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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70607刑事法(六十二) 猥褻侵犯 3

法律170607
刑事法(六十二) 猥褻侵犯 3

〈客觀性猥褻〉
被告的行為必須被判定是猥褻,這個判定需以客觀為基礎,不須理會在被告腦海中任何猥褻的目的或意念。***
在Court案(案情前篇已簡述)中的大法官關注對女性的猥褻,表達了幾點陪審團或法官的應用標準。其中一位大法官認為被告的行為必須是同時代對猥褻的標準所不容;另一位大法官認為被告的行為以一般想法正常的人而言是對女性的性侮辱。在香港案件Lau Wai-tung(1986)中,法官警告,猥褻的標準必須以當地的道德標準為準則,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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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70522刑事法(六十一) 猥褻侵犯 2

法律170522
刑事法(六十一) 猥褻侵犯 2
蕭律師執筆

〈侵犯〉
這裡所說的「侵犯」,包括襲擊與毆打。所以,控方首先要證明被告對受害人有襲擊或毆打行為。(襲擊與毆打,前已論述,請翻查舊文。)

Rolfe(1952)案是說明「猥褻侵犯」的直接例子。被告暴露他的陽具,做出有猥褻意味的動作對著向他行來的女人。Sargeant(1977)案,被告抓住一個男童,強迫男童在公眾地方替他手淫。英國上訴庭裁定這都是猥褻侵犯。

如果指控侵犯,控方須證明受害人知悉被告行為的目的,單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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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70515刑事法(六十) 猥褻侵犯 1

法律170515
刑事法(六十) 猥褻侵犯 1
蕭律師執筆

〈其他牽涉非法性交的罪行〉
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123章禁止任何男子與十三歲以下女童性交。女童的同意不能作為辯護理由。

即使被告合理誤信以為女童超過13歲在傳統上也不成為辯護理由。但英國上議院在Re B (a minor) v DPP (2000) 案的裁決,使以上說法的正確性現今成疑,因為上議院要求,如果被告提出有關忠實相信女童超過13歲的爭論點,控方必須證明被告沒有忠實相信女童是超過該歲數(不論相信是否合理)。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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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70501刑事法(五十九) 強姦3

法律170501
刑事法(五十九) 強姦3
蕭律師執筆

〈犯罪動機 Mens rea〉
意圖或罔顧 Intention or recklessness

強姦的犯罪動機主要和「受害人的同意」有關。根據第118(3)(b)章强姦的定義,必須證明被告 “知道該女子並不同意性交,或罔顧該女子是否對此同意。” 這是追隨在DPP v Morgan (1976) 定下的普通法測試。

但自英國上議院在Caldwell (1982) 及Lawrence (1982)的裁決後曾有一時不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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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70420刑事法(五十八) 強姦2

法律170420
刑事法(五十八) 強姦2
蕭律師執筆

〈沒有同意〉
強姦的要素是沒有得到同意的性交。
控方必須舉證受害人沒有同意至「毫無合理疑點」。***
那並不需要證明受害人表露不同意,或正面對被告表達她的不同意:Malone(1998)。

因此「同意」經常引起證據上的爭論。*** 是否真的同意?如果有,是否以武力、恐嚇或欺騙獲取?被告是否錯誤地相信已獲得同意?
英國上訴案Olugboja(1982)裁定爭論點基本上牽涉一個簡單的事實問題:在性交時,女人有沒有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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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70407刑事法(五十七) 强姦1

法律170407
刑事法(五十七) 性罪行之 强姦1
蕭律師執筆

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十二部份包含一個寬廣範圍的「性罪行」,粗略可分為兩大類:
第一類別包括一些罪行,有關行為本身就涉及性暴力或侵犯,通常是針對個人。這些罪行大部份載於《刑事罪行條例》第118和128章,包括:强姦、非同意下雞姦,及猥褻侵犯、強暴猥褻行為、非法與十三歲及十六歲以下女童或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者性交、為了性目的拐帶十六歲以下未婚少女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其中亦包括幾種「不雅行為」的罪行,如對兒童及在公眾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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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70317刑事法(五十六) 惡意傷人‧惡意導致他人身體嚴重傷害

法律170317
刑事法(五十六) 惡意傷人‧惡意導致他人身體嚴重傷害
蕭律師執筆

香港《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章(即英國同名條例第20章)帶出兩種罪行:「惡意傷人」及「惡意導致他人身體嚴重傷害」。第19章條文如下:
「任何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不論是否使用武器或器具,均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3年。」***

〈傷害 Wounding〉
「傷害」需要證明有「連續性整體皮膚破損」:Moriarty v Brooks(1834)。
這排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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