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150715
刑事法(二十三) 無罪辯護7: 非自願神智不清
蕭律師執筆
<非自願神智不清 Involuntary Intoxication>
假如你的飲品被別人混入酒精,你不知道而飲下,醉了或神智不清,然後犯案,你覺得自己會被寬恕嗎?當然不是。如果你在此情況下駕車,你仍會被判違反《道路交通條例》(香港和英國都有相關法律— 在血液含有超出限制酒精濃度下駕駛或支配一輛汽車均屬違法。)。
Kingston (1994) :
被告D有戀童癖paedophilia。 他和一對夫婦曾有爭執。該對夫婦為了陷害被告,安排男人X把一個十五歲男童帶到D的室中。據控方所言,而陪審團又接受的事實是,X把男童拖到D的室中。當男童睡著時,D回到室中對男童有不雅動作。D對男童的一切俱由X以相機攝錄下。
D被控對男童猥褻侵犯indecent assault(現已取消,改為性侵犯sexual assault)。他辯稱在不情願下被灌醉,因X在他的飲品內混入烈酒。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指出,就算他們獲得結論: “認為D曾侵犯男童,只基於X秘密加入烈酒而影響其行為” ,也不能判D無罪; 亦不能基於D神智不清而否定其犯罪所需的心理狀態, 因而判D無罪。另一方面,原審法官同時引導,如果陪審團的結論是 “不自願醉酒的D並無意圖(或不可能有意圖)作猥褻侵犯”,他們應判D無罪。
陪審團最後判D有罪。D上訴至上訴庭,成功推翻判罪,但控方又在上議院成功推翻上訴庭無罪的裁決,認為原審法官已對陪審團正確闡述有關的法律原則。上議院的理由可能是基於防止「假非自願口實」;很難界定自願或非自願醉酒的界線。如果我不知道你給我飲的氈酒的強度,我飲了它而醉倒,那麼算是自願還是非自願醉酒?毫無懷疑上議院受到D承認有戀童癖的影響。
但判D有罪是否只限於這件特別的案件?道德上的考量應否影響刑期或刑責?在1944年的Sullivan案的被告辯護結案陳詞: 「這是一個不公平的性格測試,偷偷地不顧一個人的努力抑制, 而迫他去面對一種他一向避免的誘惑。當D處於一種不值得被譴責的失衡狀態時,在那種狀態下做出非常的行為,而此種行為是在案發時很例外的環境下產生的結果。」
英國《法律委員會》在2009年的報告中,對被告的「非自願神智不清」狀況作以下考慮的建議:
(1)在考慮被告是否作出「主觀的錯誤」時, 不應考慮其錯誤因素的性質;
(2)無論如何,如果被告的辯護是依賴「事實的錯誤」,他或她的精神狀況是有所關聯的。
怎樣情況算得上「非自願神智不清」是無法窮舉的。
但起碼以下的情況算是如此:
(1)麻醉劑的使用未得到被告的同意,譬如被告的朋友偷偷地將伏特加酒加進被告的檸檬水;
(2)麻醉劑是在威嚇下使用的;
(3)被告使用麻醉劑時不知道或不相信那是麻醉劑;
(4)麻醉劑由醫生處方,其使用是作正當醫學用途的。但如果醫生指示服用後不得飲酒,而被告違反醫生指示,或不依指示服用過分的劑量,他的神志不清就算是自願。
如果神志不清是由於服用非危險性藥物,即使藥物過分服用,亦不算是自願。所謂「非危險性藥物」是指那些一般不會有不可測或暴躁的後果,如鎮靜藥物或催眠藥物之類。
但如被告粗心大意服用非危險性藥物以致神志不清,那就算是自願。上篇所述Hardie(1984)案是一個例子。
雖然被告的神志不清不是完全非自願,但已「差不多」是非自願,亦被視為「非自願」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