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160805
刑事法(五十一) 毆打 3
蕭律師執筆
〈B同意〉之
(3) 公眾利益
「公眾利益」在規範被告以「同意」作辯護時扮演一個重要角式。
首先,一個人永不可能有效地同意死於另一人之手;如果死亡真正發生,下手殺人者不能以「同意」逃避刑責:(Young, 1838)。有意圖殺死另一人,即使獲得該人的同意,表面上也構成謀殺罪。***
其次,雖然受害人可以同意暴力加諸其身,但被告仍不能以「同意」作辯護,除非「同意」落入一個或多個普遍認可活動的例外狀況。 這就是「公共[……]
法律160805
刑事法(五十一) 毆打 3
蕭律師執筆
〈B同意〉之
(3) 公眾利益
「公眾利益」在規範被告以「同意」作辯護時扮演一個重要角式。
首先,一個人永不可能有效地同意死於另一人之手;如果死亡真正發生,下手殺人者不能以「同意」逃避刑責:(Young, 1838)。有意圖殺死另一人,即使獲得該人的同意,表面上也構成謀殺罪。***
其次,雖然受害人可以同意暴力加諸其身,但被告仍不能以「同意」作辯護,除非「同意」落入一個或多個普遍認可活動的例外狀況。 這就是「公共[……]
法律160715
刑事法(五十) 毆打 2
蕭律師執筆
B 同意
受害人有時暗示或明示同意接受暴力和傷害。 有些情況,施加暴力或傷害者以這種“同意”可作為逃避襲擊或毆打的刑責。***
但是,這種同意,對被告作為逃脫刑責的理由仍有幾方面的限制:就是(1)無效,(2)不當影響和欺騙;及(3)公眾利益。****
(1) 在以下情況,同意無效:
A“同意”者缺乏 智能mental capacity去明白或知悉他所同意的性質;
B受害人太年輕,不能理解他所同意的性質。
在Bu[……]
法律160706
刑事法(四十九) 毆打 1
蕭律師執筆
〈毆打的犯罪行為與動機〉
Def. 「毆打Battery」的犯罪行為是對另一人“施加”非法個人武力。
如在「襲擊」中所討論,“武力”包括最輕微的使用武力,即使只是輕觸。
被告對受害人不需有實際身體接觸。舉例說,被告扔一塊石頭擊中受害人;或被告放狗撲向受害人(Plunkett v Matchell, 1958);或是被告將一些酸性液體放置在乾手機前,即使是由受害人自己按掣,酸[……]
法律160607
刑事法(四十八) 襲擊2
蕭律師執筆
即時性
受害人必須意識到「即時」將有非法個人暴力加諸其身,不是一些將來的暴力。同樣,如果受害人很明顯知道被告不可能立即施加暴力,例如受害人在行人路上,而被告在行走中的巴士內作出恐嚇受害人的手勢;又或被告在警方拘留中恐嚇受害人。
「即時性」現有增加作較廣闊詮釋的趨勢。
如在Smith v Chief Superintendent, Working Police Station,[……]
法律160531
刑事法(四十七) 襲擊1
蕭律師執筆
〈非致命暴力罪行 Non-Fatal Violence Offences〉
此章所講的罪行包括一些非致命、非與性有關的罪行,這些罪行見於香港法例第212章《侵犯人身罪條例 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Ordinance》,這條例是本於英國1961年同名的《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Act》,涵蓋:
普通襲擊common as[……]
法律160519
刑事法(四十六) 危險駕駛引致死亡
蕭律師執筆
香港《道路交通條例》第36章(修訂後)訂明任何人在道路上危險駕駛汽車引致他人死亡(包括被告自己車內的乘客),即屬犯法。***
「危險駕駛」在同章中解釋為:
某人駕駛汽車的方式,遠遜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會被期望達到的水平;及對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而言,該人以該方式駕駛汽車是顯而易見的危險。「危險」指對任何人造成損傷,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壞的危險。
因此,控方要使被告「危險駕駛」入罪,必須證明(a)被告嚴重遠[……]
法律160512
刑事法(四十五) 殺嬰Infanticide
蕭律師執筆
本港《侵害人身罪條例 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Ordinance》第47C節與英國1922年立法,經2009年修訂的《殺嬰法例 Infanticide Act》第57節英文用字幾乎完全相同。
香港的第47C節中文版如下列明:
“任何女子如因故意作為或不作為導致其不足12個月大嬰兒的死亡,而在該作為或不作為發生時,該女子仍因未從分娩該嬰兒的影響中完全復原,或因分娩該嬰兒後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