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160303
刑事法(四十一) 非自願誤殺 3
蕭律師執筆
〈引致死亡〉
非法行為必須引致死亡,但不必須指向受害人,其主要理據源於上訴庭在下述兩案的裁決。
Dalby(1982):在此案中,D合法擁有一種受法例管制的毒品,但非法提供這些毒品給一個朋支。這個朋友自己注射了這些毒品,及注射一些由第三者供應的不明物品後死去。 英國上訴庭推翻原審法庭誤殺裁決,理由是被告的行為目標並非指向受害人,而且單靠證明被告提供違禁藥物與死者是不足夠的,除非能進一步證明被告的行為是「客觀性的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