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180206
刑事法(七十八) 處理贓物1
蕭律師執筆
〈處理贓物Handling Stolen Goods〉
香港《盗竊罪條例》第24(2)章(即英國同名法例第22章)載明:
「(2)任何人處理贓物,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4年。」
在第24(1) 章對「處理」作了解釋:
「任何人如(在偷竊過程中除外)知道或相信某些貨品是贓物而不誠實地收受該貨品,或不誠實地從事或協助另一人或為另一人的利益而將該貨品保留、搬遷、處置或變現,或作出如此安排,即屬處理贓物。」[……]
法律180206
刑事法(七十八) 處理贓物1
蕭律師執筆
〈處理贓物Handling Stolen Goods〉
香港《盗竊罪條例》第24(2)章(即英國同名法例第22章)載明:
「(2)任何人處理贓物,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4年。」
在第24(1) 章對「處理」作了解釋:
「任何人如(在偷竊過程中除外)知道或相信某些貨品是贓物而不誠實地收受該貨品,或不誠實地從事或協助另一人或為另一人的利益而將該貨品保留、搬遷、處置或變現,或作出如此安排,即屬處理贓物。」[……]
法律180109
刑事法(七十七) 搶劫 Robbery
蕭律師執筆
粗略言之,搶劫是「使用暴力的盗竊」。
香港《盗竊罪條例》第10條:
(1) 任何人如盗竊,而在緊接盗竊之前或在偷竊時,為盗竊而向任何人使用武力,或使或試圖使任何人害怕會在當時當地受到武力對付,即屬犯「搶劫罪」。
(2) 任何人犯搶劫罪,或意圖搶劫而襲擊他人,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終身監禁。
搶劫需要證明所有盗竊罪的每一個元素。在此意義上,搶劫是盗竊的嚴重方式,因此比盗竊要判更高的刑罰***([……]
法律171211
刑事法(七十六) 盜竊13
蕭律師執筆
除了一般自然的意義外,第7(1)(2)也提供了證明「意圖」的兩種思想狀態:
〈借入或借出〉
第7(1)條載明借入與借出屬於另一人財產的行為(如D借V的書本,及如D借V的書本給X)可以構成當作自己的財產去處理,但只限假定“借入或借出的期間及情況,相等於將該財產徹底取走或處置”。一個如此借入或借出屬於另一人財產的意圖,就構成當作自己的財產去處理,而不顧另一人權利的意圖。
什麼時候的借入或借出等同於取走或處置?
在R[……]
法律171205
刑事法(七十五) 盜竊12
蕭律師執筆
〈不誠實Dishonesty〉
盜竊另一要素是要證明被告行為「不誠實地dishonestly」,意圖永久剝奪另一人的財產。***
香港《盜竊條例》並無提供「不誠實地」的釋義,但英國1968《盜竊法例》第2(2) 條解釋:「被告挪占是否為求自身的利益是無關重要的」。所以,一個人可以是不誠實地挪占另一人的財產,如果他後來棄之或毁之致令另一人損失,賊人是否從中得益是無關重要。
法定的例外
重要的是,香港《盜竊條例》第3[……]
法律171123
刑事法(七十四) 盜竊11
蕭律師執筆
〈獲授權或同意的挪占〉
一般而言,「盜竊」會被認為是對物主的敵意或逆向的行為,在眾多案件中,「挪占」是未獲授權或未經物主同意。 但如果挪占是獲得物主的授權或同意又如何?以《盜竊》條例第4章的條文而言,D仍是“行使”財產主人的權利,如果能被證明“不誠實” ,挪占就是盜竊。
英國自有《盜竊》法例以來,上議院就多次要面對這個問題,主要是Lawrence、Morris、Gomoz及Hinks四宗案件。除Morris案採取相反看法[……]
法律171113
刑事法(七十三) 盜竊10
蕭律師執筆
〈挪占〉
盜竊罪須證明被告「挪占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挪占」牽涉奪取或侵佔財產主人的權利;它比單是「拿取」的意義更寬廣。最簡單地說,如果我給一盒糖菓交你看管,而你不誠實地把它全部吃了,你是奪取或侵占了我作為糖菓主人的權利,你是犯了盜竊罪。
香港《盜竊法例》第4條(即英國同名法例第3條)詳列「挪佔」的意義:
1任何人行使擁有人的權利,即相當於作出挪占行為,此包括他並非[……]
法律171006
刑事法(七十二) 盜竊9
蕭律師執筆
《盜竊條例》第6(3)條的應用(條文請參閱《盜竊8》.)
第6(3)條的應用可以用英國案件Hall(1973)作解釋。
H是一位旅行社代理人。他的客人給了他一筆金錢作購買機票用,客人並無特別指示如何處理這筆金錢。H將之貯入自己的一般營業户口而非一個特別户口。這一般營業户口的錢最後耗盡了,未能為該客人購買機票,又沒有還錢給該客人。H被控盜竊。英國上訴庭裁定H盜竊罪不成立,因為他並無對該筆金錢特別處理的指示,由是沒有在第6(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