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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90212繼承法(五)遺囑的性質2

法律190212

繼承法(五)遺囑的性質2

蕭律師執筆

 

〈遺囑在去世前是可以廢止的〉

遺囑另一重要特徵,是立遺囑人去世前是可以取消或廢止的。他不能使他所立的遺囑在他在世時不能取消。

所以即使他在遺囑中聲明該遺囑不能取消,他後來仍是可以將之取消:Vynior’s Case (1609) 。

 

〈共同遺囑〉

如果二人或以上共同簽署一份遺囑,這構成一份共同遺囑(較少見),被視為每人都有一份獨立的遺囑,因而任何其中一人都可以隨時取消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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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90204繼承法(四)遺囑的性質1

法律190204

繼承法(四)遺囑的性質1

蕭律師執筆

 

〈遺囑只在去世時始生效〉

一份遺囑是一個人表達他去世後的意願,此意願只能在他去世後才生效。

作為一份有效的遺囑,立遺囑者必須有一個遺囑性質的意圖testamentary intention (或拉丁文animus testandi),即是說,他的意圖是經過深思熟慮的表達,在他去世後才生效。

 

a遺囑是可變更的

在立遺囑者去世前,一份遺囑是無效的。***** 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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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90122繼承法(三) 無遺囑者遺產2

法律190122

繼承法(三) 無遺囑者遺產2

蕭律師執筆

 

〈無遺囑者遺產的繼承〉

1遺產管理人須將無遺囑者的遺產依《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4節分派,或依此節所言以信託形式持有。***

 

2如果無遺囑者遺下 丈夫或妻子,但無遺下(a)後嗣issue、及(b)父母或全血親full blood兄弟姊妹或其後嗣,則須為該 尚存丈夫或妻子的絕對權益以信託形式持有該剩餘遺產。

 

3如果無遺囑者遺下丈夫或妻子,以及後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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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90108繼承法(二) 無遺囑者遺產1

法律190108

繼承法(二) 無遺囑者遺產1

蕭律師執筆

 

〈無遺囑者遺產INTESTACY〉

無遺囑者的遺產可以是全部或部份。

「全部」,即是死者沒有有效地以遺囑處置他的財產的實益權益beneficial interest;「部份」,就是死者有效地以遺囑處置一部分、但非全部他的財產的實益權益。

 

一個人去世,雖然生前沒有留下遺囑,但他的遺產仍需要有人管理,*** 如收集死者的財產、追收欠死者的債項及清還死者債項。如遺產仍有盈餘,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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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81204繼承法(一)序言

法律181204

繼承法(一)序言

蕭律師執筆

 

〈序言:死後財產的轉移〉

繼承法是和一個人去世後財產的轉移或傳遞有關的法律。 它可分成兩個主要論題:無遺囑繼承的法律 和 遺囑繼承的法律。

 

必須指出,並非所有死後財產的轉移都由這兩大法律論題所涵括。當一個人仍在世時,一些屬於、或似乎屬於他的財產,在他去世時可以有多種途徑,而並非根據遺囑成無遺囑原則去轉移。***

 

〈共同擁有的財產〉

英國法律提供兩種共同擁有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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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81120刑事法(九十二) 欺騙 11

法律181120

刑事法(九十二) 欺騙 11

蕭律師執筆

 

《盜竊罪》條例第18B(1)(c)適用於D不誠實地取得「任何豁免或減除作出付款的法律責任。」

 

與 (a)及(b)不同,這裡的「責任」包括現行與將來的責任,雖然與(a)及(b) 一樣,此責任必要是一個法律上可執行的責任。

 

再者,(c) 適用於D以欺騙手段為了自己或另一人取得豁免或減除作出付款的法律責任。

刑事法律檢討委員會The Crim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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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81018刑事法(九十一) 欺騙10

法律181018

刑事法(九十一) 欺騙10

蕭律師執筆

 

《盗竊罪》條例第18B(1)(b) 適用於D(或讓另一人如此辦)以欺騙手段不誠實地誘使債權人(或其代表)去〝等候〞或〝放棄〞一個 “現行的”付欵責任

 

D必須是〝有意不履行〞此責任、或有意讓另一人不如此做。此〝不履行〞不必一定是〝永久性〞的不履行。

在本港案件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ong Sau Fong (1998) 中,區域法院法官錯誤地判被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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