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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70407刑事法(五十七) 强姦1

法律170407
刑事法(五十七) 性罪行之 强姦1
蕭律師執筆

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十二部份包含一個寬廣範圍的「性罪行」,粗略可分為兩大類:
第一類別包括一些罪行,有關行為本身就涉及性暴力或侵犯,通常是針對個人。這些罪行大部份載於《刑事罪行條例》第118和128章,包括:强姦、非同意下雞姦,及猥褻侵犯、強暴猥褻行為、非法與十三歲及十六歲以下女童或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者性交、為了性目的拐帶十六歲以下未婚少女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其中亦包括幾種「不雅行為」的罪行,如對兒童及在公眾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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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70317刑事法(五十六) 惡意傷人‧惡意導致他人身體嚴重傷害

法律170317
刑事法(五十六) 惡意傷人‧惡意導致他人身體嚴重傷害
蕭律師執筆

香港《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章(即英國同名條例第20章)帶出兩種罪行:「惡意傷人」及「惡意導致他人身體嚴重傷害」。第19章條文如下:
「任何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不論是否使用武器或器具,均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3年。」***

〈傷害 Wounding〉
「傷害」需要證明有「連續性整體皮膚破損」:Moriarty v Brooks(1834)。
這排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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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61214刑事法(五十五) 襲警 下篇

法律161214
刑事法(五十五) 襲警 下篇
蕭律師執筆

〈執行職務中警員〉
「警員」包括任何香港警隊的人員(但不包括學警)。
「執行職務」是一個廣泛的概念。Waterfield(1964)案提出必須考慮兩個條件:首先,警員在當時情況下有否權力去執行該職責?第二,警員是否合法地執行該職責?

警員的「職責」可以是成文法或普通法所賦與的。
香港警員的職責詳列明於《警隊條例》第10章,包括以下:
維持公安;
防止刑事罪和犯法行為的發生,與及偵查刑事罪和犯法行為;
防止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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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61129刑事法(五十四) 襲警(上篇)

法律161129
刑事法(五十四) 襲警(上篇)
蕭律師執筆

「襲警」是一個簡單的說法,準確一點的說法應是:「襲擊在執行職務中的警務人員(以下簡警員)」。

香港《侵犯人身罪行條例》第36(b)章載明三項罪行:
“任何人(i)襲擊、(ii)抗拒或(iii)故意阻撓 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員,或在協助該警員的人,即為犯罪,可處監禁二年。”(這是筆者對有關修例的簡單寫法,使讀者易點理解。)

〈襲擊〉
襲警,需要證明有襲擊或毆打,而被襲擊者是一名警員(不論官階)或協助警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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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61024刑事法(五十三) 嚴重襲擊

法律161024
刑事法(五十三) 嚴重襲擊
蕭律師執筆

「嚴重襲擊 Aggravated Assault」
如果某些特別情況存在,襲擊可導致較嚴重的懲罰。 特別情況可以涉及更嚴重的身體傷害(如襲擊引致實際身體傷害),或惡劣環境的存在(如猥褻侵犯),襲擊在執行職務中的警員,或別有用心去干犯更嚴重的罪行。***

香港《侵犯人身罪行條例》第39章(來自英國1861年同名條例第47章)載明:
“任何人因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而被定罪,即屬犯下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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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60810刑事法(五十二) 毆打4

法律160810
刑事法(五十二) 毆打4
蕭律師執筆

粗暴和無紀律的遊戲
這類別涵蓋一些熱鬧、無秩序的活動。

在Jones (Terence) (1986), 兩個男孩在一個青年會所中被幾個被告拋上空中跌下,一個斷臂、另一個脾臟被扯裂。法庭的裁決:如果被告在活動中無意做成這類傷害,並且相信受害人是同意這些粗暴和無紀律的遊戲,他可在 “襲擊”或 “毆打”控罪中作辯護。

R v Erisman (1988),這是一宗香港的案件。Erismann,16歲,和其他三個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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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60805刑事法(五十一) 毆打 3

法律160805
刑事法(五十一) 毆打 3
蕭律師執筆

〈B同意〉之
(3) 公眾利益
「公眾利益」在規範被告以「同意」作辯護時扮演一個重要角式。

首先,一個人永不可能有效地同意死於另一人之手;如果死亡真正發生,下手殺人者不能以「同意」逃避刑責:(Young, 1838)。有意圖殺死另一人,即使獲得該人的同意,表面上也構成謀殺罪。***

其次,雖然受害人可以同意暴力加諸其身,但被告仍不能以「同意」作辯護,除非「同意」落入一個或多個普遍認可活動的例外狀況。 這就是「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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