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學130304
高斯定律
掌門供稿
高斯R H Coase(91諾獎得主)在其名著 《The firm,the market and the law 》中提出一條鼎鼎有名的經濟學定律,學界稱為「高斯定律」。
定律如此陳述: 假設交易成本為零***,權利的界定,雖然是市場交易的先決條件, 但最終的結果(此結果導致總產值的最大化),與法律如何規定無關。*****
張五常 《賣桔者言》 解釋得較為淺白:假設交易成本為零,只要產權界定清楚 (即相當於法律規定清,而不管他如何規定),社會總產值就會達致最大化。*****
高斯用了一個著名的例子:牛與麥田。
牛與麥田相鄰,牛隻吃了麥子,損失由那方負責並不影響產值的最大化,只要責任界定清楚就行了。
A假設責任由牛主負責(賠償當然以麥子市價計算), 如果牛隻吃了麥子產生的牛肉的邊際價值大於麥子市價,牛主自然樂於付款;反之他會約束牛隻。
付款/約束的臨界線,剛好落在邊際增值等於麥子市價的地方。
換句話說,麥子可當作飼料則牛主不立圍欄;吃掉麥子會吃虧則設立圍欄。
又設想此麥田是世上唯一的麥子產地,其產量足以決定麥子市價,牛隻吃掉更多的麥子則麥子價升,反之則價跌。 那麼牛主設立圍欄的位置,便剛好落在上述臨界線的上面。
B假設責任由麥主負責,他會以低於麥子市價的任何價錢賄賂牛主,以約束牛隻,他的出價最終會迫近麥子市價。
牛主基於上述相同考量,最終達成相同做法。
上述兩個極端例子中,社會 都生產了相同的最大產值,相差的只是所得分配的不同而已。***
結論:只要責任歸屬清楚,ie產權清楚,社會(即市)自然會達到最佳生產狀況。
所以自由市場萬歲!資本主義萬歲!
掌門按:高斯定律對我來說實在太深,本篇可能謬誤良多,敬請有識之士不吝投稿指正。讀者亦請自已執生,並望諒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