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S IN CATEGORY


法律170125法律格言 3

法律170125
法律格言 3
蕭律師執筆

8「衡平法視已做的事為應該做的事 Equity looks that as done which ought to be done. 」
這句格言有時也寫作「 Equity regards as done which should have been done」。
當某人,不論在合約上或法律要求下,須做一些有法律重要性的行動時,衡平法視該人已做的行動為應做之事。這是一個重要和影響深遠的格言。

此格言在Walsh v Lansdale[……]

Read more

法律170109法律格言(二)

法律170109
法律格言(二)
蕭律師執筆

3「來尋求衡平法權益者本身必須做到公平 He who comes for equity must do equity.」
這個格言和下一個相類似,這個是向前看,而下一個是和過去有關。

尋求衡平法權益者本身必須願意以公平態度善待對方。舉例說,你要強迫對方履行合約,你必須願意履行你自己由合約規定的未來責任。同樣,如果你要取銷合約,法庭必要確定你的做法公道,比如你要退回訂金。如果你不願意履行職責,法庭不會給予衡平法援助。如果你可由先父遺囑[……]

Read more

法律161228法律格言1

法律161228
法律格言1
蕭律師執筆

「法律格言」是一種已確立好的原則或假設。
這些格言起初盛行於中古時代奉行「羅馬法」的國家,所以原文都以拉丁文寫成,其後奉行「普通法」的國家都加以採納。***
古羅馬法中原無 正式的,像中世紀或現今意義的法律格言。這些格言都是從羅馬時代的眾多法律學者及律師的論述,或法官在判案時的一言半語所收集而成。***

英國對這些法律格言追捧最落力。 十六世紀政治哲學家Thomas Bobbes形容它們具有成文法般的效力。 同代非常具影響力的另一哲學[……]

Read more

法律161214刑事法(五十五) 襲警 下篇

法律161214
刑事法(五十五) 襲警 下篇
蕭律師執筆

〈執行職務中警員〉
「警員」包括任何香港警隊的人員(但不包括學警)。
「執行職務」是一個廣泛的概念。Waterfield(1964)案提出必須考慮兩個條件:首先,警員在當時情況下有否權力去執行該職責?第二,警員是否合法地執行該職責?

警員的「職責」可以是成文法或普通法所賦與的。
香港警員的職責詳列明於《警隊條例》第10章,包括以下:
維持公安;
防止刑事罪和犯法行為的發生,與及偵查刑事罪和犯法行為;
防止損害[……]

Read more

法律161129刑事法(五十四) 襲警(上篇)

法律161129
刑事法(五十四) 襲警(上篇)
蕭律師執筆

「襲警」是一個簡單的說法,準確一點的說法應是:「襲擊在執行職務中的警務人員(以下簡警員)」。

香港《侵犯人身罪行條例》第36(b)章載明三項罪行:
“任何人(i)襲擊、(ii)抗拒或(iii)故意阻撓 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員,或在協助該警員的人,即為犯罪,可處監禁二年。”(這是筆者對有關修例的簡單寫法,使讀者易點理解。)

〈襲擊〉
襲警,需要證明有襲擊或毆打,而被襲擊者是一名警員(不論官階)或協助警員的人。[……]

Read more

法律161024刑事法(五十三) 嚴重襲擊

法律161024
刑事法(五十三) 嚴重襲擊
蕭律師執筆

「嚴重襲擊 Aggravated Assault」
如果某些特別情況存在,襲擊可導致較嚴重的懲罰。 特別情況可以涉及更嚴重的身體傷害(如襲擊引致實際身體傷害),或惡劣環境的存在(如猥褻侵犯),襲擊在執行職務中的警員,或別有用心去干犯更嚴重的罪行。***

香港《侵犯人身罪行條例》第39章(來自英國1861年同名條例第47章)載明:
“任何人因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而被定罪,即屬犯下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3年。”[……]

Read more

法律160810刑事法(五十二) 毆打4

法律160810
刑事法(五十二) 毆打4
蕭律師執筆

粗暴和無紀律的遊戲
這類別涵蓋一些熱鬧、無秩序的活動。

在Jones (Terence) (1986), 兩個男孩在一個青年會所中被幾個被告拋上空中跌下,一個斷臂、另一個脾臟被扯裂。法庭的裁決:如果被告在活動中無意做成這類傷害,並且相信受害人是同意這些粗暴和無紀律的遊戲,他可在 “襲擊”或 “毆打”控罪中作辯護。

R v Erisman (1988),這是一宗香港的案件。Erismann,16歲,和其他三個更[……]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