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說1811A 欺騙

演說1811A 欺騙

講者:蕭律師

 

《盗竊罪》條例也包括了若干有關欺騙的罪行,這些罪行須證明某些特定的最後結果是由於被告的不誠實的欺騙。 這包括了以「欺騙手段deception」取得物品、金錢利益、服務、銀行紀錄、或以欺騙手段逃避法律責任等等。

有些此等罪行和英國1968及1978年《盗竊法例》完全相同,但其他多方面卻異於英國版本。

 

要判被告欺騙罪,須證明被告「欺騙」及「不誠實」。「不誠實」,應按照普通法意義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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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81018刑事法(九十一) 欺騙10

法律181018

刑事法(九十一) 欺騙10

蕭律師執筆

 

《盗竊罪》條例第18B(1)(b) 適用於D(或讓另一人如此辦)以欺騙手段不誠實地誘使債權人(或其代表)去〝等候〞或〝放棄〞一個 “現行的”付欵責任

 

D必須是〝有意不履行〞此責任、或有意讓另一人不如此做。此〝不履行〞不必一定是〝永久性〞的不履行。

在本港案件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ong Sau Fong (1998) 中,區域法院法官錯誤地判被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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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81009刑事法(九十) 欺騙 9

法律181009

刑事法(九十) 欺騙 9

蕭律師執筆

 

《盗竊罪》條例第18B條: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凡任何人以欺騙手段(不論該欺騙手段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 ——

 

(a) 不誠實地獲得免除作出付款的全部或部分現有的法律責任,而不論該法律責任是他本人的或是另一人的;

 

(b) 意圖不履行作出付款的全部或部分現有的法律責任(不論是否永久地不履行),或意圖讓另一人如此辦,而不誠實地誘使債權人或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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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80920刑事法(八十九) 欺騙 8

法律180920
刑事法(八十九) 欺騙 8
蕭律師執筆

〈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
《盜竊罪》第18A條列明: 「任何人以欺騙手段(不論該欺騙手段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而不誠實地取得另一人的服務,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0年。」

這條罪行涵蓋一些騙取服務而沒有取去財產的情況。「服務」在18A(2) 條廣闊地釋義為:
“凡有他人被誘,藉着作出某作為(by doing some act),或藉着導致或准許作出某作為而授予利益,以為所授利益已獲或將獲支付代價,此等情況即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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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80907刑事法(八十八) 欺騙7

法律180907

刑事法(八十八) 欺騙7

蕭律執筆

 

〈取得 Obtain〉

任何人取得財產 擁有權ownership、管有權possession或控制權control,即視為取得該財產(《盜竊罪條例》第17(2) 條)。

因此,任何人如果只取得財產的擁有權或控制權而沒有得到擁有權(或相反),仍是犯了盗竊罪。

 

舉例:D在一宗由於使用欺騙手段的「無效交易void transaction 」(不只是可使無效voidable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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詩選180815英譯唐詩精選2

詩選180815

英譯唐詩精選(二)

蕭律師執筆

 

上次刊出十首唐詩的英譯,原文有些譯句是分兩行的,我的理解是作者要讀者在讀完句子的上半截(第一行),稍頓後才讀下半截(第二行縮入幾字)。但「掌門天地」所用的軟件制式卻自動將下半句與上半句齊頭平置,失去了原作原意。我們因為電腦知識淺陋,不懂處理,唯有變通求簡,將原作詩句的下半截用「/」分隔,以示在那處讀時要稍頓。

 

宫詞  白居易

淚盡羅巾夢不成,

夜深前殿按歌聲。

紅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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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80719刑事法(八十七) 欺騙6

法律180719
刑事法(八十七) 欺騙6:騙取財產a
蕭律師執筆

《盗竊罪條例》第17(1) :
「任何人以欺騙手段 (不論該欺騙手段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 而不誠實地取得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意圖永久地剝奪該另一人的財產,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0年。」

這條罪行有四個要素:「財產」、「屬於另一人」、「不誠實地」及「意圖永久地剝奪」,與盜竊罪要素重叠。

〈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為了解釋第17條目關於「財產」和「屬於另一人」的一般意涵在第5(1)及6(1) 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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