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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81120刑事法(九十二) 欺騙 11

法律181120

刑事法(九十二) 欺騙 11

蕭律師執筆

 

《盜竊罪》條例第18B(1)(c)適用於D不誠實地取得「任何豁免或減除作出付款的法律責任。」

 

與 (a)及(b)不同,這裡的「責任」包括現行與將來的責任,雖然與(a)及(b) 一樣,此責任必要是一個法律上可執行的責任。

 

再者,(c) 適用於D以欺騙手段為了自己或另一人取得豁免或減除作出付款的法律責任。

刑事法律檢討委員會The Crim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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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81018刑事法(九十一) 欺騙10

法律181018

刑事法(九十一) 欺騙10

蕭律師執筆

 

《盗竊罪》條例第18B(1)(b) 適用於D(或讓另一人如此辦)以欺騙手段不誠實地誘使債權人(或其代表)去〝等候〞或〝放棄〞一個 “現行的”付欵責任

 

D必須是〝有意不履行〞此責任、或有意讓另一人不如此做。此〝不履行〞不必一定是〝永久性〞的不履行。

在本港案件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ong Sau Fong (1998) 中,區域法院法官錯誤地判被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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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81009刑事法(九十) 欺騙 9

法律181009

刑事法(九十) 欺騙 9

蕭律師執筆

 

《盗竊罪》條例第18B條: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凡任何人以欺騙手段(不論該欺騙手段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 ——

 

(a) 不誠實地獲得免除作出付款的全部或部分現有的法律責任,而不論該法律責任是他本人的或是另一人的;

 

(b) 意圖不履行作出付款的全部或部分現有的法律責任(不論是否永久地不履行),或意圖讓另一人如此辦,而不誠實地誘使債權人或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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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80920刑事法(八十九) 欺騙 8

法律180920
刑事法(八十九) 欺騙 8
蕭律師執筆

〈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
《盜竊罪》第18A條列明: 「任何人以欺騙手段(不論該欺騙手段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而不誠實地取得另一人的服務,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0年。」

這條罪行涵蓋一些騙取服務而沒有取去財產的情況。「服務」在18A(2) 條廣闊地釋義為:
“凡有他人被誘,藉着作出某作為(by doing some act),或藉着導致或准許作出某作為而授予利益,以為所授利益已獲或將獲支付代價,此等情況即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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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80907刑事法(八十八) 欺騙7

法律180907

刑事法(八十八) 欺騙7

蕭律執筆

 

〈取得 Obtain〉

任何人取得財產 擁有權ownership、管有權possession或控制權control,即視為取得該財產(《盜竊罪條例》第17(2) 條)。

因此,任何人如果只取得財產的擁有權或控制權而沒有得到擁有權(或相反),仍是犯了盗竊罪。

 

舉例:D在一宗由於使用欺騙手段的「無效交易void transaction 」(不只是可使無效voidable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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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80719刑事法(八十七) 欺騙6

法律180719
刑事法(八十七) 欺騙6:騙取財產a
蕭律師執筆

《盗竊罪條例》第17(1) :
「任何人以欺騙手段 (不論該欺騙手段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 而不誠實地取得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意圖永久地剝奪該另一人的財產,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0年。」

這條罪行有四個要素:「財產」、「屬於另一人」、「不誠實地」及「意圖永久地剝奪」,與盜竊罪要素重叠。

〈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為了解釋第17條目關於「財產」和「屬於另一人」的一般意涵在第5(1)及6(1) 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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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80625刑事法(八十六) 欺騙5

法律180625
刑事法(八十六) 欺騙5: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
蕭律師執筆

香港《盗竊罪法例》第18(1) 條 :
「任何人以欺騙手段(不論該欺騙手段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而不誠實地為自己或另一人取得任何金錢利益,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0年。」

這條例創造了一個罪行,但有多種方式可以犯上這個罪行,端視乎被告獲得「金錢利益」的方式。***
第18(2) 條辨識了被告獲得此等「金錢利益」的特別方式或途徑:
a他獲得銀行或接受存款公司,或其主要業務是提供信貸的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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