成為這方面的研究先驅。

個別螞蟻的行為可以是 a自主而保持慣性的(即特立獨行,個人風格的。) ;

也可以是 b自主地改變主意的(即變幻自如,有型有格的。) ;也會是

c受別的蟻影響而加入或保持在主流群體或方向之中的。 (即人云亦云的,子曰:「吾從眾。」)*****

 

該模型表明:

A在短期內,蟻群行為的變動(呈現為百分比) 是無法預測的,就算對個蟻行為有所掌握也一樣不行。**** 因為對個蟻行為的掌握頂多只去到機率的地步。

 

B不過,這個系統在長期上有很顯明的形態。***

首先,在大部分時間裡百分比(相對地)趨於兩端化,****  接近50:50的情況相對稀少。証明 “蟻為社會的動物”。

其次,如果蟻群中較多個蟻傾向(b)自主地改變主意,即社會性較低,則系統較接近50:50的情況。***

反之,如果蟻群中較多個蟻傾向(c) 從眾,即社會性較高,則系統較接近兩端化的情況,並且不輕易逆轉。

 

5作者認為「支配螞蟻行為的原理也適用於人類。」*****

許多重要的社會與經濟場域都有 “螞蟻行為” 的主要特徵,*** 就是短期內不可預測,但長期會不知不覺地合併成有規律的模式。****

這証明了 “人與蟻皆為社會的動物”。

 

作者舉出了幾個場域,分別闢出章節討論,包括選舉、犯罪、投機市場、婚姻狀況…..

(丙)    有趣的學理延伸—–犯罪經濟學

6 諾獎得主G. Becker於60年代引領關於犯罪的經濟分析浪潮。

基於“理性選擇”的前設,對犯罪行為進行成本效益分析,得出以下的結論:

“犯罪”也可以設想為一個“市場”, 罪行的效益很明顯地就是其利得(如贜物),而成本則包括 a作業成本(如購置器材),b失手被捕的機率,c面對的刑罰。

(註:b和c相乘便是 “失手”的期望值expected value。)

刑法系統施加於犯罪者(ie廠商)的懲罰可以視為對 “犯罪供給”supply 徵收重稅, 從而削減了總供給量。***

所以嚴刑峻法可以減弱犯罪「誘因」而促進天下太平。***

 

7傳統犯罪學對這種分析大為嘩然。

根據犯罪學的觀點,刑罰的機率和嚴厲性,對抑止罪行作用不大,犯罪者很少考慮後果。 犯罪行為通常出自動機,*** 移除動機乃是首務之急。

美國 “自由派” 犯罪學者E. Currie 以 “傳染病擴散模型” 詮釋犯罪行為,認為“感染”是一種社會過程,犯罪亦然。****

犯罪不是經過理性考量而採行的策略, 而是受次文化驅動,***不計後果的行逕。 犯罪之前, 未及 “後悔”.

把病人關押醫院,不是應付傳染病擴散特別有效的方法, 解決本源在於阻絕感染而不在治療。 同理,解決犯罪問題,防患未然永遠重於事後制裁。***

 

犯罪學一般認為 “貧窮和失業” 是導致罪行的最大成因。*** 這與大量觀察相符,卻難以解釋“貧窮的農村”犯罪率低於“富裕的城市”,與及同一社區在不同的蕭條年代卻有著巨大的犯罪率落差。

 

8兩派的基本分歧,引致公共決策的重大爭議。

經驗証據不足以說明 “消極的誘因” 和 “積極的誘因” 何者對犯罪行為更具影响力.***

“消極的誘因”  指的是 阻止犯罪 的措施. 如嚴刑峻法, 掃蕩黑點.

“積極的誘因”  指的是 預防犯罪 的措施. 如就業輔導, 改造方案.

兩者之中應該以何者作主導, 是政策辯論的焦點. 經濟學者及警務界支持前者主導; 犯罪學者及福利界則支持後者.

 

9根據「螞蟻模型」進行的經濟分析則得出相當不同的觀點,並且足以較全面地解釋犯罪現象。

「犯罪螞蟻模型」是這樣建立的: 把社群分割成三個組別

N組—不可能犯罪的人, 即犯罪機率接近零的人群;

合理地概括大多數25歲以上的婦女, 和養老金領取者之類.

 

S組—現下沒有犯罪傾向, 但有可能犯罪的人, 即犯罪機率稍高的人群;

犯罪學文獻已有定論, 青少年男性犯罪傾向明顯較高. (當然實際上他們犯的大多是情緒性輕微罪行.)

C組—有犯罪傾向的人, 包括活躍的犯罪者. 即犯罪機率甚高的人群.

 

模型的關鍵處在於: 從時間軸上觀察蟻群在各組別間的流動狀況.****

即品行良好的蟻在何時, 以何等規模*** “學壞” ; 同理, 在何時, 以何等規模進而 “學成有所用”.

用行話說, 模型描述任一特定時間點 “犯罪組” 占社群比重的 變動過程.*****

因此, 這是一個動態模型.

雖然這個模型並不觸及 “好蟻” 學壞的原因和過程, 但根據 “感染論”, 其受 “壞蟻”影響, 則殆無疑問.

「螞蟻模型」的基本哲學是: 在蟻群中, 任一組別所佔比重愈大, 則其他組別的蟻加進這組別的機會就愈大.****

 

模型著重社會互動作用, 可以推導出以下兩點:

Th. 在任一 “次群體”(例如讀書會) 中,

A罪犯所佔比重愈大, 其他人轉化為罪犯的可能性愈大; 與及

B守法的人所佔比重愈大, 罪犯迫於壓力, 轉為守法的可能性愈大.***

 

結論: 個人根據外部因素形成自己的觀點 (外部因素包括社會和經濟狀況, 與及法律懲罰結構.), 然後用這觀點決定在組別之間移動.

個人並非根據 “經濟理性” 的方式為人處世.

 

10現象解釋

根據「螞蟻模型」,Th. 社區的人際互動力量愈強大, 即歸屬感愈強 (例如對黑社會堂口更加忠心.), 則人們受他人影響的力度愈大(參予犯罪更加活躍), 改變行為的機率愈低(很難做返正行).

 

農村社區歸屬感極強, 且自古篤信宗教, 人們很難學壞, 所以雖然貧窮但犯罪率極低.

城市最初人口由農村移進, 然而 “橘過江則變為枳”, 城市社區歸屬感薄弱, 只要外部條件有所變化 (例如失業賭輸), 個人容易變成罪犯. 罪犯累積到某個比重, 稱為 “關鍵點”, 正回饋力度加大, 犯罪率便會飈升.***

況且城市雖富而部分社區可窮(紐約雖富而哈林可窮), 則該區極易成為犯罪温床.***

同理, 一個高犯罪率的城市, 由於堅決(及有財力) 滅罪及施行嚴法(某種外部條件的變化), 罪犯 知所/被迫 稍為收斂, 起初遂有微薄成效. 問題是否能越過 “關鍵點”, 啟動正回饋機制, 而使犯罪率大降, 據「蝴蝶效應」, 此為不可知.***

所以, 紐約能滅罪, 不代表芝加哥可以辦得到; 也不保証紐約永遠不會墮落, 變回 “犯罪之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