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190108繼承法(二) 無遺囑者遺產1

法律190108

繼承法(二) 無遺囑者遺產1

蕭律師執筆

 

〈無遺囑者遺產INTESTACY〉

無遺囑者的遺產可以是全部或部份。

「全部」,即是死者沒有有效地以遺囑處置他的財產的實益權益beneficial interest;「部份」,就是死者有效地以遺囑處置一部分、但非全部他的財產的實益權益。

 

一個人去世,雖然生前沒有留下遺囑,但他的遺產仍需要有人管理,*** 如收集死者的財產、追收欠死者的債項及清還死者債項。如遺產仍有盈餘,則須分派與法律規定的受益人。這就叫做遺產管理。

 

任何與死者遺產有關的人士(如存活的配偶或子女、或據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Intestates’ Estates Ordinance》内所敍列的受益人)都可根據香港法律條例第10章《遺產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Probate and Administration Ordinance》第36節向香港法院申請當「遺產管理人」。申請程序在將來講遺囑時再一併詳述。

 

當有多人對申請做遺產管理人有爭執時,法庭有時會委任一位獨立專業人仕,如律師或會計師等作遺產管理人。法庭不會對一個遺產委派多於四個的遺產管理人。

 

〈遺產管理〉

「遺產」意指死者遺下的不動產業及可動產業real and personal properties。

 

不動產業包括使用土地的權利,但不包租用業權: Butler v Butler (1884)。

「不動產業」是一個法律技術性辭彙,原指有永久業權的土地,本應依其技術意涵解釋。但在香港,由於歷史原因,除了絕少的例外,根本沒有永久土地的業權(在英國就非常普遍),這辭彙在香港已變成一個口語辭,泛指在政府批約下的批租土地leasehold或在其下的單位。

 

「非土地資產」意指無遺囑者去世時仍在其尚存丈夫或妻子的任何居所中的家具、衣服、裝飾品、屬於家庭、個人、康樂或裝飾用途的物品、消費品、園藝品及家畜,及汽車及附件(但不包括專用於或主要用於業務或專業方面的實產,或金錢或貸款抵押品。(《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2節)

 

所有遺產都需由遺產管理人以信託方式接管,並有權將之售出而不須為損失負責。**** 如果受益人中有未成年者或有終身權益者,遺產管理人應將手頭上的現金作投資。

 

遺產管理人必須從無遺囑死者遺下的現金或售出資產所得的餘下淨現金支付死者的殯葬費及與管理遺產有關的開支,及清還死者的債項及其他法律責任。***如仍有盈餘,就是「剩餘遺產 residuary estate」,遺產管理人可依《無遺囑者遺產條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