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130519合約法(五)身份與形式

法律130519

合約法(五)身份與形式

蕭律師執筆

 

「合約身份」與「合約形式」Capacities and Formalities

 

甲〈合約身份〉

合約一方缺乏所需的 “合約身份”,此份合約對他是沒有約束力的。***

達合法年齡者才有 “完全的合約身份”full contractual capacity。***

 

但有幾種特例:

A社團法人Corporations(即依據某法例組識成的法人)

需依其組成的宗旨objects以決定其合約身份。 比如一間有限公司就需審視其「組織大綱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以決定其訂立合約的限制。

 

B神志不健全或醉酒者Persons of Unsound Mind and Drunkards

一般而言,和這等人協約是有效的,除非他們在協約時不明白合約的性質。

此類合約叫 “可推翻的合約”voidable contracts。 即是說,此等合約基本上是有效的,但有關人士須在合理時間內推翻它(使它無效)。*** 如果不採取推翻手段,它就是一份有約束性的合約。

 

C未成年人Minors

所謂未成年人,暫不作詳細解釋,普通法國家一般是18歲。

未成年人的合約分三類:

(i)普通法下有效的合約: 售賣日常必需品necessaries與未成年人是有效的。

必需品是指在購買時適合他們生活條件及實際需要的物品。 未成年人的財富及社會背景決定甚麽才是 “必需品”。 奢侈品在任何時候都不屬於必需品。

Nash v. Inman, 1908指出未成年人需付物品的合理價,不是合約價。

與未成年人所訂的教育、學徒或類似合約,如果對未成年人是有利的,同樣獲法庭支持。 一個未成年人與足球代理人的合約被裁定是可以推翻的。 同樣,一份與未成年人簽署的芭蕾舞蹈學徒合約也不獲法庭接納。

 

(ii)可推翻的合約:  此類是達成土地買賣或租賃、買賣股份的合約,合夥合約等。此類合約基本上是有效的,但未成年人可推翻此等合約,但必須在還未成年時、或成年後一段合理時間內推翻。

(iii)其他合約: 指某些受特別法例管制的合約。

 

 

乙〈合約形式〉

所謂合約,不一定需要文字寫出來。 但有一些合約不單要文字,甚至需要用契據成立之。

必需用契據的合約contracts by deeds—– 所謂 「契據」是指一份莊嚴的立據形式,需經立據人簽字、蓋印(無色凹凸壓印或圓形紅標貼)、由見證人簽字見證等程序。

地產業權轉移conveyance of legal estate in land、三年或以上的租約等,必需以契據出之。 一些 “無約因的餽贈合約” 也是,譬如父親將一些動產或不動產給兒子就需用契據。

有些合約不一定要如契據那麼嚴格要求,但需有文字證明其存在evidenced in writing。 買賣土地或土地的權益interest in land的合約必須用文字列出所達成的所有條欵,並由雙方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