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說1605正義與非正義戰爭
講者:掌門
《正義與非正義戰爭Just and Unjust Wars》Michael Walzer (2000第三版)
作者是美國政治哲學家,專長「戰爭倫理學」. 本書於1997年初版,與 羅爾斯John Rawls的《正義論》(1970) 和 諾克齊Robert Nozick的《無政府、國家與烏托邦》(1974) 同為復興政治哲學的名著. 本書的不凡之處在於所有論證均基於歷史事實, 這與歐陸同類論述喜歡出以艱澀的概念推演, 與及英語學界喜歡運用完美的虛構例子大異其趣.
何謂〈戰爭倫理學〉?
「戰爭倫理學」是政治哲學的分支,旨在探討有關戰爭的道德問題. 在所有問題中最先決的是 “發動或參與戰爭行為”的正當性, 西方思想傳統對此有三種不同的見解.
首先是源出基督教的「和平主義」, 根據 基督的“右臉左臉教誨”, 行使暴力,尤其是戰爭,從本質上就是不道德的. 如此,世上沒有任何 “正義的戰爭”, 所有戰爭都先天上不具正當性.*** 這見解陳義甚高, 惜乎既不能解釋人類社會自古即存在大量暴力行為的事實, 也沒有提出任何解決衝突的實際手段,*** 故而從未成為指導國家外交決策的理論.
其次是「現實主義」, 認為國家的本性必然要追逐自身的 利益、權力和安全, 基於 “生存空間” 有限,戰爭是無可避免的. 既然難免一戰, “先發制人,後發則制於人”, 那麼先動手的人只是更聰明而不是更失德.*** 甚者,戰爭一旦開打,則 “不是你死,便是我亡.”, 必然遵循「升温原則」而不受限制. 戰爭中一切求勝手段都是實務,也與道德毫不相干.*** 戰爭只是殘酷的現實, 所以戰爭行為不應該受到道德的約束.
戰爭既無關乎道德, 則所有戰爭都先天上具有正當性.**** 現實主義從根本上否定道德話語在戰爭, 甚至一切國際事務中的意義.**** 由於這種觀點十足邪惡, 故而被當今之世奉為圭臬.
第三種見解是「正義戰爭論」, 認為戰爭作為人類社會的特殊行為,應該接受一般社會規範的裁決, 故而無例外地適用於日常的道德判斷.**** 正義戰爭論肯定道德話語在戰爭(當然也涵蓋一切國際事務)中的意義, 這與現實主義背道而馳.
正義戰爭論者針對現實主義者認定 “戰爭無可避免” 的說法, 指出歷史上「大多數情況下, 行動者其實有選擇的自由. 」.**** 只要審視自由行動者提出的開戰理據,就可以用日常道德判斷來判分正邪. 在「有選擇自由即有道德責任」這一更深層前設上面, 兩派卻意料外地一致,都是源出 康德的哲學思想.
根據這種說法, 侵略戰爭的發動者(如太平洋戰爭中的日本.) 不必然要這樣做,因此要背上道德責任; 反之,純粹自衛者(如中國) 沒有選擇的餘地, 因此沒有道德責任. 這証立了「侵略戰爭是不義的; 防衛戰爭是正義的. 」;同理,在戰爭中沒有必要殺害平民和虐待戰俘, 因此這兩種行為都是不正義的.
還有一點很有趣,現實主義者指出在國際事務(包括戰爭)層面, 儘管所有國家都滿口道德和意識形態說詞,但其行事卻是全然務實的, 証明根本沒有道德可言. 正義戰爭論者同意國家行事真的是這樣醜惡, 但這反過來適足以証明道德在國際事務上面具有批判力度, 不然,為甚麽要粉飾 “道德門面” 呢?
作者是第三派的主要理論家,本書則是他最重要的著作.
〈正義戰爭論〉
對戰爭進行道德判斷,有兩個獨立的面向:A參戰各方的開戰理據, 稱為「開戰正義」; 與及 行動者在戰争中使用的手段,稱為「作戰正義」.
