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140919
刑事法 (二) 緒論 下
蕭律師執筆
〈法官「立法」的限制〉
雖然法官能在判案中創造法律,但他們無權創立新的罪行,或擴闊現行罪行,令以前不會受懲罸的行為現在要受到懲罸。
這原則在1972年Knuller (Publishing, Printing and Promotions) Ltd v DPP案中確立。但在此案中,上議院大法官認為澄清現有的罪行去應對新環境是許可的。 這觀點後來亦被 歐洲人權法庭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 C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