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NSE隨筆141003
「公民抗命」入門
執筆人:蟬
近日,爭取「真普選」運動發生激烈變化, 學聯號召全港大專院校罷課;而「佔領中環行動」提前啟動,更令香港出現前所未見的示威模式:巿民大規模佔用主要路面,癱瘓交通,並以相對和平的方法表達訴求。
自發、無推動領袖、和平等多種元素的組合在香港可算是相當新鮮,令不少老派社會運動搞手大感意外和欣慰,美稱之為「公民覺醒」。
在眾多特質當中,最具爭議性的是「違法」。*** 執政者一直指陳「佔領中環」的活動是非法的,參與者將面臨法律責任; 而參與者亦清楚知道自己的行為違法,並作出心理準備去承擔後果。 活動發起人辯稱這是「公民抗命」,是現代文明社會人民表達訴求的一種和平且具影響力的途徑。
到底甚麼是公民抗命?又為何明知而故犯?
〈公民抗命的元素〉
「公民抗命Civil Disobedience」的說法首次在美國作家Henry Thoreau的同名文章中出現。 Thoreau因拒絕繳交政府徵收的 “墨西哥戰爭稅” 而被判監。他是一個「小政府主義」者,認為社會應該儘量抗拒政府的干涉,遂以拒稅來作出抗議。 此後,舉凡人們以違法行動抗議不滿意的政府政策或立法, 便被稱為「公民抗命」。***
守法原是公民的義務。 人民認為個別法律或政策不公義,可以遵循程序經由立法機關作出修訂。 人民也可以透過合法的抗議活動去表達不滿,將民意傳遞給政府或立法機關。 但當此路不通之時,便得透過非法的途徑去表達:此即公民抗命。
公命抗命並沒有嚴謹的定義, 歷史上許多對政權和法例的不滿申訴都被視為公民抗命的例子,當中包括印度 聖雄甘地和美國 馬丁路德金的所作所為。 雖然諸多事例的手段、過程與背景千差萬別,但學者仍嘗試為「公民抗民」下定義,當中以美國殿堂級政治哲學家 羅爾斯Rawls的說法最具影響力。
羅氏的觀點被學界評為 “最狹窄觀點”:即對各種元素均提出較為嚴謹的要求,而學界一向對於應包含何種元素則無大爭議。***
A. 謹慎而認真Conscientiousness
在公民抗命中,抗命者disobedient抱持嚴肅、誠懇的態度,深信自己合乎道德地違反法律。***
原始的抗命,如Thoreau,抗命者以違反他們反對的法律來表達訴求。
但在實際操作當中,被針對的特定法例可能無法在生活中加以違反。 例如2014年台灣的 “318佔領立法院事件”,抗命的對象是《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在這種情況下,抗命者一般會選擇違反一些傷害性較少的法例, 如擅闖trespassing和佔領等。
羅氏認為公民抗命針對的法例, 應該只限於違反公義原則principle of justice:管治者不尊重人民平等和自由的權利。*** 但學界一般認為,應以較寬鬆的準則去看待它:即該法例違法了社會的整體利益。***
抗命者的認真態度亦反映在對違法後果的承擔之上。**** 抗命者一方面堅信自身道德上的正當性; 另一方面,為了表示對法治的忠誠,願意為干犯法律負上責任。
B. 溝通Communication
法律是以武力為後盾的,在現代社會體現為懲罰。 法律透過懲罰與社會溝通:除了向過去的同類行為作出譴責,還為未來的行為作出規範指導。
公民抗命是一種與懲罰平行parallel的溝通:透過違反過去訂立的法律,向當權者反映不滿, 藉此謀求改變,所以是一種社會向法律的反向溝通。****
C. 公開宣傳Publicity
羅氏認為公民抗民必須公開並且大肆宣傳。 為了將不滿的觀點傳達給執政者,抗命者應事先通知政府和大眾其意圖與行動。 預告行動可能引致各方的阻止,所以特定情況下需要策略上保持低調。
公開與宣傳更能讓大眾覺得抗命者有誠意與掌權者溝通, 並將事件解決。***
D. 非暴力Non-violent
出乎意料地這是一個比較具爭議性的特點。
一般認為非暴力的抗命可減低違法所帶來的負面影響,更有學者認為公命抗命本質上便是非暴力的。 非暴力可以避免激發當權者的敵意, 降低他們使用暴力鎮壓手段的合法性,也可以減少人民對活動的反感。
反對意見卻指出:非暴力主張的背後精神模糊,若是為了減低因抗命行動而對社會造成實際的傷害, 則個別合法抗爭行動,如救護員罷工,所帶來的傷害可能更大。
又或抗命者向自身施以暴力,如自焚等行為,除了不對其他人造成傷害之外,可能更有效地宣傳了活動。
羅氏甚至認為,在個別情況下, 有限度的暴力可以提高溝通素質。****
資料來源: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Civil Disobedience》
http://plato.stanford.edu/entries/civil-disobedience/
和平佔中的《抗命手冊》
http://oclp.hk/index.php?route=occupy/activity_detail&activity_id=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