戰爭的這兩個面向是分離的, 完全有可能在正義的戰爭中採用邪惡的手段. 例如美國在太平洋戰爭中是正義的一方, 但是杜魯門總統下令投擲原子彈,卻是極其邪惡的戰略手段. 反之,邪惡的參戰方也有可能奉行正義的作戰守則. 例如納粹德國在二戰中是邪惡的一方, 但北非戰區總司令隆美爾將軍違抗 希特拉屠殺戰俘的命令,堅決遵守日內瓦公約,卻是難能可貴的正義行為.
決定戰爭的是政治家,執行戰爭的是軍人. 因此「開戰正義」由政治家負責; 而 「作戰正義」則由軍人負責.****
舉例. 在御前會議上投一致票贊成發動太平洋戰爭的全體日本內閣成員都被判為甲級戰犯. 但在前線作戰的將領卻很少“有幸”被判甲級, 要去到負上“南京大屠殺”責任的 松井石根大將這般級數才夠資格.
政治家拍板戰爭, 他們是有選擇自由的,因此必須負上道德責任; 軍人受命作戰,沒有選擇的自由,因此不須為戰爭本身負責. 但軍人在戰場上是自由行動的, 因而要為戰爭的流程負上道德責任.***
〈開戰正義〉
一般而言,主動侵略他國領土,霸佔或控制其資源和人口, 為此發動戰爭被視為極度邪惡.***
舉例, 1990年伊拉克入侵 科威特遭到舉世譴責. (此處要注意科威特自古是伊拉克的一個省份, 就伊拉克來說是 “光復故土” 而非侵略他國.) 另例,1991年「海灣戰爭」,聯合國派遣34國部隊“進出”科威特, 驅逐伊拉克軍,恢復原來政權, 此乃“興滅繼絕” 春秋大義, 又由國際社會携手 “大公無私?” 地進行,當然舉世皆目為義舉了.
由此卻引出了一個帶有危險性的議題:在聯合國公議下,由成員國共同出兵靖亂拯民, 就算挑起戰爭,現今在國際上被視為是正義之舉.***
再看一例, 1999年 北約出兵塞爾維亞,也算是拯黎民於水深火熱, 可惜此舉並未獲得聯合國認可,(事實上聯合國早前剛否決了自身出兵的動議.) 然則其“正義性”夠不夠斤両呢? 另者,北約又算不算是個中型的 “國際社會”呢?
如果這場 “北約vs塞國之戰”的正義性獲得通過的話, 更有一例,2003年美國實行「單邊主義」,伙同 “三數知己”, 借口抑止 “大殺傷力武器” 入侵伊拉克,又該怎樣看? 這場「伊拉克戰爭」擺明夠邪惡, 但美國的右派人士仍振振有辭,認為只是海灣戰爭的不完美延伸.
當今有關國際出兵干預暴虐政權,以解民倒懸; 又或推翻軍事政變,以恢復民主制度, 已成為「開戰正義」的最富爭論性議題.
〈交戰規則〉
軍人在交戰中有 “權利”殺死對手, 但必須給予尊重和 “善待”, 這是「作戰正義」的基本精神.*** 至於具體的規範和限制, 就是「交戰規則」.
戰爭本質上是習俗, 所謂 “約定俗成”,故必內含規範. 西方的戰爭規範來源於歐洲歷史悠久的貴族「決鬥」習俗, 而總成於文藝復興時期意大利盛行的 僱佣兵戰爭.****
決鬥的目的不是殺人, 而在乎榮譽,*** 榮譽是貴族之間的身份認同. 決鬥習俗把殺人行為的範圍(決鬥雙方)和 手段(武器使用和出手尺寸)鎖定, 例如不得場外報復,不可偷襲等等, 從而限制了復仇暴力的無止境蔓延.***
戰爭習俗同樣地把戰鬥的範圍 (交戰狀態中的職業軍人)和 手段 (戰術運用和交戰時空)鎖定, 從而限制了武力使用的無止盡深化.*** 歐洲戰場的交戰規則發端於近世初期的僱佣兵戰爭, 主要精神是將戰爭競技化, 追求在技術上分出戰役的勝負.*** 勝負既定,軍人的任務立即終止, 兩國進入外交談判,交割利益.
