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180206
刑事法(七十八) 處理贓物1
蕭律師執筆
〈處理贓物Handling Stolen Goods〉
香港《盗竊罪條例》第24(2)章(即英國同名法例第22章)載明:
「(2)任何人處理贓物,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4年。」
在第24(1) 章對「處理」作了解釋:
「任何人如(在偷竊過程中除外)知道或相信某些貨品是贓物而不誠實地收受該貨品,或不誠實地從事或協助另一人或為另一人的利益而將該貨品保留、搬遷、處置或變現,或作出如此安排,即屬處理贓物。」***
「處理」一般可分兩類:不誠實地收受,及不誠實承諾或協助保存、移走、出售或變現贜物,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