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190507
繼承法(十二)立遺囑人的行為能力2
蕭律師執筆
〈虚想的效果〉
如果立遺囑人有精神上的虛妄,而虛妄可以影響他的意志力,他就喪失了立遺囑的行為能力。***
Def. 如果立遺囑人堅持一個話題的信念,而此信念一般有理智的人是不會堅持的,且此信念在立遺囑人心中久久揮之不去,他就是患了「妄想症」。
但在實務上卻很難分辯「嚴重的錯判」和虛妄,特别在立遺囑人在其遺囑下對某一可能受益人性格的評估。誠然,即使父母對某一[……]
法律190507
繼承法(十二)立遺囑人的行為能力2
蕭律師執筆
〈虚想的效果〉
如果立遺囑人有精神上的虛妄,而虛妄可以影響他的意志力,他就喪失了立遺囑的行為能力。***
Def. 如果立遺囑人堅持一個話題的信念,而此信念一般有理智的人是不會堅持的,且此信念在立遺囑人心中久久揮之不去,他就是患了「妄想症」。
但在實務上卻很難分辯「嚴重的錯判」和虛妄,特别在立遺囑人在其遺囑下對某一可能受益人性格的評估。誠然,即使父母對某一[……]
法律190423
繼承法(十一)立遺囑的行為能力1
蕭律師執筆
以前 外國人、叛國者、重罪犯及已婚婦女要立遺囑都受到特别的限制,但現今一般而言,唯一無立遺囑能力者是未成年人。
〈立遺囑人必須有立遺囑意圖〉
一種說法,就是立遺囑者必須有立遺囑的意圖。
嚴格而言,這種說法並不很準確,雖然是一種方便表達立遺囑人必須有立遺囑性質意圖的基本要求(即是說,立遺囑人表達他的希望只是在他去世後才生效。)如果一個人期望他[……]
法律190410
繼承法(十)併入文件
蕭律師執筆
立遺囑人可以併入一份他沒有正式簽署的文件,使該文件作為他的遺囑的一部份。***
〈有效併入的三個要求〉
A 文件早已存在
在簽署遺囑時文件必須早已存在。
舉證責任落在尋求依賴該文件者身上。但如果立遺囑人在遺囑內指明該文件不作為遺囑的一部份則不算併入:Re Louis (1916) 。
如果一份文件在簽署遺囑後、但在一份「遺囑附錄codicil」確認該遺囑簽署[……]
法律190402
繼承法(九)特別遺囑 Privileged Wills
蕭律師執筆
羅馬法給予軍團士兵特權,豁免他們立遺囑時須遵從一般的法定要求。最初這個特權只維持在服兵役期間,後來 東羅馬帝國皇帝將此特權縮限於只在遠征期間才適用。英國和香港在精神上都跟這種做法,同時立法將行使這種特權的類別加以引申。
〈特別立遺囑人〉
香港《遺囑條例》第6條訂明,海軍、陸軍、空軍人員及海上的船員或海員是這類的特別立遺囑人,是無須遵照以上幾講(即《遺囑[……]
法律190319
繼承法(八)遺囑的正式手續 2
蕭律師執筆
〈正式遺囑〉
繼續講《遺囑法例》第5(1) 條要求餘下的三個要求:
3「看來立遺囑人是欲以其簽署而令該遺囑生效」(此是條文的本文), 中文版本讀來真有點彆扭。
香港和英國的英文版完全相同:it appears that the testator intended by his signature to give effect to the will。 “Appears”[……]
法律190305
繼承法(七)遺囑的正式手續 1
蕭律師執筆
〈正式遺囑〉
法例對作為一份正當遺囑定下嚴格要求有其必要性。這不單是要防止偽造和不當影響,亦要防止草率和不成熟的遺產處理。
「正式手續」強調立遺囑行為的重要性,更作為抑制輕率的行動。立遺囑人往往在多年後才去世,這些正式手續的要求,為其表達的「遺囑性意圖」提供可靠的證據。
香港的《遺囑條例》(第30章)基本上是沿襲英國的同名條例而稍作修改,精神幾乎一致[……]
法律190219
繼承法(六)遺囑的性質3
蕭律師執筆
〈立遺囑的優點 〉
立遺囑並非強制性,但有許多優點:
a立遺囑人可確定他的意願得到實現。
b如果沒有遺囑,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Intestates’ Estates Ordinance》就適用,無遺囑的遺產就根據此條例去分配。
這意味著承受遺產的人(即所謂〝受益人〞)不一定是死者所期望的得益者。這條例下的分配所得是基於受益者與死者的關係;如立有遺囑,則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