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160810刑事法(五十二) 毆打4

法律160810
刑事法(五十二) 毆打4
蕭律師執筆

粗暴和無紀律的遊戲
這類別涵蓋一些熱鬧、無秩序的活動。

在Jones (Terence) (1986), 兩個男孩在一個青年會所中被幾個被告拋上空中跌下,一個斷臂、另一個脾臟被扯裂。法庭的裁決:如果被告在活動中無意做成這類傷害,並且相信受害人是同意這些粗暴和無紀律的遊戲,他可在 “襲擊”或 “毆打”控罪中作辯護。

R v Erisman (1988),這是一宗香港的案件。Erismann,16歲,和其他三個更年青的男孩玩戰爭遊戲,每人都配備可發射膠粒的玩具槍,射擊對方的隊員。一粒膠子彈由E的槍射中對方一個男孩的右眼引致傷害。在審訊時,裁判司magistrate拒絕E的提出傷害是在粗暴和無紀律的遊戲中做成,判E襲擊引致實際身體傷害罪。上訴庭撤銷控罪。首席按察司 羅弼時Roberts CJ歸納,原審裁判司對粗暴和無紀律的遊戲採用較狹窄的視角:
“如果傷害是在有規範和有組織遊戲(如橄欖球賽)或粗暴及無紀律的遊戲(如臨時的足球賽或戰爭遊戲類)中做成,假於(a)受傷者曾同意這種遊戲(或被告相信受傷者已同意),及(b)被告無意引致身體傷害,也不算犯刑法。”

合理外科手術干擾
醫護人員對病人進行外科手術,如果手術是合理、或其目的為法律所認可,即使做成身體傷害,傷者已被視為同意手術和所做成的傷害。這似乎有點怪,將外科手術與身體傷害同時提出,因為在正常情況下,對病人有利是進行外科手術的目的;外科手術經常會導致身體永久傷害(如截肢)或短期的傷害,卻也是事實。
甚麽手術是法律認可的?這不單包括救命的手術,也包括治療性理由的外科手術,假設手術的益處多於風險。美容手術cosmetic surgery和絕育手術sterilization surgery一般不算是治療性手術。***

危險表演Dangerous Exhibitions、逞能Bravado及宗教苦行Religious Mortification
在曾討論過的Brown案中,引出另一些「例外」,受害人不算「同意」加諸他的身體傷害,其中包括危險表演、逞能和宗教苦行。
「宗教苦行」在香港案件Yuen Chong (1996) 曾被上訴庭考慮過。被告是道教一個教派的主持,安排受害人(曾追隨該主持學習使用中藥)受鞭打,聲稱受害人犯規,五次要受害人跪在地上,以籐條鞭打他。受害人否認同意被鞭打。原審法官與上訴庭都不接受被告的說法,鞭打是該教派的一種宗教儀式,加入其宗教,等於已同意接受該教的懲罰方式。上訴庭法官Mayo認為被告在此案不能以 “同意”為辯護,同時他並不覺得證供中所稱道教有這種可接受體罰,認為為了公眾利益,不應准許這類活動。

Brown案和Yuen Chong案強調了對上述類案件的裁決,公眾利益扮演了中央的角式。

(1) 需要 Necessity
在很例外的情況下,被告可依賴在襲擊與毆打案以「有需要」作為辯護,主要是和執行醫療程序有關。
Re F (1990) 指出,一些在襲擊與毆打案本是非法的行為會變得合法而不須得到同意,假如此等行為可以幫助到另一人。 所以醫生可以以病人最大利益為前提,如果沒有使用超乎合理的處理方法,提供屬於毆打的緊急處理。*** 這原則也可應用於一個失去知覺和/或昏迷的人日常的醫學護理,而不須得到預先同意(因為根本無可能獲得)。

在AG v Chan Yuen Lung (1989)案,一個老人中心的職員被控襲擊,他多次將中心內一個有精神困擾的老人鐐銬在床上,被告以有「需要」作辯護。在審訊時,裁判司覺得被告為了受害人的利益,對受害人所使用的武力是合理和有需要的。
律政司不服上訴,上訴得直。法官Bewley裁定,雖然普通法沒有給與老人中心這類機構可以鐐銬中心內的人士,也沒有法例容許施加這種身體束縳。這些行為的正當性可在「需要」原則中得之。但他認為,如應用這些原則,被告必須表現出(1)被告的行為,如果不做,就會對被告及需要保護的中心人士受不可避免和不可挽回的壞處;(2)所做的不會超乎所需;及(3)所施加的壞處不能與欲避免的壞處不合比例。就案情而言,Bewley認為:「每晚以鐐銬受害人,以受害人過往的行為做基礎,殊不合理。」

「需要」不能使「自以為是的干擾volitious intervention」變得正當。所以,如果對受幫助的人,違背他所知的意願(他能理智地形成此意願),硬施醫學處理,是「襲擊」。

(2) 合法糾正
父母(或有父母地位的人)可合法地使用合理的武力去訓導或懲罰他們的孩子,但孩子須有足夠年長去明白懲罰的目的;被告的行為不能只出於憤怒或惡意。*** 如武力不合理,被告須負刑責。

(3) 自衛與防止罪行
以前已討論過,不贅。

非法的舉證
當被告聲稱他或她法律上合法使用武力,或聲稱他或她的武力是正當、或值得原諒、或合法,控方就要舉證至毫無合理懷疑,證明武力的使用是“非法”,而被告是有意圖使用此等“非法”武力,或是粗心大意這樣做。為了證明“非法”,控方必須證明所聲稱的權利是虛假的,辦法是顯示被告不符合過往成立的辯護理由,或是被告的武力超乎法律所容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