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170808
刑事法(六十九) 盜竊6
蕭律師執筆
〈屬於另一人〉
要使被告盜竊罪名成立,其另一要求是要證明 聲稱被盜的財產是“屬於另一人”。***
雖說聲稱被盜財產必須屬於另一人,有時不一定需要去確定及道出那一人;能證明被告向「某不知名人士」盜取已足夠:Noon v Smith(1964)
“屬於belonging to”在《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第6(1)條中被廣泛地解釋,而另加(2)特別處理信託財產。
第6(1)條: “財產須視為屬於任何管[……]
法律170808
刑事法(六十九) 盜竊6
蕭律師執筆
〈屬於另一人〉
要使被告盜竊罪名成立,其另一要求是要證明 聲稱被盜的財產是“屬於另一人”。***
雖說聲稱被盜財產必須屬於另一人,有時不一定需要去確定及道出那一人;能證明被告向「某不知名人士」盜取已足夠:Noon v Smith(1964)
“屬於belonging to”在《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第6(1)條中被廣泛地解釋,而另加(2)特別處理信託財產。
第6(1)條: “財產須視為屬於任何管[……]
法律170727
刑事法(六十八) 盜竊5
蕭律師執筆
(續「財產」)
〈其他無形財產〉
《盜竊罪條例》第5(1)條將「產權」伸展至其他無形財產,由是也擴闊了 盜竊(及以欺騙獲得產權)的範圍。
這「無形財產」的定義在香港案件A-G of Hong Kong v Daniel Chan Nai-keung (1987) 訂下。被告是一間公司的董事,被控盜取公司 紡織品出口配額export quotas(由政府發出可交易的配額)。被告被指控未得他所屬公司的授權,以極低於市價出售了公司[……]
法律170720
刑事法(六十七) 盜竊4
蕭律師執筆
(續「財產」)
〈支票〉
支票產生類似困難。這裡所關注的不是利用一張支票從V的户口去獲取金錢,其結果是V的户口被扣數而導致挪占V户口的結餘(或透支);真正問題反而是「盜竊支票」本身。
支票雖只是區區一張紙,但它是「產權」。這張紙是「屬於」户口持有人,符合了《盜竊罪條例》第6(1) 條的定義,是可以簡單地被偷取的。
去控告被告盜取一張支票並不能反映盜竊真正的本質。 被盜的支票一般都是簽了字的支票及和票上寫上銀碼。當V(作[……]
法律170717
刑事法(六十六)盜竊3
蕭律師執筆
(續「財產」)
〈銀行户口結餘〉
如果你的銀行户口有結餘,這表示銀行欠你結餘這筆數目;「結餘」是一種「據法產權」,英文叫chose in action或thing in action。你對這筆債項可為所欲為,如提取結餘欵項,或將之部份或全部轉去另一户口。由於你能強制執行這筆結餘欵項,故「產權」是屬於你的。
當然,如果你透支了,你就是欠銀行那筆「透支」的數,這筆債項就是屬於銀行的「據法產權」。
這債項(你的結餘)是可以被偷[……]
法律170710
刑事法(六十五) 盜竊2
蕭律師執筆
〈盜竊罪〉
「盜竊」是違反《盜竊罪條例 Theft Ordinance》第9條的罪行。它載明任何人違反它是罪行,可判監十年。
盜竊的義釋載於第2(1)條:
「任何人不誠實地挪佔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意圖永久地剝奪該另一人的財產,即屬犯盜竊罪,***** 而竊賊thief及偷竊steal亦須據此解釋。」
第2(2)條加進「作出挪佔的目的不論是為了獲益,或是為了該竊賊本身的利益,均屬無關重要。」
第2(1)條中對盜竊的定[……]
法律170703
刑事法(六十四) 盜竊1
蕭律師執筆
〈盜竊 Theft〉
從這篇起,我們開始討論有關財產的罪行。
問題的產生並非由於「刑事法」不清晰,而是由於「民事法」中有關財產業權的不確定性。刑事法採用了民事法所定下的架構,***** 所以土地法、合約法、饋贈、繼承及知識產權等全部和以後的討論都有關。
這反映出一些關鍵性的難處:怎樣去界定那些人的行為足夠 “邪惡” ,因而須使他們負上刑責?如果我雇用一位水喉匠去修理水龍頭,修好後然後騙他說,這個月我無法付他修理費,我算不[……]
法律170615
刑事法(六十三) 猥褻侵犯4
蕭律師執筆
〈犯罪意圖〉襲擊與毆打
要令被告「猥褻侵犯」罪成,首先要證明被告有所需的「襲擊與毆打」的犯罪動機。*** 在普通法,這意指有意圖或Cunningham式的粗心大意。(前已多次闡述,不贅。)
在Court案(1988)案,被告是一位商店助理,用手拍打一個穿短褲進店12歲女童的屁股。他承認襲擊女童,但否認猥褻侵犯。當他在警署被盤問時,承認自己內心有「迷戀屁股」的秘密。他被判猥褻侵犯有罪上訴。上訴庭大法官以四比一大多數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