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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70918刑事法(七十一) 盜竊8

法律170918
刑事法(七十一) 盜竊8
蕭律師執筆

盜竊罪其中另一要素是:「 在挪占時財產必須是屬於另一人。」

如果財產主人在被告接收(即擁有)財產的同時將財產的全部權益轉移給被告,而被告的行為是清白的(即沒有犯罪意圖),被告不能被控盜竊,因為在那一點上缺乏犯罪意圖。***
再者,任何其後所有處理該財產的犯罪意圖也不構成盜竊,理由是財產主人同意將財產全部權益轉移給被告,被告後來挪占的財產「已不屬於另一人」。

事情在英國Edwards v Ddin (1976) 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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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70828刑事法(七十) 盜竊7

法律170828
刑事法(七十) 盜竊7
蕭律師執筆

〈放棄的財產〉
已被放棄的財產並不屬於任何人,所以不能被盜竊。所以,D拾起一份在道路上或地鐵車廂內棄置的報紙沒有犯了盜竊罪。
只有財產的主人完全意圖放棄他或她對該財產的一切權益才能視之為已被放棄。所以,P在街上不慎掉丟一張$500鈔票,D拾之據為己有,他的行為是盜竊(如果他的行為是不誠實的話)。

放在垃圾桶內等待垃圾商收集的垃圾仍屬於住户;在垃圾商接收後財產權屬於垃圾商。所以,收集垃圾的工人拿取桶中垃圾據為己用可以是盜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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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70808刑事法(六十九) 盜竊6

法律170808
刑事法(六十九) 盜竊6
蕭律師執筆

〈屬於另一人〉
要使被告盜竊罪名成立,其另一要求是要證明 聲稱被盜的財產是“屬於另一人”。***
雖說聲稱被盜財產必須屬於另一人,有時不一定需要去確定及道出那一人;能證明被告向「某不知名人士」盜取已足夠:Noon v Smith(1964)

“屬於belonging to”在《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第6(1)條中被廣泛地解釋,而另加(2)特別處理信託財產。

第6(1)條: “財產須視為屬於任何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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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70727刑事法(六十八) 盜竊5

法律170727
刑事法(六十八) 盜竊5
蕭律師執筆

(續「財產」)
〈其他無形財產〉
《盜竊罪條例》第5(1)條將「產權」伸展至其他無形財產,由是也擴闊了 盜竊(及以欺騙獲得產權)的範圍。
這「無形財產」的定義在香港案件A-G of Hong Kong v Daniel Chan Nai-keung (1987) 訂下。被告是一間公司的董事,被控盜取公司 紡織品出口配額export quotas(由政府發出可交易的配額)。被告被指控未得他所屬公司的授權,以極低於市價出售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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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70720刑事法(六十七) 盜竊4

法律170720
刑事法(六十七) 盜竊4
蕭律師執筆

(續「財產」)
〈支票〉
支票產生類似困難。這裡所關注的不是利用一張支票從V的户口去獲取金錢,其結果是V的户口被扣數而導致挪占V户口的結餘(或透支);真正問題反而是「盜竊支票」本身。
支票雖只是區區一張紙,但它是「產權」。這張紙是「屬於」户口持有人,符合了《盜竊罪條例》第6(1) 條的定義,是可以簡單地被偷取的。

去控告被告盜取一張支票並不能反映盜竊真正的本質。 被盜的支票一般都是簽了字的支票及和票上寫上銀碼。當V(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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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70717刑事法(六十六)盜竊3

法律170717
刑事法(六十六)盜竊3
蕭律師執筆

(續「財產」)
〈銀行户口結餘〉
如果你的銀行户口有結餘,這表示銀行欠你結餘這筆數目;「結餘」是一種「據法產權」,英文叫chose in action或thing in action。你對這筆債項可為所欲為,如提取結餘欵項,或將之部份或全部轉去另一户口。由於你能強制執行這筆結餘欵項,故「產權」是屬於你的。
當然,如果你透支了,你就是欠銀行那筆「透支」的數,這筆債項就是屬於銀行的「據法產權」。

這債項(你的結餘)是可以被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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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70710刑事法(六十五) 盜竊2

法律170710
刑事法(六十五) 盜竊2
蕭律師執筆

〈盜竊罪〉
「盜竊」是違反《盜竊罪條例 Theft Ordinance》第9條的罪行。它載明任何人違反它是罪行,可判監十年。
盜竊的義釋載於第2(1)條:
「任何人不誠實地挪佔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意圖永久地剝奪該另一人的財產,即屬犯盜竊罪,***** 而竊賊thief及偷竊steal亦須據此解釋。」

第2(2)條加進「作出挪佔的目的不論是為了獲益,或是為了該竊賊本身的利益,均屬無關重要。」

第2(1)條中對盜竊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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