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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60425刑事法(四十四) 魯莽誤殺

法律160425
刑事法(四十四) 魯莽誤殺
蕭律師執筆

「魯莽誤殺Reckless Manslaughter」之所以發展成為誤殺的一個類到,主要是英國大法官Roskill在三宗案件的裁決,兩宗在英國上議院— Government of USA v Jennings(1983)和Seymour(1983),一宗由香港上訴至英國樞密院— Kong Cheuk-kwan(1986)。在此三宗案件中,Roskill引申Lawrence(1982)案,在成文法「魯莽駕駛引致死亡」的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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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60407刑事法(四十三) 非自願誤殺 5

法律160407
刑事法(四十三) 非自願誤殺 5
蕭律師執筆

〈嚴重疏忽〉
R v Adomako (1955) :
Adomako是四個被告(Sulman、Prentice、Adomako和Holloway)其中的一位,他們在三宗不同的案件中被判誤殺罪成,三案合併上訴至英國上訴庭。

在其中一件案件中,S及P是級別較低的醫生,被指控不適當注射,違反職責引致病人死亡。主審法官引導他們的陪審團,應用「嚴重疏忽」及「Lawrence式魯莽」兩者。
Holloway案涉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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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60401刑事法(四十二) 非自願誤殺 4

法律160401

刑事法(四十二) 非自願誤殺 4

蕭律師執筆

 

〈嚴重疏忽〉

第二類牽涉誤殺刑責的傳統基礎是“嚴重”及“刑事”疏忽。在此基礎上,要使一個人有誤殺刑責,控方必須證明四個因素:

A被告對死者存在着照顧責任;

B被告失責;

C他的行為引致死者的死亡;及

D他的失責牽涉“嚴重”疏忽。

 

A照顧責任 Duty of Care

個人並無一般責任照顧他人,但此責任可以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存在。

例子包括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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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60303刑事法(四十一) 非自願誤殺 3

法律160303
刑事法(四十一) 非自願誤殺 3
蕭律師執筆

〈引致死亡〉
非法行為必須引致死亡,但不必須指向受害人,其主要理據源於上訴庭在下述兩案的裁決。
Dalby(1982):在此案中,D合法擁有一種受法例管制的毒品,但非法提供這些毒品給一個朋支。這個朋友自己注射了這些毒品,及注射一些由第三者供應的不明物品後死去。 英國上訴庭推翻原審法庭誤殺裁決,理由是被告的行為目標並非指向受害人,而且單靠證明被告提供違禁藥物與死者是不足夠的,除非能進一步證明被告的行為是「客觀性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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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60301刑事法(四十) 非自願誤殺 2

法律160301
刑事法(四十) 非自願誤殺 2
蕭律師執筆

〈危險〉
單是非法行為並不足夠,行為更必須是“危險”的。 這個要求對在誤殺中分類為非法的行為構成重要的限制。***

此種要求起於Larkin(1943)案:
在和女朋友有關係的男人家中,被告拿出一把剃刀,旨在恐嚇該男人不要對女朋友說話。 該男人在醉中,跌跌撞撞碰在剃刀上而死。被告被判誤殺。英國刑事上訴庭撒銷上訴而裁定:如果被告所致力的動作是非法的,而該動作同時極有可能傷及另一人(按:即非常危險),而該另一人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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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60226刑事法(三十九) 非自願誤殺 1

法律160226

刑事法(三十九) 非自願誤殺 1

蕭律師執筆

 

「非自願誤殺Involuntary Manslaughter」是一種非法誤殺,無法證明謀殺所需的犯罪意圖。***

有兩種 非自願誤殺:(1)非法行為誤殺,和(2)嚴重疏忽誤殺。

 

〈非法行為誤殺〉

非法行為誤殺又稱為「推定誤殺constructive manslaughter」。 要推定誤殺罪名成立,D必須犯了一項非法行為,此非法行為必須是危險的,此非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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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60209刑事法(三十八) 誤殺 6

法律160209

刑事法(三十八) 誤殺 6

蕭律師執筆

 

在Luc Thiet Thuan(1997),英國樞密院(由香港上訴庭上訴)拒絕接納精神病特性或缺陷納入「合理人測試」中。

被告L殺死前女友。L聲稱他失控或「癲咗」,當和他曾有親密關係的死者對他作了低貶他的性技藝的評語時,他刀插及扼殺死者。他以被激怒作減責辯護。雖有醫學證供證明被告大腦的損害令他很難控制衝動,最後主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並無提及被告的腦損害,被告被判謀殺罪成。樞密院以大多數支持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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