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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60205刑事法(三十七) 誤殺 5

法律160205

刑事法(三十七) 誤殺 5

蕭律師執筆

 

什麼是自我控制的「合理」標準? 與此相關的問題是:多少被告的獨特個性可作考慮?

 

這些問題上議院在DPP v Camplin(1978)曾作考慮,但後來證實是爭論的持續根源。被告Camplin十五歲,被比他年長的男人鷄姦,事後又嘲笑他。被告聲稱失控,以一個很重的長柄平底煎鍋重擊該男人頭部,結果該男人死去,被告被控謀殺。

在審訊時,辯方提出陪審團應考慮被告的年齡從而去評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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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60201刑事法(三十六) 誤殺 4

法律160201
刑事法(三十六) 誤殺 4
蕭律師執筆

上篇論及〈C 失控 Loss of Control〉
“「激怒」是一些行為、或連串行為,由死者做成,這行為實際上會令任何合理人或被告,突然或短暫的自我失控,令他或她在那時無法主宰自己的思想。”

(ii)客觀因素— 「合理人測試」
主觀因素強調每個人都應該以他或她自身的標準去衡量失控,而不論其絕對程度的高與低。
但刑事法卻又理想化地要求社會上每個人都是「合理人」,應該作出最起碼的自我控制。****

由是,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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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60112刑事法(三十五) 誤殺3

法律160112

刑事法(三十五) 誤殺3

蕭律師執筆

 

C 失控 Loss of Control〉

一個人受激怒而致自我失控,在此狀態下做了有意殺人,或引致他人嚴重身體傷害的行為,令受害人死亡,他或她可獲免謀殺罪而被改判誤殺。***

(注意此陳義包括1.「激怒失控」,2.「殺害或嚴重傷害的a動機與b行為」,及3.死亡結果。)

 

「激怒」以往一向受普通法認可作為對謀殺的辯護。

激怒的經典譯義由大法官Devlin在R v Du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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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60108刑事法(三十四) 誤殺2

法律160108

刑事法(三十四) 誤殺2

蕭律師執筆

 

〈b 不正常的醫學病因〉

「減責」的第二個要求是「神經不正常」 (不論是精神學上、心理學上或身體上的),必須起於醫學上認可的條件。

 

法例上雖並無明言一定要醫學或其他專家證供,但一般是需要此等專家的病原證供,去確定被告的神經不正常是否符合法例所指定的一個或多個因由(詳列於香港《殺人罪行條例》第3(1)條)—- 通常是由於弱智、任何內在原因、或由疾病或受傷所引起。

被告是否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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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51230刑事法(三十三) 誤殺1

法律151230
刑事法(三十三) 誤殺1
蕭律師執筆

誤殺一般被視為比謀殺較輕的罪行,可分為兩種類別:自願誤殺和非自願誤殺。

〈自願誤殺〉
自願誤殺是一種非法殺害:被告預先有惡意的殺人動機, 但他有局部的辯護理由,可使罪情的嚴重性減輕。***
這些局部的辯護理由是:

A 自殺協定
自殺協定指兩人或多於兩人相約,要協約人全部死去, 不論個別人士是自殺或殺死其他協約人。 協約的活存者犯了誤殺罪,而不是謀殺罪。
活存者一般會被控謀殺,誤殺辯護須由被告舉證,以「相對性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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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51105刑事法(三十一) 謀殺 中篇

法律151105
刑事法(三十一) 謀殺 中篇
蕭律師執筆

Hyam v DPP(1975):Hyam太太(H)被控謀殺兩孩童罪成。她在兩孩童住所的樓下放火,孩童死於火中窒息。H的動機是想使兩孩童的母親(牽涉入和H的前男友的複雜關係)害怕。她辯稱她只是“想嚇嚇”兩孩童的母親,從沒“意圖” 引致任何人(包括兩孩童)死亡或嚴重身體傷害。

此案的各位大法官對「蓄意的惡意」的看法意見分歧,各自表述,直至Archbold Criminal Pleading Evidence and P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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