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書札記180525巴基斯坦史(五) 布托風雲

讀書札記180525
巴基斯坦史(五) 布托風雲 與 齊亞哈克竊國
掌門執筆

話說印度政府高調支持孟加拉人,提供金錢,武器和 “道義” 支援,東巴暴亂升級為內戰. 印度先是切斷東西巴的陸空運輸,最後借口難民問題揮軍進入東巴, 挑起「第三次印巴戰爭」. 巴國兩綫大敗,東巴駐軍投降,九萬士兵淪為戰俘,人質和談判籌碼.

1971年12月孟加拉獨立. 巴基斯坦人的痛怒無窮盡,怪罪軍人無能和印度人無良. 布托在聯合國發表尖銳激烈的著名演說,退席抗議大會承認孟加拉.*** 他旋即回國扮演 “救世主”角色,逼迫 葉海亞汗下臺.
〈布托風雲〉
布托Zulfikar Ali Bhutto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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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藝180521與歐洲企業高管交談的幾點感悟

論藝180521
與歐洲企業高管交談的幾點感悟
上海仔執筆於瑞士洛桑

〈带着问题学习〉
我在瑞士已近五个月,期间带着问题,边思、边看、边问、边学习。
为何瑞士企业處于深山,无港口之利,资源贫乏,员工成本高企,市场窄小,却诞生一批世界排名前列的伟大企业?是什么原因让欧洲企业及其产品受人尊敬,同时拥有竞争优势?
带着这些问题,我拜访了不少欧洲企业高管,行业涉及金融服务、电气产品、智能建筑、工具制造、电梯生产、食品零售等等。与他们交流不仅让我了解到这些欧洲企业家对商业运作的理念,也让我了解到他们如何看待正在走出去的中国企业,同时促使我反思什么是企业长青的根本,什么策略能够强企业於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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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書札記180517巴基斯坦史(四) 軍人獨裁與東巴分離

讀書札記180517
巴基斯坦史(四) 軍人獨裁 與 東巴分離
掌門執筆

話說延宕了十年的憲法終於1956年制訂,不料卻在剛生效之際遭到戲劇化扼殺.
〈軍人獨裁〉
1955年上台的新總督 米爾札Iskander Mirza文官出身,其興起靠的是政府內部追逐私利的陰謀, 並獲得高階文官和軍隊總司令 阿尤布汗Ayub Khan將軍 “忠實的”支持.
憲法實施的時刻,適逢經濟狀況極度混亂, 惡性通脹導致政府部門罷工,阻礙了議會選舉. 1958年10月7日米爾札總統和阿尤布汗將軍聯手實施 「軍事管制」, 廢除新憲法,禁止一切政治活動, 組織軍事法庭審判 “囤積居奇者” 和“腐敗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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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80514刑事法(八十四) 欺騙3

法律180514
刑事法(八十四) 欺騙3
蕭律師執筆

〈欺騙的内容〉
根據《盜竊條例》第17(4) 條,欺騙可以與 事實和法律、過去、現在或將來、或任何人的意圖或意見有關。這意義比與英國同名法例的釋義更廣闊(它不明確包括〝過去、現在或將來〞或〝意見〞,雖然英國法庭在某程度上已通過詮釋,表達意見就是代表事實)。

舉例說,「法律上的欺騙」包括D告訴V一份文件是沒有法律效力的,但事實上那是一份對V有約束性的合約;或D告訴V在一個法律關鍵性觀點上〝就和那一樣〞,但事實上是不同。

一個「事實的欺騙」可以和現在或過去的事實有關。在英國,有時這還包括了一些意見的表達,在香港就無此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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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說1805巴基斯坦史 (上)

演說1805巴基斯坦史 (上)
講者:掌門

《巴基斯坦史The History of Pakistan》(2008) Iftikhar Malik

「巴基斯坦Pakistan」意為 “聖潔之地” “清真(伊斯蘭)之國”, 是1933年劍橋大學一些 穆斯林學生所創造,被1947年建國先賢採用為國號.
今日巴基斯坦國土所在之處,乃是古時稱作「印度斯坦Hindustan」的地方. 印度斯坦原是波斯術語,意為 “印度河之地”. 古波斯人首先稱此地為 “Hind”; 希臘人入侵,開始叫作「Indica」,指涉範圍擴大至整塊次大陸; 現代英國人將之化為「印度India」, 泛指全境土地與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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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書札記180503巴基斯坦史(三) 艱難建國

讀書札記180503
巴基斯坦史(三) 艱難建國
掌門執筆

1947年8月14日 巴基斯坦建立國家.(比印度早一日.) 真納時年72歲,出任元首, 是名副其實的國父. 當其時憲法未立,只得沿用英治舊制 (ie. 1935年《印度法案》),*** 故此他的官銜竟然是 “總督Viceroy”.

〈艱難建國〉
建國之路,千難萬難. 除了“大遷徙”不勝重負之外,新生國家還要面對迫在眉睫的三大難題:
首先,最棘手的是印度威脅,突顯為「喀什米爾Kashmir」歸屬問題.
喀什米爾在 印巴中三國交界之處,三方都聲索主權, 而地上的人民大部分是穆斯林. 印巴兩國在喀什米爾歸屬問題上面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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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80430刑事法(八十三) 欺騙2

法律180430
刑事法(八十三) 欺騙2
蕭律師執筆

〈以文字或行為〉
被告的陳述可以是用文字或行為作表達,也可以是「明示express」或「暗指implied」。***

「暗指陳述」的例子包括日常事務的處理,如在餐㕔内叫食物、在酒店訂房、召的士並指示路向等等。每種情況都是被告暗指將會付欵(食品或飲品價、房租或的士費用)。這種暗指陳述(基本上是未來的事)如果是虚假的,就構成「欺騙」(如果被告是蓄意或罔顧後果出之)。****
這類案件的難處在於相關人士(侍應、酒店員工或的士司機)頗難向暗指陳述者傳遞他須有能力付欵。*** 是否可以說:他們是受 “欺騙”所引誘,使他們向被告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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