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書札記160429正義戰爭(二) 交戰規則

讀書札記160429
正義戰爭(二) 交戰規則
掌門執筆

〈交戰規則〉
軍人在交戰中有 “權利”殺死對手, 但必須給予尊重和 “善待”, 這是「作戰正義」的基本精神.*** 至於具體的規範和限制, 就是「交戰規則」.

戰爭本質上是習俗, 所謂 “約定俗成”,故必內含規範. 西方的戰爭規範來源於歐洲歷史悠久的貴族「決鬥」習俗, 而總成於文藝復興時期意大利盛行的 僱佣兵戰爭.****
決鬥的目的不是殺人 (殺人應該圍堵和伏擊,有興趣可參閱《說史141015
決鬥習俗的興衰》.), 而在乎榮譽.*** 榮譽是貴族之間的身份認同, 他們在乎貴族對手,甚或敵國貴族的觀感, 但並不在乎屬下農民的看法. 決鬥習俗把殺人行為的範圍(決鬥雙方)和 手段(武器使用和出手尺寸)鎖定, 例如不得場外報復,不可偷襲等等, 從而限制了復仇暴力的無止境蔓延.***

戰爭習俗同樣地把戰鬥的範圍 (交戰狀態中的職業軍人)和 手段 (戰術運用和交戰時空)鎖定, 從而限制了武力使用的無止盡深化.*** 歐洲戰場的交戰規則發端於近世初期的僱佣兵戰爭, 主要精神是將戰爭競技化, 追求在技術上分出戰役的勝負.*** 勝負既定,軍人的任務立即終止, 兩國進入外交談判,交割利益. (很有點中國春秋時代的氣息.)

「交戰規則」分為兩組:第一組規定軍人何時可以殺人, 與及可以怎樣殺人; 第二組規定可以殺那些人.****
前者規定了宣戰和停火的相關義務, 禁止了化學武器和戰術核武; 後者定義了殺害戰俘和平民為戰爭罪行.

第一組是技術性規則,具有較高可變性, 經常隨著時空環境,社會變遷,科技進步, 外族征服者來臨而改變.*** 舉例, 當今之世 狙擊手至為 “有型”, 但在 拿破崙戰爭時代則是卑鄙行逕.
這組規則就算有所變化, 也不太影響戰爭的道德結構.*** 作者舉了一個有趣的虛擬例子:假設在石器時代部落戰爭中, 各部落一致同意將箭矢上的定風羽毛拔除….. “昔時飛箭全無目”, 將會是一項非常人道主義的 “公約”, 大幅降低死傷率而又不致擾亂分出勝負.

第二組才是戰爭倫理的核心所在, 目的是將某些類別的群體劃出殺傷範圍之外.
這組規則較具惰性, 與社會制度和技術改進關係不大. 其基本精神源自封建貴族社會, 即 “戰爭是戰鬥人員之間的抗爭”, 與平民、婦女和奴隸無涉. 到了近代, 保護範圍擴及傷兵和戰俘.

戰爭規範在歐洲持續發酵數百年,最終以1864年「日內瓦公約」修成正果. 1949年的敲定版四部曲成為當代世界通用的戰爭遊戲規則, 既是 成文的國際法(由海牙法庭執行), 又在哲理上定義了戰爭的「人道主義」.****

〈規則背後的哲學〉
「現實主義」宗師 克勞塞維茨 在其經典著作「戰爭論」中申述, 在戰爭中 “先發制人” 理所當然,並不構成道德污點. 然則戰略上的主動侵略與及戰術上的 “兵不厭詐” 都是現實操作,不應加以道德判斷 , 強存弱亡,如此而矣.
由此導入他的「無限制戰爭觀」, 認為戰爭一經啓動,便會按照其內在「正回饋機制」不斷自我升温, 帶來起碼是一方面的毁滅. 在這種 “不是你死,便是我亡” 的想法下, 交戰雙方並無選擇餘地,因此其行為不應該受到道德譴責.*** 這種思想影響兩次大戰前的德國人甚深, 最終釀成家國鉅禍,世界遭殃.

「正義戰爭論」者也同意 “有選擇自由才有責任; 無選擇自由則無責任” 這一康德式前設, 但卻不認為政治家和軍人面臨戰爭的時候毫無選擇之餘地,就算在戰事進程中依然如此, 因此他們難逃道德批判. 觀乎前文 隆美爾和 杜魯門兩個例子, 天日昭昭,賢懦立見.

根據上述 “選擇自由導出責任” 原則, 封建制度或募兵制(ie僱佣兵) 的軍人從事戰爭屬志願性質,不論其動機是為了榮譽或金錢, 他們要為參戰行為負上責任. 反之,徵兵制之下入伍是國民義務, 他們沒有選擇的自由,因而沒有戰爭責任.****所以,在於現代國家,開戰責任與軍人無涉.

另外,有趣的推演:在戰場上面,交戰雙方都清楚知道這是場殺戮遊戲, 不是殺人,便是被殺,沒得選擇, 因此殺死對手沒有責任.*** 如此推出「軍人在戰鬥中有殺死敵人的權利」.
但若對手已然投降了呢? 「投降」定義為選擇放棄戰鬥和抵抗,戰俘因而要解除武裝,服從對方的命令. 這樣一來,勝方也就喪失了殺死戰俘的權利, 殺俘是罪行. 更有趣的是,戰俘同樣喪失了殺人權利, 他可以逃跑,但不可以襲擊守兵.*** 如襲擊警衛,便是違反公約, 恢復交戰狀態,守兵當然有權把他殺死.

根據同樣道理,平民並未參與戰事,軍人也就沒有殺他的權利, 殺死非戰鬥人員是謀殺,下令殺害平民則是戰爭罪行.

《正義與非正義戰爭Just and Unjust Wars》Michael Walzer (2000第三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