「交戰規則」分為兩組:第一組規定軍人何時可以殺人, 與及可以怎樣殺人; 第二組規定可以殺那些人.**** 前者規定了宣戰和停火的相關義務, 禁止了化學武器和戰術核武; 後者定義了殺害戰俘和平民為戰爭罪行.
第一組是技術性規則,具有較高可變性, 經常隨著時空環境,社會變遷,科技進步, 外族征服者來臨而改變.*** 舉例, 當今之世 狙擊手至為 “有型”, 但在 拿破崙戰爭時代則是卑鄙行逕.
這組規則就算有所變化, 也不太影響戰爭的道德結構.*** 作者舉了一個有趣的虛擬例子:假設在石器時代部落戰爭中, 各部落一致同意將箭矢上的定風羽毛拔除….. 這會是一項非常人道主義的 “公約”, 大幅降低死傷率而又不致擾亂分出勝負.
第二組才是戰爭倫理的核心所在, 目的是將某些類別的群體劃出殺傷範圍之外.
這組規則較具惰性, 與社會制度和技術改進關係不大. 其基本精神源自封建貴族社會, 即 “戰爭是戰鬥人員之間的抗爭”, 與平民、婦女和奴隸無涉. 到了近代, 保護範圍擴及傷兵和戰俘.
戰爭規範在歐洲持續發酵數百年,最終以1864年「日內瓦公約」修成正果. 1949年的敲定版四部曲成為當代世界通用的戰爭遊戲規則, 既是 成文的國際法(由海牙法庭執行), 又在哲理上定義了戰爭的「人道主義」.****
〈規則背後的哲學〉
「現實主義」宗師 克勞塞維茨 在其經典著作「戰爭論」中申述, 在戰爭中 “先發制人” 理所當然,並不構成道德污點. 由此導入他的「無限制戰爭觀」, 認為戰爭一經啓動,便會按照其內在「正回饋機制」不斷升温, 帶來起碼是一方面的毁滅. 由於交戰雙方並無選擇餘地,因此其行為不應該受到道德譴責.*** 這種思想影響兩次大戰前的德國人甚深, 最終釀成家國鉅禍,世界遭殃.
「正義戰爭論」者也同意 “有選擇自由才有責任; 無選擇自由則無責任” 這一康德式前設, 但卻不認為政治家和軍人面臨戰爭的時候毫無選擇之餘地,就算在戰事進程中依然如此, 因此他們難逃道德批判.
根據 “選擇自由導出責任” 原則, 封建制度或募兵制(ie僱佣兵) 的軍人從事戰爭屬志願性質,不論其動機是為了榮譽或金錢, 他們要為參戰行為負上責任. 反之,徵兵制之下入伍是國民義務, 他們沒有選擇的自由,因而沒有戰爭責任.****所以,在於現代國家,開戰責任與軍人無涉.
另外,有趣的推演:在戰場上面,交戰雙方都清楚知道這是場殺戮遊戲, 不是殺人,便是被殺,沒得選擇, 因此殺死對手沒有責任.*** 如此推出「軍人在戰鬥中有殺死敵人的權利」.
但若對手已然投降了呢? 「投降」定義為選擇放棄戰鬥和抵抗,戰俘因而要解除武裝,服從對方的命令. 這樣一來,勝方也就喪失了殺死戰俘的權利, 殺俘是罪行. 更有趣的是,戰俘同樣喪失了殺人權利, 他可以逃跑,但不可以襲擊守兵.*** 如襲擊警衛,便是違反公約, 恢復交戰狀態,守兵當然有權把他殺死.
根據同樣道理,平民並未參與戰事,軍人也就沒有殺他的權利, 殺死非戰鬥人員是謀殺,下令殺害平民則是戰爭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