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170720
刑事法(六十七) 盜竊4
蕭律師執筆
(續「財產」)
〈支票〉
支票產生類似困難。這裡所關注的不是利用一張支票從V的户口去獲取金錢,其結果是V的户口被扣數而導致挪占V户口的結餘(或透支);真正問題反而是「盜竊支票」本身。
支票雖只是區區一張紙,但它是「產權」。這張紙是「屬於」户口持有人,符合了《盜竊罪條例》第6(1) 條的定義,是可以簡單地被偷取的。
去控告被告盜取一張支票並不能反映盜竊真正的本質。 被盜的支票一般都是簽了字的支票及和票上寫上銀碼。當V(作為户口擁有者account holder)正當地寫好支票,有代價地給與票上所寫的 受欵人payee,[……]