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140219合約法(十三) 非法及 無效合約2

法律140219
合約法(十三) 非法及 無效合約2
Illegal and Void Contracts 2
蕭律師執筆

〈非法的後果〉
首先考慮的是合約雙方的意圖。 如果合約在形成時是非法的(如合作去犯罪及法律明言禁止的合約),雙方不能起訴獲取合約上的權利。*** 即使合約看來是合法,但卻要達致一個非法的目的,其結果與前述相同。
如果合約形成時是合法,但一方(而非另一方)利用合約作非法用途,清白的一方可以據合約起訴。****

Oom v Bruce, 1810:1810年,原告代替一個俄羅斯貨主在英、俄兩國開戰後替船上的貨物購買保險並繳付保費,貨船已離開聖彼德堡並在赴英途中。但原告完全不知道,並在當時情況下也不可能知道,兩國已經開戰這件事。 船隻及貨物被俄羅斯當局扣押並帶回聖彼德堡。原告成功起訴並取回保險費。大法官認為被告顯然知道兩國已開戰,但卻利用合約去達成非法目的,而原告的權利不應受到被告犯罪意圖而受影響。 大法官認為假如原告也知兩個已開戰,合約就真的成為非法了。

所以,基於合約是否在成立時已是非法,和合法合約達成後以非法手段執行之,其後果就大有分別。

1. 成立時非法
(a)合約無效,任何一方不能控告對方。

(b)金錢與物品在合約下交付與轉讓不能追討。
Taylor v Chester, 1869:原告將一張五十英磅鈔票的一半昨為還欵的抵押品。欠欵是在被告經營妓院所花的。被告拒絕交回半截鈔票,原告的起訴被法庭撤銷。法庭認為合約的基本性質是不道德,因此是不合法的。

但以上原則是有例外的。首先,追討的一方並不需要依賴該非法合約。
所以在Bowmakers Ltd v Barnet Instruments Ltd, CA1945案中, 原告在一份非法的租買合約hire-purchase contract下,將機器工具交付與被告。但被告將其中部份工具賣給與他人。 這個不法的售賣使租買合約終止,但原告只是以物主身份起訴而不須依賴非法的租買合約去追訴。

其次,雙方都參與非法交易。但雙方犯錯程度並不同等,犯罪較少的一方可以追討,譬如法例的目的是保護某一階級的人,而原告人是其中一分子。
又再舉例,法例禁止業主向租客收取潤金premium,租客可向業主依據非法租約向業主討回潤金:Kiriri Cotton Co Ltd v Dewani, AC1960。

第三,如索償人在非法合約執行前「懺悔」,懸崖勒馬,亦容許追討。法庭認為不一定要真的懺悔;由非法的勾當「撤回」已算充份:Tribe v Tribe, CA1996。

(c)相關的交易亦完全無效。
在Fisher v Bridges, 1854案中,A同意賣給B一塊地作抽彩獎票用途,那是非法的。 A正式以契約deed將那塊地轉到B名下,但B仍欠A£630。後來B再簽一張契約,同意將來會還給A£630。A起訴要執行此契約。B的抗辯是「原告很清楚知道,協議購買該地的意圖與目的是用作非法抽獎用途的」。 大法官認為既然契約的保證是來自最初的非法交易,涉事者又相同,兩者法庭都不能支持執行。

2. 執行時非法
合約成立時合法,但一方意圖利用該合約作非法用途(即一方無辜而另一方有罪),其結果是:
(a)有罪的一方不能追討損失:Cowan v Milbourn, 1867

(b) 有罪的一方不能追回已支付的金錢或已轉讓的產業,除非他的追討不須倚賴該非法合約;有罪的一方可以依據附屬合約collateral contract追討,如果主合約可合法地執行—- 有些合約如不依法例執行可變成非法。
在Strongman Ltd v Sincock, 1955中,原告是一間建築公司,同意將被告(一位建築師)的屋現代化。根據法例,工程未獲政府工程部許可而開工是非法的。在合約達成前,被告口頭同意他自己會獲取有關許可。原告施工用了£6,359,但實際只獲取有關部門批准使用£2,150。被告交付給原告£2,900,但以工程非法執行為由,拒付餘數£3,459。
追討結果失敗。 法庭認為原告無法避免違法的後果而將工程合法化的責任拋給被告。 但上訴庭認為原告既已在施工前將獲取有關牌照的責任付托與被告,因此原告可被視為「無辜者」,而法庭容許他以獨立理由追討。被告在施工前應允獲取有關牌照,而約因是原告保證替他施工,這便構成一個有效的附屬合約。

〈成文法下無效的合約〉
有若干合約是被法規明言無效的,眾所週知的是《賭博條例》。 這條條例規定賭博是非法的。 例外包括在社交場合或有執照的會所賭博或另經批准的賭博,如賽馬、六合彩。 若干種類的限制性貿易合同restrictive trading agreement亦被宣佈無效,在稍後會講述。

〈普通法下無效的合約〉
若干合約在普通法下是無效的:
(1) 攆走司法裁判權的合約無效。
妻子協議不去離婚法庭申請贍養費是違反公共政策,因而妻子仍可申請:Bennet v Bennet, CA1952。

(2)傷害婚姻地位的合約無效。一份合約限制一方結婚的自由(除非限制是雙方的)是無效的。但在雙方訂婚的合約中為將來可能的離異作出安排是有效的(Shelly v Paddock, CA1980)。

(3) 限制貿易合約表面prima facie無效。 此類限制引起不少訴訟,在下再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