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150626
刑事法(二十一) 無罪辯護5
蕭律師執筆
〈錯誤〉
錯誤,嚴格而言不算是一種辯護;它通常與其它辯護並行及重叠。
舉例說:被告在被檢控毆打罪時提出自辯,說他錯誤使用所需的武力。這就是在Beckford(1988)案所發生的事。被告是警員,他射殺一名嫌疑犯,被控謀殺。他誠實相信嫌疑犯將襲擊他,因而感到要作出反應以保護自己,自辯成功。
〈事實上的錯誤〉
嚴格而言,事實上的錯誤並非一種辯護。 但對事實作出 “誠實的誤信”,從而否定構成罪行所需的犯罪意圖,是足以免責的。
Morgan(1976)
X和他的朋友一直在喝酒。X鼓勵他的朋友們和他的妻子性交,並稱他的妻子會反抗,但她只是做做樣子而已,不會當真。朋友們確實去做,完全不理會她的反抗。他們否認強姦控罪,聲稱她是同意的。上議院認為一個誠實、儘管如何無理,相信受害人同意,已足夠免責,從而否定犯罪意圖的存在。
(但事實上在此案中,上議院撒銷上訴,因大法官認為陪審團不相信被告聲稱所犯的是 “對事實有所誤判”。此案的裁決導致後來對強姦定義的修改。2003年英國《性罪行條例》重新修訂,指明受害人同意的辯護只適用 “對事實的相信是合理的”。)
William(Gladstone)(1983)
被告弄錯受害人是一個行兇劫匪正在襲擊一個青年,他把受害人打走並使受害人身體創傷。受害人其實只是一名過路者意圖捕捉該青年,因該青年曾搶劫並襲擊一名女人。被告被控毆打引致受害人身體損傷。被告聲稱他誠實相信受害人正在襲擊該青年,所以他(被告)可用合理武力去阻止罪行發生。他被判罪成,不服上訴。上訴庭撤銷下院的裁決,判被告無罪,理由是控方須反證被告能作出誠實相信的可能,並裁定如果相信是誠實的,合理與否是無關重要的。
必須指出,在自衛與防止罪行之時,仍需有使用武力的合理度。被告可依賴一個不合理的錯誤嘗試去自衛,例如他不合理地以為自己被襲擊,或不合理地以為自己遭受比自己更大的襲擊。無論如何,他只能使用合理的武力,即是說他只能用所需合理的武力去抵禦所理解的襲擊。
如果被告因自己引致神智不清(如醉酒或服食藥物,下講詳論)而對事情有所誤判,這不能否定犯罪意圖,即使錯誤是誠實的。
O’Grady (1987):
D(被告)與V(受害人)經一天的狂飲後一同睡著。 D睡醒時發覺V在襲擊他,起而以重擊作還擊,認為是自衞。格鬥完畢,D再睡。當他睡來時發現V由於傷重已死去,而重擊是由鈍和尖兩種物體做成的。D被控謀殺,但被裁定非自願誤殺(將來詳論)。
D不服上訴,辯稱原審法官所說對他(D)的裁決應根據他在醉中 “錯誤地相信被襲擊”是對的,但原審法官錯在沒有說武力使用合理與否應以他對環境的理解程度作判斷,而不須是客觀的。
上訴庭撤銷上訴。 它採取比原審法官更狹隘的法律觀點,認為被告「以自衞而言,如錯誤是因被告自我引致神智不清而引起,就不能依賴以 “錯誤相信被襲擊”為由作辯護。」這個原則適用於「特定意圖specific intent罪行」,例如謀殺;以及「基本意圖basic intent罪行」,例如非自願誤殺。
O’Grady的上訴庭案例後來在O’Connor (1991) 案再獲確定,認為此原則適用於所有案件在自衞中所做成的錯誤,無論是特定意圖罪行或基本意圖罪行。
〈法律上的錯誤〉
“法律無知”不是一種辯護。
所以,如被告有犯罪行為,並有犯罪意圖,不能說他不知所做的原來是一種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